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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物联通

    深圳市物联通科技有限公司

    存续
    • 地址:深圳市宝安区西乡街道盐田社区银田工业区36栋合欢商业中心510
    • 简介:-
    • 法律诉讼 26
    • 法院公告 2
    • 失信被执行人 4
    • 送达公告 23

    法律诉讼26

    序号 案件名称 案号 案由 案件身份 审理法院 裁判日期 发布日期
    1

    乐山创天安防有限公司、邓朝辉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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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川1181执恢143号之九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申请执行人-乐山创天安防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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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峨眉山市人民法院 2021-04-26 2021-05-25
    2

    上海爱谱华顿电子科技(集团)有限公司与深圳市物联通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其他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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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沪0115执1745号 买卖合同纠纷

    申请执行人-上海爱谱华顿电子科技(集团)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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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2021-03-30 2021-04-01
    3

    王涛、段诚林、韦波等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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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粤0304执20130号之一 借款合同纠纷

    申请执行人-王涛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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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2020-12-23 2021-07-02
    4

    深圳市南山区人力资源局、深圳市物联通科技有限公司行政非诉执行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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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粤0305执11683号 行政非诉执行

    申请执行人-深圳市南山区人力资源局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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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 2020-11-26 2020-12-03
    5

    浙江大华科技有限公司、深圳市物联通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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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浙0108执1712号 买卖合同纠纷

    申请执行人-浙江大华科技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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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法院 2020-11-05 2021-01-07
    6

    上海爱谱华顿电子科技(集团)有限公司与深圳市物联通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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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沪0115民初14088号 买卖合同纠纷

    原告-上海爱谱华顿电子科技(集团)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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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2020-06-04 2020-12-28
    7

    乐山创天安防有限公司、深圳市物联通科技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审查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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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川1181执异11号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申请执行人-乐山创天安防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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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峨眉山市人民法院 2020-05-25 2020-07-09
    8

    深圳市物联通科技有限公司、浙江大华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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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9)浙01民终10015号 买卖合同纠纷

    上诉人-深圳市物联通科技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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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0-04-17 2020-05-29
    9

    上海爱谱华顿电子科技(集团)有限公司与深圳市物联通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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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沪0115民初14088号 买卖合同纠纷

    申请人-上海爱谱华顿电子科技(集团)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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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2020-04-13 2020-12-28
    10

    王涛与段诚林、韦波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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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9)粤0304民初46102号 民间借贷纠纷

    原告-王涛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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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2020-02-12 2020-08-14

    法院公告2

    序号 案号 案由 案件身份 公告类型 法院 刊登版面 刊登日期
    1 (2020)沪0115民初14088号 买卖合同纠纷

    原告- 上海爱谱华顿电子科技(集团)有限公司 被告- 深圳市物联通科技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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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裁判文书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G39 2020-08-25
    2 (2020)川1181民初1246号 申请执行人执行异议之诉

    原告- 乐山创天安防有限公司 被告- 深圳市物联通投资发展有限公司 邓朝辉 周欣 陶磊 赖丹丹 刘晓江与深圳市物联通科技有限公司诉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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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峨眉山市人民法院 G03 2020-07-26

    失信被执行人4

    序号 案号 执行法院 失信行为 履行情况 立案日期 操作
    1 (2021)川1181执恢143号 峨眉山市人民法院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全部未履行 2021-03-08 详情
    2 (2021)沪0115执1745号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全部未履行 2021-01-07 详情
    3 (2020)粤0305执11683号 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全部未履行 2020-09-01 详情
    4 (2020)浙0108执1712号 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法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全部未履行 2020-05-18 详情

