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公告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详情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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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浙0103民初320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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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浙0103民初320号 | 保证合同纠纷 |
原告- 杭州金龙集团有限公司 被告- 中铁中基供应链集团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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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铁中基供应链集团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杭州金龙集团有限公司诉被告中铁中基供应链集团有限公司关于保证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司公告送达本院(2020)浙0103民初320号民事裁定书。本院裁定:准许原告杭州金龙集团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中铁中基供应链集团有限公司的起诉。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本公告采用在信息网络上刊登公告的方式,公告刊登日期即为公告发出日期,自本公告刊登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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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9-0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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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浙0103民初320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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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浙0103民初320号 | 保证合同纠纷 |
原告- 杭州金龙集团有限公司 当事人- 中铁中基供应链集团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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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铁中基供应链集团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杭州金龙集团有限公司诉被告保证合同纠纷一案,因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0)浙0103民初320号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须知、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保全裁定书等诉讼文书。原告请求判令:1、请求判令被告支付原告投资本金人民币1000万元,并按11%/年的利率向申请人支付自2019年5月24日起至实际支付之日的收益(暂计至2019年12月18日为人民币62.5342万元);2、请求判令被告支付原告实现债权律师费人民币30万元;3、请求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保全费等相关费用。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本公告采用在浙江法院网上刊登公告的方式,公告刊登日期即为公告发出日期,自本公告刊登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届满后的十五日和三十日。本院定于2020年7月30日上午9时30分在杭州市下城区人民法院第十五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希准时到庭参加诉讼,如逾期将依法缺席审理。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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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4-2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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