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决定文书号 | 处罚单位 | 处罚结果/内容 | 处罚日期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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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舟山公罚[2019]22号 | 舟山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
2019年7月15日,舟山市卫生健康委执法人员2人对舟山财富大酒店有限公司进行国家双随机检查,经出示执法证件后,在朱某某的陪同下,现场发现在营业,泳池中6名正在游泳人中,经核对,其中张某、王某某、位某某、郭某某4人未签订浙江省人工游泳场所游泳者健康承诺单。我委单位于2019年7月18日将本案受理并予以立案,对案件进一步调查。查明:该单位2019年7月15日未按照规定执行健康承诺制度,未劝阻制止未填写健康承诺单的上述4名游泳者游泳,违反了《浙江省游泳场所管理办法》第七条第一款之规定。2019年7月31日,我委执法人员进行复查时,上述问题已经改正。根据《浙江省游泳场所管理办法》第十九条第(二)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卫生和计划生育部门对游泳场所经营者处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并责令限期改正(二)未按照规定执行游泳者健康承诺制度的”之规定,并参照《浙江省卫生计生系统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指导意见》裁量标准“环境卫生类(三)游泳场所管理22.未按照规定执行游泳者健康承诺制度的:发现5名以下未填写健康承诺单的游泳者游泳的,属违法程度较轻,罚款500-1000元”,该单位涉案人数为4人,属违法程度较轻,并积极落实整改,从2010年游泳池开始经营起属首次违法,决定对该单位作出罚款700元行政处罚。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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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8-16 | 详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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