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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人力资源

    深圳市福田区人力资源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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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福保街道福民路123号21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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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送达公告20

    序号 公告名称 案号 案由 案件身份 详情 发布日期
    1

    (2021)粤0304执34219号送达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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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粤0304执34219号 -

    原告- 深圳市福田区人力资源局 当事人- 深圳市澄一公寓管理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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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公告(2021)粤0304执34219号徐位锡:申请执行人深圳市福田区人力资源局与被执行人深圳市澄一公寓管理有限公司行政非诉执行一案,因被执行人下落不明,未按执行通知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及有关消费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三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21)粤0304执34219号限制消费令:本院依法对你采取限制消费措施,限制你实施以下高消费及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一)乘坐交通工具时,选择飞机、列车软卧、轮船二等以上舱位;(二)在星级以上宾馆、酒店、夜总会、高尔夫球场等场所进行高消费;(三)购买不动产或者新建、扩建、高档装修房屋;(四)租赁高档写字楼、宾馆、公寓等场所办公;(五)购买非经营必需车辆;(六)旅游、度假;(七)子女就读高收费私立学校;(八)支付高额保费购买保险理财产品;(九)乘坐G字头动车组列车全部座位、其他动车组列车一等以上座位等其他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如你因生活必需而进行前述禁止的消费活动的,应当向本院提出申请,获批准后方可进行。如违反限制消费令,经查证属实的,本院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的规定,予以罚款、拘留;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二〇二一年十月九日(本公告当天张贴于本院公告栏)联系人:林雯仪、连小帅0755-21981552、21981834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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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10-11
    2

    (2021)粤0304执34219号送达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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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粤0304执34219号 -

    原告- 深圳市福田区人力资源局 当事人- 深圳市澄一公寓管理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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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公告(2021)粤0304执34219号深圳市澄一公寓管理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人深圳市福田区人力资源局与你司行政非诉执行一案,深圳市盐田区人民法院(2021)粤0308行审4579号裁定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你司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21年9月24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因你司下落不明,无法直接送达,本院依法向你司公告送达本院(2021)粤0304执34219号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你司自本公告送达后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应承担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至执行完毕之日止。未能履行的,须向本院如实申报当前及本公告送达之日前一年的财产变动情况。送达后如果财产状况发生变动,应当自财产变动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补充报告。拒绝申报或虚假申报的,本院将根据情节轻重对相关责任人员予以罚款、拘留。自发出执行通知书之日起,本院将依法采取强制执行措施。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八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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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10-09
    3

    (2021)粤0304执29870号送达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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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粤0304执29870号 -

    原告- 深圳市福田区人力资源局 当事人- 深圳鸿福永安餐饮管理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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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公告(2021)粤0304执29870号邱铭明:申请执行人深圳市福田区人力资源局与被执行人深圳鸿福永安餐饮管理有限公司行政非诉执行一案,因被执行人下落不明,未按执行通知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及有关消费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三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21)粤0304执29870号限制消费令:本院依法对你采取限制消费措施,限制你实施以下高消费及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一)乘坐交通工具时,选择飞机、列车软卧、轮船二等以上舱位;(二)在星级以上宾馆、酒店、夜总会、高尔夫球场等场所进行高消费;(三)购买不动产或者新建、扩建、高档装修房屋;(四)租赁高档写字楼、宾馆、公寓等场所办公;(五)购买非经营必需车辆;(六)旅游、度假;(七)子女就读高收费私立学校;(八)支付高额保费购买保险理财产品;(九)乘坐G字头动车组列车全部座位、其他动车组列车一等以上座位等其他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如你因生活必需而进行前述禁止的消费活动的,应当向本院提出申请,获批准后方可进行。如违反限制消费令,经查证属实的,本院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的规定,予以罚款、拘留;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二〇二一年八月五日(本公告当天张贴于本院公告栏)联系人:林雯仪、连小帅0755-21981552、21981834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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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09-03
    4

    (2021)粤0304执29870号送达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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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粤0304执29870号之一 -

    原告- 深圳市福田区人力资源局 当事人- 深圳鸿福永安餐饮管理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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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公告(2021)粤0304执29870号之一深圳鸿福永安餐饮管理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人深圳市福田区人力资源局与你司行政非诉执行一案,深圳市盐田区人民法院(2021)粤0308行审1391号裁定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你司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21年8月4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因你司下落不明,无法直接送达,本院依法向你司公告送达本院(2021)粤0304执29870号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你司自本公告送达后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应承担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至执行完毕之日止。未能履行的,须向本院如实申报当前及本公告送达之日前一年的财产变动情况。送达后如果财产状况发生变动,应当自财产变动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补充报告。拒绝申报或虚假申报的,本院将根据情节轻重对相关责任人员予以罚款、拘留。自发出执行通知书之日起,本院将依法采取强制执行措施。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二〇二一年八月十二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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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09-03
    5

    (2021)粤0304执22617号送达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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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粤0304执22617号之一 -

