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案件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审理法院 | 裁判日期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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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邮政集团公司福建省石狮市分公司与石狮市牧森铭仕贸易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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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服务合同纠纷 |
原告-中国邮政集团公司福建省石狮市分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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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公告类型 | 法院 | 刊登版面 | 刊登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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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2018)闽0581民初974号 | 邮寄服务合同纠纷 |
原告- 中国邮政集团公司福建省石狮市分公司 被告- 石狮市牧森铭仕贸易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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举证通知书 | 石狮市人民法院 | - | 2018-02-12 |
序号 | 公告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详情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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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裁判文书]石狮市牧森铭仕贸易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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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闽0581民初974号 | 邮寄服务合同纠纷 |
原告- 中国邮政集团公司福建省石狮市分公司 被告- 石狮市牧森铭仕贸易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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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石狮市人民法院公告石狮市牧森铭仕贸易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中国邮政集团公司福建省石狮市分公司与被告石狮市牧森铭仕贸易有限公司邮寄服务合同纠纷一案,现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18)闽0581民初974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判决如下:被告石狮市牧森铭仕贸易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支付原告中国邮政集团公司福建省石狮市分公司邮费168908.7元,并按年利率6%计付自2018年1月18日起至实际还款之日止的利息。本案受理费3678元,由被告石狮市牧森铭仕贸易有限公司负担。。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特此公告二O一八年六月五日承办法官:康志强联系电话:0595-88617363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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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06-0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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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石狮市牧森铭仕贸易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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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闽0581民初974号 | 邮寄服务合同纠纷 |
原告- 中国邮政集团公司福建省石狮市分公司 被告- 石狮市牧森铭仕贸易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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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石狮市人民法院公告石狮市牧森铭仕贸易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中国邮政集团公司福建省石狮市分公司与被告石狮市牧森铭仕贸易有限公司邮寄服务合同纠纷一案,现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18)闽0581民初974号民事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副本、应诉通知书、告知审判人员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指定举证期限通知书、开庭传票、提供/确认送达地址告知书等材料。原告中国邮政集团公司福建省石狮市分公司请求法院依法判令:一、依法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尚欠邮费人民币168908.7元并支付逾期利息(逾期利息以168908.7元为基数,按年利率6%从起诉之日起计算至实际还清款项之日止);二、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交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30日内,期限内不提交证据,视为放弃举证权利。本院定于2018年05月17日10时00分在本院第七审判法庭开庭审理。届时如不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和判决。特此公告二〇一八年二月十二日承办法官:康志强联系电话:0595-83282110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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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02-1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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