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决定文书号 | 处罚单位 | 处罚结果/内容 | 处罚日期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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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甬奉自然资规罚(2018)148号 | 宁波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奉化分局 |
宁波市国土资源局土地行政处罚决定书甬奉土资罚〔2019〕1号当事人:奉化以赛亚俊静机械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儿军,住所地:宁波市奉化区莼湖镇塘头村。经我局查实,2009年4月3日,当事人奉化以赛亚俊静机械有限公司合法取得位于奉化区莼湖镇塘头村土地使用面积2950平方米【奉集用(2009)字第09-16753号】。之后,当事人未经依法批准于2009年5月起在上述厂房西北侧及东北侧进行扩建,建造钢棚厂房用作生产车间,至同年8月完工。建造过程中部分钢棚厂房超出了批准范围。2018年12月经奉化区土地勘测规划院现场勘测,未经依法批准占用土地面积658平方米,建筑面积658平方米。经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2006—2020)》核对,所占土地规划为农村居民点564平方米,地上建筑面积564平方米,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园地94平方米,地上建筑面积94平方米,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套合《土地利用现状图(08局部图)》,所占土地现状为村庄552平方米及果园106平方米。上述违法事实由王儿军询问笔录、现场勘测结果告知笔录、违法用地勘测图、违法现场照片、土地利用现状图、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图、土地利用规划用途认定书、土地利用现状地类认定书、土地证等证实。当事人上述未经批准占用土地建造钢棚厂房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二条第三款、第四十三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属于非法占地行为。我局于2019年1月1日依法向当事人作出了土地行政处罚告知书,当事人在规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和听证。因所占土地现状为村庄及果园,依照《奉化市国土资源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规则》第七条第四项、第九条第二款规定,占用村庄用地属于违法情节较轻,占用果园属于违法情节一般。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二条之规定,决定处罚如下:1.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658平方米土地;2.责令自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拆除在非法占用的94平方米园地上建造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没收在非法占用的564平方米农村居民点上建造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3.根据违法情节较轻从轻处罚,对非法占用的552平方米村庄用地处以每平方米10元的罚款,计5520元;根据违法情节一般处罚,对非法占用的106平方米果园处以每平方米20元的罚款,计2120元;共计7640元。履行方式和期限:当事人须在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缴纳罚没款,罚没款可凭本处罚决定书到奉化工商银行(宁波市奉化区财政局非税资金专户,账号:3901320009000017812,单位编号07001,项目代码6001,罚没款)或奉化农商银行支付(宁波市奉化区财政局非税资金专户,账号:96010101302020086单位:宁波市国土资源局奉化分局,单位编号07001,项目代码6001,罚没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每日按罚款额的3%加处罚款。本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即发生法律效力。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浙江省国土资源厅或宁波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宁波市奉化区人民法院起诉。逾期既不申请复议,又不起诉,也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2019年1月7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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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1-07 | 详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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