序号 | 决定文书号 | 处罚单位 | 处罚结果/内容 | 处罚日期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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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建城法罚字[2018]第41008891号 | 建德市城管执法局 |
单位名称:建德市宏建房屋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姓名:叶金山;职务:法定代表人;2018年11月13日09时30分,建德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接建德市住建局工作联系函,反映梅城镇玉泉雅苑二期地下车库存在部分停车位改建为车库的情况。经现场勘查,玉泉雅苑二期地下停车位改建为车库共47个,单个车库长6米,宽4.2米,面积25.2平方米,合计改建车库面积1184.4平方米。另改建为储藏间三处,第一处长23.28米,宽4.9米,面积114.07平方米;第二处长21.85米,宽4.9米,面积107.07平方米;第三处长13米,宽3.7米,面积48.1平方米,合计改建储藏间面积269.24平方米。总计改建建筑面积1453.64平方米。经进一步调查查明,梅城镇玉泉雅苑项目开发商为建德市宏建房屋开发有限公司,法人代表叶金山。因该小区业主联名要求开发商将地下停车位改建为车库,方便业主实际生活需求,叶金山于11月初安排工人将玉泉雅苑二期地下部分规划停车位改建为停车库及储藏间并出售给业主,目前已全部完工。另据市住建局发给我局的工作联系函:该建设单位将停车位改建成车库的行为未经我局批准,属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违法建设行为。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条第一款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决定给予如下行政处罚:责令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拆除建设的停车库及储藏间,恢复至规划许可规定的建设内容。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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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12-21 | 详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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