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案件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审理法院 | 裁判日期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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嵊州市汇鼎新材料有限公司、吴少钦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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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浙0683民初7795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嵊州市汇鼎新材料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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嵊州市人民法院 | 2019-11-13 | 2020-01-02 |
序号 | 公告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详情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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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浙0683民初3062号原告嵊州市汇鼎新材料有限公司与被告吴少钦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判决网络送达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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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浙0683民初3062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 嵊州市汇鼎新材料有限公司 被告- 吴少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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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少钦:本院受理原告嵊州市汇鼎新材料有限公司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浙0683民初306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确定:一、吴少钦支付嵊州市汇鼎新材料有限公司买卖款177327元,并支付该款自2021年5月14日起至实际清偿日止按年利率5.775%计算的利息,款定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付清。二、驳回嵊州市汇鼎新材料有限公司其余部分的诉讼请求。如果被告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847元,由原告承担7元,被告吴少钦承担3840元,款限被告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交纳。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本公告采用在信息网络上刊登公告的方式,公告刊登日期即为公告发出日期,自本公告刊登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在递交上诉状之日起七日内先预缴上诉案件受理费3847元,上诉费缴纳账户名称:绍兴市非税收入结算分户,开户银行:浙江绍兴恒信农村合作银行营业部,账号:6228580699911992509]。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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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8-1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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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浙0683民初3062号原告嵊州市汇鼎新材料有限公司与被告吴少钦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副本网络送达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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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浙0683民初3062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 嵊州市汇鼎新材料有限公司 被告- 吴少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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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少钦:本院受理原告嵊州市汇鼎新材料有限公司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起诉状副本及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权利义务告知通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诉讼风险告知书、廉政监督告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原告起诉要求:1、依法判令被告立即向原告支付货款177327元,并支付该款自起诉之日起至付清日止按年利率6%计算的利息损失;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本公告采用在信息网络上刊登公告的方式,公告刊登日期即为公告发出日期,自本公告刊登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十五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十五日内。本院定于2021年8月12日上午9时00分在本院甘霖人民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本案由审判员楼颖担任审判长,与人民陪审员竺美珍、胡剑钢组成合议庭,希准时到庭参加诉讼,如逾期将依法缺席审理。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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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5-2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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