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案件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审理法院 | 裁判日期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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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前海大盛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与庞大汽贸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晨明友商贸有限公司票据追索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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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粤0304民初37169号 | 票据追索权纠纷 |
原告-深圳前海大盛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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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 2019-01-08 | 2019-06-26 |
序号 | 公告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详情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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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2018)粤0304民初37169号裁定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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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粤0304民初37169号 | 票据追索权纠纷 |
当事人- 深圳前海大盛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上海珠岸实业有限公司 深圳市晨明友商贸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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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粤0304民初37169号深圳市晨明友商贸有限公司、上海珠岸实业有限公司:本院受理深圳前海大盛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诉你们票据追索权纠纷案,因你们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2018)粤0304民初37169号民事裁定书。裁定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收到裁定书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上诉于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特此公告。二○一九年一月十一日本公告于当天贴于本院公告栏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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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1-11 |
2 |
(2018)粤0304民初37169号开庭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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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粤0304民初37169号 | 票据追索权纠纷 |
当事人- 深圳前海大盛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上海珠岸实业有限公司 深圳市晨明友商贸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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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粤0304民初37169号深圳市晨明友商贸有限公司、上海珠岸实业有限公司:本院受理深圳前海大盛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诉你们票据追索权纠纷案,因你们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各一份。原告诉讼请求:一、判决被告庞大汽贸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晨明友商贸有限公司、上海珠岸实业有限公司三被告连带向原告支付票据金额700万元及利息;二、判决被告承担本案所有诉讼费、保全费及公告费。你们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由审判长谭茜、人民陪审员陈萍、人民陪审员李春梅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开庭时间为2019年2月22日9时30分,开庭地点为本院庭审管理中心。请准时参加开庭,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二○一八年十一月十九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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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11-1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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