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案件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审理法院 | 裁判日期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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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刘芳与林军、陈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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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309民初1355号 | 民间借贷纠纷 |
原告-刘芳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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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龙华区人民法院 | 2020-08-04 | 2020-12-08 |
2 |
刘芳与彭雪蚕、陈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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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309民初1353号 | 民间借贷纠纷 |
原告-刘芳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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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龙华区人民法院 | 2020-08-04 | 2020-12-08 |
3 |
刘芳与张玲、陈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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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309民初1351号 | 民间借贷纠纷 |
原告-刘芳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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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龙华区人民法院 | 2020-08-04 | 2020-12-08 |
序号 | 公告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详情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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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2020)粤0309民初1351号判决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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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309民初1351号 | 民间借贷纠纷 |
当事人- 深圳市邦荣实业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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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龙华区人民法院公告张玲、深圳市邦荣实业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刘芳诉被告张玲、陈虎、深圳市邦荣实业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0)粤0309民初1351号民事判决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五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张玲、陈虎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刘芳借款本金91000元及资金占用费(以91000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支付2018年6月26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的资金占用费,之后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450元,由原告负担450元,被告张玲、陈虎负担1000元。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本公告于2020年9月16日刊登于本院官方网站(网站:深圳法院网上诉讼服务平台)联系人:吴康睿联系电话:0755-21050834联系地址:深圳市龙华区大浪街道浪腾路二号深圳市龙华区人民法院速裁庭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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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9-16 |
2 |
(2020)粤0309民初1355号判决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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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309民初1355号 | 民间借贷纠纷 |
原告- 刘芳 被告- 林军 陈虎 深圳市邦荣实业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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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龙华区人民法院公告林军、深圳市邦荣实业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刘芳诉被告林军、陈虎、深圳市邦荣实业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0)粤0309民初1355号民事判决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彭雪蚕、陈虎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刘芳剩余借款本金91000元及及资金占用费(以91000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支付2018年7月17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的资金占用费,之后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二、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430元,由原告负担430元,被告彭雪蚕、陈虎负担1000元。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本公告于2020年9月16日刊登于本院官方网站(网站:深圳法院网上诉讼服务平台)联系人:吴康睿联系电话:0755-21050834联系地址:深圳市龙华区大浪街道浪腾路二号深圳市龙华区人民法院速裁庭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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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9-16 |
3 |
(2020)粤0309民初1353号判决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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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309民初1353号 | 民间借贷纠纷 |
原告- 刘芳 被告- 彭雪蚕 陈虎 深圳市邦荣实业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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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龙华区人民法院公告彭雪蚕、深圳市邦荣实业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刘芳诉被告彭雪蚕、陈虎、深圳市邦荣实业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0)粤0309民初1353号民事判决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彭雪蚕、陈虎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刘芳剩余借款本金91000元及及资金占用费(以91000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支付2018年7月17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的资金占用费,之后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二、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430元,由原告负担430元,被告彭雪蚕、陈虎负担1000元。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本公告于2020年9月16日刊登于本院官方网站(网站:深圳法院网上诉讼服务平台)联系人:吴康睿联系电话:0755-21050834联系地址:深圳市龙华区大浪街道浪腾路二号深圳市龙华区人民法院速裁庭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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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9-1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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