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决定文书号 | 处罚单位 | 处罚结果/内容 | 处罚日期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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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秀综执罚决字[2019]6-010号 | 秀洲区综合行政执法局 |
该案违法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当事人承认自己的违法行为且无异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二条之规定、《秀洲区综合行政执法局行政处罚裁量基准项目目录》之规定和本机关案审组集体讨论自由裁量的裁定,拟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1、责令当事人限期退还未经依法批准非法占用的437.4平方米土地,恢复土地原状。2、责令当事人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239.6平方米土地上建造的占地面积239.6平方米车棚。3、没收在非法占用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197.8平方米土地上建造的占地面积197.8平方米车棚。4、对当事人非法占用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197.8平方米土地处以每平方米10元的罚款,计1978元;对当事人非法占用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239.6平方米土地处以每平方米20元的罚款,计4792元。以上两项罚款合计人民币陆仟柒佰柒拾元整(¥6770)的行政处罚。现申请依法作出行政处罚事先告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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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9-29 | 详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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