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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住房置业

    苏州市住房置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

    存续
    • 地址:苏州市人民路3118号国发大厦8-9层
    • 简介:-
    • 法律诉讼 124
    • 法院公告 31
    • 失信被执行人 0
    • 送达公告 5

    法律诉讼124

    序号 案件名称 案号 案由 案件身份 审理法院 裁判日期 发布日期
    1

    苏州市住房置业担保有限公司与徐寅、张莉追偿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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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苏0508执397号之一 追偿权纠纷

    申请执行人-苏州市住房置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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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江苏省苏州市姑苏区人民法院 2021-04-23 2021-04-29
    2

    苏州市住房置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与沈强、徐循娟追偿权纠纷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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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苏0508民初1932号 追偿权纠纷

    原告-苏州市住房置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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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苏州市姑苏区人民法院 2021-03-25 2021-04-13
    3

    苏州市住房置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与陈波、崇馨月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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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苏0508民初7407号 追偿权纠纷

    原告-苏州市住房置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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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苏州市姑苏区人民法院 2021-02-26 2021-06-07
    4

    苏州市住房置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原苏州市住房置业担保有限公司)与张君明、李玉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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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苏0508民初6702号 追偿权纠纷

    原告-苏州市住房置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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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苏州市姑苏区人民法院 2021-02-18 2021-06-07
    5

    苏州市住房置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与薛培庭、朱文忠等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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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苏0508民初6900号 追偿权纠纷

    原告-苏州市住房置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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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苏州市姑苏区人民法院 2021-01-26 2021-06-07
    6

    苏州市住房置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与项善良、陈健健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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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苏0508民初8508号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原告-苏州市住房置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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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苏州市姑苏区人民法院 2021-01-22 2021-01-30
    7

    苏州市住房置业担保有限公司与陈寅、周雪琴追偿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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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苏0508执1438号之一 追偿权纠纷

    申请执行人-苏州市住房置业担保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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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江苏省苏州市姑苏区人民法院 2020-10-13 2020-10-20
    8

    苏州市住房置业担保有限公司与李喜峰追偿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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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苏0508执恢243号之一 追偿权纠纷

    申请执行人-苏州市住房置业担保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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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江苏省苏州市姑苏区人民法院 2020-09-27 2020-09-28
    9

    苏州市住房置业担保有限公司与许李追偿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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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苏0508执1439号之一 追偿权纠纷

    申请执行人-苏州市住房置业担保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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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江苏省苏州市姑苏区人民法院 2020-09-11 2020-09-22
    10

    苏州市住房置业担保有限公司与张团结、吴雪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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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苏0508民初4329号 追偿权纠纷

    原告-苏州市住房置业担保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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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苏州市姑苏区人民法院 2020-09-10 2020-12-27

    法院公告31

    序号 案号 案由 案件身份 公告类型 法院 刊登版面 刊登日期
    1 - 追偿权纠纷

    原告- 苏州市住房置业担保有限公司 被告- 胡金洲 杨方方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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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 G72 2020-08-27
    2 (2020)苏0508民初512号 追偿权纠纷

    原告- 苏州市住房置业担保有限公司 被告- 贺玉龙 徐娟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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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裁判文书 苏州市姑苏区人民法院 G66 2020-07-21
    3 (2019)苏0508民初9380号 追偿权纠纷

    原告- 苏州市住房置业担保有限公司 被告- 唐家炜 唐德杏 蒋美珍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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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裁判文书 苏州市姑苏区人民法院 G45 2020-05-09
    4 (2020)苏0508民初512号 追偿权纠纷

    原告- 苏州市住房置业担保有限公司 被告- 贺玉龙 徐娟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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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苏州市姑苏区人民法院 G101 2020-04-16
    5 (2019)苏0508民初9380号 追偿权纠纷

    原告- 苏州市住房置业担保有限公司 被告- 唐家炜 唐德杏 蒋美珍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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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苏州市姑苏区人民法院 G30 2020-01-21
    6 (2019)苏0508民初7572号 追偿权纠纷

    原告- 苏州市住房置业担保有限公司 被告- 许李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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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裁判文书 苏州市姑苏区人民法院 G66 2020-01-12
    7 (2019)苏0508民初7572号 追偿权纠纷

    原告- 苏州市住房置业担保有限公司 被告- 许李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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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苏州市姑苏区人民法院 G02 2019-10-13
    8 (2019)苏0508民初2065号 追偿权纠纷

    原告- 苏州市住房置业担保有限公司 被告- 杨轩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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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裁判文书 苏州市姑苏区人民法院 G69 2019-07-25
    9 (2019)苏0508民初850号 追偿权纠纷

    原告- 苏州市住房置业担保有限公司 被告- 张圣兰 刘静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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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裁判文书 苏州市姑苏区人民法院 G08 2019-06-20
    10 (2018)苏0508民初8266号 追偿权纠纷

    原告- 苏州市住房置业担保有限公司 被告- 颜朋 戴娟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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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裁判文书 苏州市姑苏区人民法院 G48 2019-06-18

    失信被执行人0

    暂无信息 暂无失信被执行人

    送达公告5

    序号 公告名称 案号 案由 案件身份 详情 发布日期
    1

    原告苏州市住房置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与被告薛培庭、朱文忠、李桂英追偿权纠纷一案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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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苏0508民初6900号 追偿权纠纷

