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序号 | 案件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审理法院 | 裁判日期 | 发布日期 |
|---|---|---|---|---|---|---|---|
| 1 |
广西绿色空间生态科技有限公司、黄明波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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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借款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广西绿色空间生态科技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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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 2 |
广西绿色空间生态科技有限公司、黄明波、吕谊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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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借款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广西绿色空间生态科技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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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 3 |
广西绿色空间生态科技有限公司、黄明波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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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借款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广西绿色空间生态科技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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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 4 |
广西绿色空间生态科技有限公司与黄明波、吕谊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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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广西绿色空间生态科技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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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 5 |
广州市增城绿创宝农业种植场与广西绿色空间生态科技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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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合同纠纷 |
原告-广州市增城绿创宝农业种植场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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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 6 |
广州市增城绿创宝农业种植场诉广西绿色空间生态科技有限公司合同纠纷再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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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合同纠纷 |
再审申请人-广州市增城绿创宝农业种植场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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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 7 |
广州市增城绿创宝农业种植场、广西绿色空间生态科技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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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合同纠纷 |
上诉人-广州市增城绿创宝农业种植场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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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 8 |
广西绿色空间生态科技有限公司、李东安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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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广西绿色空间生态科技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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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 9 |
广西绿色空间生态科技有限公司、李东安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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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广西绿色空间生态科技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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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 10 |
广西绿色空间生态科技有限公司、广州市增城绿创宝农业种植场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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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合同纠纷 |
上诉人-广西绿色空间生态科技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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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暂无法院公告
暂无失信被执行人
| 序号 | 公告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详情 | 发布日期 |
|---|---|---|---|---|---|---|
| 1 |
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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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桂0103民初12962号 | 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广西绿色空间生态科技有限公司 当事人- 广西益中建材装饰有限公司 被告- 黄明波 吕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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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受理原告广西绿色空间生态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黄明波、吕谊、广西益中建材装饰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法院依据原告提供的地址无法向你们送达法律文书,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8)桂0103民初12962号民事判决书。该判决书主文为:“一、被告黄明波、吕谊共同向原告广西绿色空间生态科技有限公司偿还借款本金120000元;二、被告黄明波、吕谊共同向原告广西绿色空间生态科技有限公司支付利息(计算方式:以120000元为基数,按月利率2%,自2015年1月23日起计至实际还清之日止);三、驳回原告广西绿色空间生态科技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4881元,由原告广西绿色空间生态科技有限公司负担225元,被告黄明波、吕谊共同负担4656元。”限你们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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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11-18 |
| 2 |
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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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桂0103民初12962号 | 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广西绿色空间生态科技有限公司 被告- 黄明波 广西益中建材装饰有限公司 吕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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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受理(2018)桂0103民初12962号原告广西绿色空间生态科技有限公司诉你们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法院依据原告方提供的地址无法向你们送达法律文书,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等应诉材料。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答辩期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2019年4月29日下午15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三楼13A号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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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1-30 |
| 3 |
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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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桂0103民初12962号 | 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广西绿色空间生态科技有限公司 被告- 黄明波 广西益中建材装饰有限公司 吕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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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受理(2018)桂0103民初12962号原告广西绿色空间生态科技有限公司诉你们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法院依据原告方提供的地址无法向你们送达法律文书,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等应诉材料。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答辩期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2019年4月29日下午15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三楼13A号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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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1-2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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