    原告- 深圳市福田区人力资源局 当事人- 深圳知源教育信息咨询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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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公告(2021)粤0304执22617号之一关雪伟:申请执行人深圳市福田区人力资源局与被执行人深圳知源教育信息咨询有限公司行政非诉执行一案,因被执行人下落不明,未按执行通知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及有关消费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三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21)粤0304执22617号限制消费令:本院依法对你采取限制消费措施,限制你实施以下高消费及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一)乘坐交通工具时,选择飞机、列车软卧、轮船二等以上舱位;(二)在星级以上宾馆、酒店、夜总会、高尔夫球场等场所进行高消费;(三)购买不动产或者新建、扩建、高档装修房屋;(四)租赁高档写字楼、宾馆、公寓等场所办公;(五)购买非经营必需车辆;(六)旅游、度假;(七)子女就读高收费私立学校;(八)支付高额保费购买保险理财产品;(九)乘坐G字头动车组列车全部座位、其他动车组列车一等以上座位等其他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如你因生活必需而进行前述禁止的消费活动的,应当向本院提出申请,获批准后方可进行。如违反限制消费令,经查证属实的,本院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的规定,予以罚款、拘留;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二〇二一年八月十九日(本公告当天张贴于本院公告栏)联系人:林雯仪、连小帅0755-21981552、21981834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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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08-19
    6

    (2021)粤0304民初27067号判决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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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粤0304民初27067号 追偿权纠纷

    原告- 深圳市福田区人力资源局 被告- 深圳市欣翔达服装设计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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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粤0304民初27067号之一深圳市欣翔达服装设计有限公司:本院受理的原告深圳市福田区人力资源局与被告深圳市欣翔达服装设计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一案,因你方下落不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21)粤0304民初27067号民事判决书,该判决书的主要内容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深圳经济特区欠薪保障条例》第二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深圳市欣翔达服装设计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向原告深圳市福田区人力资源局偿付垫支欠薪款共计101830元。如果当事人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则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168元(已由原告预交),由被告负担并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迳付原告。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应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并应在收到预交上诉费通知次日起七日内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逾期不预交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特此公告。二○二一年八月十日本公告已于当天刊登于深圳福田法院官网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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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08-10
    7

    (2021)粤0304民初27068号判决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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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粤0304民初27068号 追偿权纠纷

    原告- 深圳市福田区人力资源局 被告- 高威尔通信设备(深圳)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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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粤0304民初27068号高威尔通信设备(深圳)有限公司:本院受理的原告深圳市福田区人力资源局与被告高威尔通信设备(深圳)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21)粤0304民初23411号民事判决书,该判决书的主要内容为:依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十九条、第六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深圳市福田区人力资源局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241元(已由原告预交),待本裁定生效后退还原告。如不服本裁定,应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正本,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应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并应在收到预交上诉费通知次日起七日内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逾期不预交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特此公告。二○二一年八月五日本公告已于当天刊登于深圳福田法院官网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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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08-05
    8

    (2021)粤0304执22618号送达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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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粤0304执22618号 -

    原告- 深圳市福田区人力资源局 当事人- 深圳知源教育信息咨询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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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公告(2021)粤0304执22618号深圳知源教育信息咨询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人深圳市福田区人力资源局与你(单位)行政非诉执行一案,深圳市盐田区人民法院(2020)粤0308行审6453号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你(单位)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21年6月8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因你(单位)下落不明,无法直接送达,本院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本院(2021)粤0304执22618号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执行裁定书,责令你(单位)自本公告送达后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应承担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至执行完毕之日止。未能履行的,须向本院如实申报当前及本公告送达之日前一年的财产变动情况。送达后如果财产状况发生变动,应当自财产变动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补充报告。拒绝申报或虚假申报的,本院将根据情节轻重对相关责任人员予以罚款、拘留。自发出执行通知书之日起,本院将依法采取强制执行措施。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二〇二一年六月二十二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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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06-22
    9

    (2021)粤0304执22617号送达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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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粤0304执22617号 -

    原告- 深圳市福田区人力资源局 当事人- 深圳知源教育信息咨询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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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公告(2021)粤0304执22617号深圳知源教育信息咨询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人深圳市福田区人力资源局与你(单位)行政非诉执行一案,深圳市盐田区人民法院(2020)粤0308行审6457号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你(单位)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21年6月8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因你(单位)下落不明,无法直接送达,本院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本院(2021)粤0304执22617号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执行裁定书,责令你(单位)自本公告送达后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应承担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至执行完毕之日止。未能履行的,须向本院如实申报当前及本公告送达之日前一年的财产变动情况。送达后如果财产状况发生变动,应当自财产变动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补充报告。拒绝申报或虚假申报的,本院将根据情节轻重对相关责任人员予以罚款、拘留。自发出执行通知书之日起,本院将依法采取强制执行措施。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二〇二一年六月二十二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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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06-22
    10

    (2021)粤0304民初27067号送达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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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粤0304民初27067号 追偿权纠纷

    原告- 深圳市福田区人力资源局 被告- 深圳市欣翔达服装设计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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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公告(2021)粤0304民初27067号深圳市欣翔达服装设计有限公司:本院受理的原告深圳市福田区人力资源局诉被告深圳市欣翔达服装设计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一案,因你司下落不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司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开庭传票、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证据材料。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你司提交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开庭时间为2021年8月2日10时00分,开庭地点为本院庭审管理中心(请提前十五分钟到庭审管理中心获取具体开庭地点),请准时参加开庭,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特此公告。二〇二一年五月十七日本公告已于当天刊登于深圳法院官网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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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05-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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