    原告- 苏州市住房置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 被告- 薛培庭 朱文忠 李桂英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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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院受理原告苏州市住房置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与被告薛培庭、朱文忠、李桂英追偿权纠纷一案(案号为(2020)苏0508民初6900号),原告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立即归还原告代偿款人民币115895.82元及利息(利息以115895.82元为基数,自2020年8月13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2、判令被告支付原告实现债权的律师费损失8695元;3、判令原告有权行使抵押权,以抵押物折价、拍卖、变卖的款项优先受偿;4、判令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因你们下落不明(以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权利义务告知书、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扫黑除恶告知书、廉政监督卡、审判人员告知书及开庭传票等,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2021年1月26日上午9:30分在本院三号楼第三十六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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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11-11
    2

    (2020)苏0508民初5742号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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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苏0508民初5742号 追偿权纠纷

    原告- 苏州市住房置业担保有限公司 被告- 王海洋 胡宗艳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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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院受理原告苏州市住房置业担保有限公司与被告王海洋、胡宗艳追偿权纠纷一案,原告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两被告立即归还原告代偿款人民币585766.21元及利息(利息以5857662.1元为基数,自2020年7月7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2、判令两被告支付原告实现债权的律师费31330元;3、判令原告有权行使抵押权,以抵押物折价、拍卖、变卖的款项优先受偿;判令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4、判令本案诉讼费由两被告承担。因你下落不明(以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权利义务告知书、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扫黑除恶告知书、廉政监督卡、审判人员告知书及开庭传票等,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1日上午9: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三号楼第三十二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特此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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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10-13
    3

    (2020)苏0508民初4329号判决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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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苏0508民初4329号 追偿权纠纷

    原告- 苏州市住房置业担保有限公司 被告- 张团结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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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院受理原告苏州市住房置业担保有限公司与被告张团结、吴雪追偿权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以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0)苏0508民初432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张团结、吴雪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苏州市住房置业担保有限公司公积金贷款代偿款141252.05元及利息(以代偿款141252.05元为基数,自2018年8月21日起按照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计算至2019年8月19日;自2019年8月20日起,按照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被告实际给付之日止)。二、被告张团结、吴雪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苏州市住房置业担保有限公司商业贷款代偿款481949.63元及利息(以代偿款481949.63元为基数,自2020年3月13日起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被告实际给付之日止)。三、被告张团结、吴雪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苏州市住房置业担保有限公司律师费损失32828元。四、如被告张团结、吴雪未履行上述第一、二、三项债务(以及案件受理费),原告苏州市住房置业担保有限公司有权就被告张团结、吴雪抵押的坐落于苏州市相城区元和街道建元路1800号城立方花园11幢102室不动产经协议折价或以拍卖、变卖所得价款优先受偿。如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0455元,减半收取5228元,由被告张团结、吴雪共同负担并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履行。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特此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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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10-11
    4

    (2020)苏0508民初4626号副本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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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苏0508民初4626号 抵押合同纠纷

    原告- 苏州市住房置业担保有限公司 被告- 汤伟 施婧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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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院受理原告苏州市住房置业担保有限公司与被告汤伟、施婧抵押合同纠纷一案(案号为(2020)苏0508民初4626号),现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扫黑除恶告知书、举证通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廉政监督卡、告知独任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定于举证期满后的次即2020年11月19日上午10时在苏州市姑苏区人民法院本院审判庭4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特此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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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09-04
    5

    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工业园区支行与被告曹长根、张卫兰、曹晓东、何佳、苏州市住房置业担保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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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5)园商初字第00689号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原告-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工业园区支行 被告- 曹长根 张卫兰 曹晓东 何佳 苏州市住房置业担保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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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曹长根、张卫兰、曹晓东、何佳、苏州市住房置业担保有限公司:本院受理(2015)园商初字第00689号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工业园区支行与被告曹长根、张卫兰、曹晓东、何佳、苏州市住房置业担保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5)园商初字第0068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曹长根、张卫兰、曹晓东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工业园区支行借款本金人民币277643.69元,并赔付原告至2015年8月1日的欠息计人民币23355.3元,以及自2015年8月2日起至判决确定的给付之日止的利息(基准利率水平上浮30%)、罚息、复利(执行利率水平上加收40%),并应赔付原告律师费人民币10513元。二、被告曹长根、张卫兰、曹晓东、何佳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工业园区支行借款本金人民币189460.41元,并赔付原告至2015年8月1日的欠息计人民币15274.35元,以及自2015年8月2日起至判决确定的给付之日止的利息(基准利率水平上浮30%)、罚息、复利(执行利率水平上加收40%),并应赔付原告律师费人民币7008元。三、如被告未按上述期限付款,则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工业园区支行有权以被告曹长根、张卫兰名下的位于苏州市相城区太平街道金澄路5号金澄花园一区87幢201室、202室房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房产所得价款分别在人民币18万元、32万元限额内优先受偿。四、对被告曹长根、张卫兰、曹晓东、何佳的上述第一、二项付款义务,被告苏州市住房置业担保有限公司对上述被告财产不足清偿部分承担清偿责任。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人民币8774元,保全费人民币3270元,公告费人民币300元,合计人民币12344元,由被告曹长根、张卫兰、曹晓东、何佳、苏州市住房置业担保有限公司负担(被告负担之款原告已预交,本院不再退还,由被告在履行本判决时一并支付原告)。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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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5-09-17
    vi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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