    送达公告23

    序号 公告名称 案号 案由 案件身份 详情 发布日期
    1

    (2020)粤0305民初13660号追缴诉讼费送达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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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粤0305民初13660号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当事人- 深圳市科陆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深圳市物联通科技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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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公告(2020)粤0305民初13660号深圳市物联通科技有限公司:原告深圳市科陆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韦波、深圳市物联通科技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0)粤0305民初1366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据生效法律文书所载明诉讼费用负担情况,你应当向本院缴纳案件受理费6443.94元、保全费2221.64元。因你方下落不明,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方公告送达(2020)粤0305民初13660号诉讼费用追缴通知书。请你方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诉讼费用追缴通知书,逾期则视为送达。限你方于收到诉讼费用追缴通知书次日起七日内向本院交纳。期满仍未交纳的,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特此公告。二○二一年八月三十一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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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08-31
    2

    (2021)粤0305执11544号执行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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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粤0305执11544号 租赁合同纠纷

    原告- 深圳市科陆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当事人- 深圳市物联通科技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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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公告(2021)粤0305执11544号深圳市物联通科技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人深圳市科陆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你(单位)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2020)粤0305民初1366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你(单位)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21年7月6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因你(单位)下落不明,无法直接送达,本院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本院(2021)粤0305执11544号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执行裁定书,责令你(单位)自本公告送达后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应承担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至执行完毕之日止。未能履行的,须向本院如实申报当前及本公告送达之日前一年的财产变动情况。送达后如果财产状况发生变动,应当自财产变动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补充报告。拒绝申报或虚假申报的,本院将根据情节轻重对相关责任人员予以罚款、拘留。自发出执行通知书之日起,本院将依法采取强制执行措施。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二〇二一年七月二十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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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07-20
    3

    (2021)粤0305民初292号送达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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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粤0305民初292号 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 深圳市旭维国际贸易有限公司 深圳市物联通科技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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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公告深圳市物联通科技有限公司:本院受理的(2021)粤0305民初292号原告深圳市旭维国际贸易有限公司诉被告深圳市物联通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你方下落不明,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民事裁定书、开庭传票等材料。原告起诉请求判令:1.被告向原告支付货款人民币38008元;2.被告向原告赔偿逾期付款的利息(以1180元为基数,从2016年1月1日起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150%计至2019年8月19日止为309.68元;以18540元为基数,从2018年1月1日起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150%计至2019年8月19日止为2183.28元;以18288元为基数,从2018年9月1日起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150%计至2019年8月19日止为1166.77元;以38008元为基数,从2019年8月20日起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150%计至款项付清之日止);3.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你方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本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止,举证期限为本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止。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本院定于2021年8月2日15时35分在粤海法庭第五审判庭依法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特此公告。二〇二一年五月八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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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05-08
    4

    (2020)粤0305民初13660号送达判决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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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粤0305民初13660号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原告- 深圳市科陆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深圳市物联通科技有限公司 韦波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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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公告(2020)粤0305民初13660号深圳市物联通科技有限公司、韦波:原告深圳市科陆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深圳市物联通科技有限公司、韦波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因你方下落不明,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方公告送达(2020)粤0305民初1366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确认原告深圳市科陆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深圳市物联通科技有限公司就位于深圳市南山区科技园宝深路科陆大厦B座11层的房屋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于2020年11月16日解除;二、被告深圳市物联通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深圳市科陆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支付2019年11月1日至2019年12月31日的租金166270.14元、2019年10月-12月的水电费7793.4元、空调费2595.89元;三、被告深圳市物联通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深圳市科陆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支付2019年11月及2019年12月租金的利息(以每月租金83135.07元为基数,自欠费当月11日起,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标准依次计算至租金实际付清之日止);四、被告深圳市物联通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深圳市科陆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支付租金损失166270.14元;五、驳回原告深圳市科陆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当事人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7674.13元,由原告负担1230.19元,由被告深圳市物联通科技有限公司负担6443.94元;保全费2644.71元,由原告负担423.07元,由被告深圳市物联通科技有限公司负担2221.64元。请你方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上述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特此公告。二○二一年二月七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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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02-07
    5

    (2020)粤0305执14131号限制消费令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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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粤0305执14131号 劳动争议

