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决定文书号 | 处罚单位 | 处罚结果/内容 | 处罚日期 | 操作 |
---|---|---|---|---|---|
1 | 甬东市监处〔2016〕178号 | 宁波市江东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鉴于当事人过去未曾发生过相同的违法行为,在案发后能配合调查,并及时整改,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处罚如下:罚款10000元(壹万元整)。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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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11-21 | 详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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