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决定文书号 | 处罚单位 | 处罚结果/内容 | 处罚日期 | 操作 |
---|---|---|---|---|---|
1 | 诸土资监罚[2018]1005号 | 市国土局 |
经查实,从2017年10月开始,当事人未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擅自在诸暨市东和乡十里坪村处占地建帐篷酒店。经实地测量,总用地面积为319平方米(其中建筑占地189.6平方米)。截至调查时建设程度为已完工。经诸暨市资源规划利用站确认,该用地处313平方米土地性质为其他农用地,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6平方米土地性质为建设用地,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以上事实有询问笔录、面积量算图、现场照片等为证。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二条第三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二条之规定,决定处罚如下:一、责令当事人退还在东和乡十里坪村处非法占用的319平方米土地,限期拆除该土地上新建189.6平方米的建筑物。对非法占用的6平方米建设用地的行为,处以每平方米10元的罚款,计人民币60元;对非法占用313平方米的其他农用地的行为,处以每平方米20元罚款,计人民币6260元;两项合计人民币6320元。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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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04-18 | 详情 |
2 | 诸土资监罚[2018]1004号 | 市国土局 |
经查实,从2017年10月开始,当事人未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擅自在诸暨市东和乡姚邵畈村占地建帐篷酒店。经实地测量,总用地面积为2377平方米(其中建筑占地1463.1平方米)。截至调查时建设程度为已完工。经诸暨市资源规划利用站确认,该用地处土地性质为基本农田2076平方米,其他农用地301平方米。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以上事实有询问笔录、面积量算图、现场照片等为证。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二条第三款、第三十六条,《基本农田保护条例》第十七条之规定。为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四条、第七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四十条、第四十二条,《基本农田保护条例》第三十三条之规定,决定处罚如下:一、责令当事人退还在东和乡姚邵畈村处非法占用的2377平方米土地,限期拆除该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恢复土地原状。二、对非法占用的2076平方米基本农田的行为,处以每平方米200元的罚款,计人民币415200元;对非法占用301平方米其他农用地的行为,处以每平方米20元罚款,计人民币6020元;两项合计人民币421220元。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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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04-18 | 详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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