    原告- 徐长海 被告- 深圳市物联通科技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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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公告(2020)粤0305执14131号深圳市物联通科技有限公司:本院在申请执行人徐长海与被执行人深圳市物联通科技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执行过程中,因你方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现向你方送达本院本案限制消费令。该限制消费令的主要内容为:责令你方自收到本令之日起不得有违反相关法律规定进行高消费及非生活或者经营必须的有关消费之行为。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二十一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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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01-06
    6

    (2020)粤0305执15379号限制消费令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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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粤0305执15379号 劳动争议

    当事人- 深圳市物联通科技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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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公告(2020)粤0305执15379号深圳市物联通科技有限公司:本院在申请人唐儒金与被执行人深圳市物联通科技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执行过程中,因你方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现向你方送达本院本案限制消费令。该限制消费令的主要内容为:责令你方自收到本令之日起不得有违反相关法律规定进行高消费及非生活或者经营必须的有关消费之行为。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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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12-31
    7

    (2020)粤0305执15779号限制消费令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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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粤0305执15779号 劳动争议

    原告- 王慧 被告- 深圳市物联通科技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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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公告(2020)粤0305执15779号深圳市物联通科技有限公司:本院在申请执行人王慧与被执行人深圳市物联通科技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执行过程中,因你方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现向你方送达本院本案限制消费令。该限制消费令的主要内容为:责令你方自收到本令之日起不得有违反相关法律规定进行高消费及非生活或者经营必须的有关消费之行为。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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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12-31
    8

    (2020)粤0305执15779号公告(执行通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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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粤0305执15779号 劳动争议

    原告- 王慧 被告- 深圳市物联通科技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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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公告(2020)粤0305执15779号深圳市物联通科技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人王慧与你(单位)劳动争议、人事争议一案,深圳市南山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深劳人仲裁[2020]3670号仲裁裁决文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你(单位)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20年12月21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因你(单位)下落不明,无法直接送达,本院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本院(2020)粤0305执15779号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执行裁定书,责令你(单位)自本公告送达之日起五日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应承担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至执行完毕之日止。未在本院指定期间内履行的,须向本院如实申报当前及本公告送达之日前一年的财产变动情况。拒绝申报或虚假申报的,本院将根据情节轻重对相关责任人员予以罚款、拘留。如逾期不履行,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二十四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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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12-24
    9

    (2020)粤0305执11683号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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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粤0305执11683号 -

    原告- 深圳市南山区人力资源局 当事人- 深圳市物联通科技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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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公告(2020)粤0305执11683号深圳市物联通科技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人深圳市南山区人力资源局与被执行人深圳市物联通科技有限公司行政非诉执行一案,因你方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现向你方公告送达本院(2020)粤0305执11683号执行决定书和限制消费令。上述执行决定书的主要内容为:因你方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违反财产申报制度,本院依法决定将你方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该决定一经作出即生效。上述限制消费令的主要内容为:因你方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违反财产申报制度,本院决定对你方采取限制消费措施。该令自发出之日起生效。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二十四日联系人:李之光联系电话:0755-86608317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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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11-24
    10

    (2020)粤0305执14131号公告(执行通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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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粤0305执14131号 劳动争议

    原告- 徐长海 被告- 深圳市物联通科技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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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公告(2020)粤0305执14131号深圳市物联通科技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人徐长海与你(单位)劳动争议一案,深圳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深劳人仲案[2020]3154号仲裁裁决文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你(单位)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20年10月28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因你(单位)下落不明,无法直接送达,本院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本院(2020)粤0305执14131号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执行裁定书,责令你(单位)自本公告送达之日起五日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应承担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至执行完毕之日止。未在本院指定期间内履行的,须向本院如实申报当前及本公告送达之日前一年的财产变动情况。拒绝申报或虚假申报的,本院将根据情节轻重对相关责任人员予以罚款、拘留。如逾期不履行,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二〇二〇年十一月四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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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11-04
    vi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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