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案件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审理法院 | 裁判日期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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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孔亮黄炜旻等与重庆两江新区同谊小额贷款有限公司申请公司清算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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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渝05清申66号 | 申请公司清算 |
申请人-重庆市金康瑞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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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 | 2020-12-23 | 2021-03-2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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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尊华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与奚建明重庆共谊地产集团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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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渝0152民初6549号 | 民间借贷纠纷 |
原告-重庆尊华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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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潼南区人民法院 | 2020-03-25 | 2020-06-1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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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北部新区同谊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冯明超彭亮铭合同纠纷申请再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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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渝民申2166号 | 借款合同纠纷 |
再审申请人-重庆两江新区同谊小额贷款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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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 | 2019-12-17 | 2020-03-2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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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北部新区同谊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冯明超彭亮铭合同纠纷申请再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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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渝民申2167号 | 借款合同纠纷 |
再审申请人-重庆两江新区同谊小额贷款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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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 | 2019-12-17 | 2020-03-29 |
5 |
重庆两江新区同谊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刘光伦卢世祥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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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渝0112民初18692号 | 民间借贷纠纷 |
原告-重庆两江新区同谊小额贷款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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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 | 2019-03-12 | 2019-04-2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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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两江新区同谊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刘光伦周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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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渝0112民初29316号 | 民间借贷纠纷 |
原告-重庆两江新区同谊小额贷款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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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 | 2019-03-12 | 2019-04-28 |
7 |
奚建明、重庆尊华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与奚建明、重庆尊华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等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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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渝01民辖终36号 | 破产债权确认纠纷 |
上诉人-奚建明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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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 2019-01-14 00:00:00 | 2019-02-21 |
8 |
重庆两江新区同谊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刘宇、重庆市佩菲克商贸有限责任公司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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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渝0112民初5900号 | 民间借贷纠纷 |
原告-重庆两江新区同谊小额贷款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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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 | 2018-12-21 | 2019-04-24 |
9 |
重庆申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重庆两江新区同谊小额贷款有限公司等借款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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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民终381号 | 借款合同纠纷 |
上诉人-重庆申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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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 | 2018-10-18 | 2019-01-15 |
10 |
重庆两江新区同谊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重庆平氏科技有限公司、重庆平氏实业有限公司等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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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渝01执1519号 | 借款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重庆两江新区同谊小额贷款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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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 2018-10-08 | 2018-11-03 |
序号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公告类型 | 法院 | 刊登版面 | 刊登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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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2017)渝民终251号 | 借款合同纠纷 |
上诉人- 重庆申基实业(集团)有限公司 被上诉人- 重庆市北部新区同谊小额贷款有限公司 重庆正典汽车销售有限责任公司 重庆申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重庆天马物业发展有限公司 重庆市梁平戴斯置业有限公司 重庆柏椿实业有限公司 申勇 孟青 申柯 彭婧一 王文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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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文书 | 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 | G87 | 2018-09-30 |
2 | (2017)渝民终251号 | 借款合同纠纷 |
上诉人- 重庆申基实业(集团)有限公司 被上诉人- 重庆市北部新区同谊小额贷款有限公司 重庆正典汽车销售有限责任公司 重庆申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重庆天马物业发展有限公司 重庆市梁平戴斯置业有限公司 重庆柏椿实业有限公司 申勇 孟青 申柯 彭婧一 王文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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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文书 | 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 | G87 | 2018-09-30 |
3 | (2017)渝0112民初6055号 | - |
-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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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法院公告 |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 | - | 2018-05-02 |
4 | (2017)渝0112民初6056号 | 民间借贷纠纷 |
原告- 重庆两江新区同谊小额贷款有限公司 被告- 重庆跃顺铝业有限公司 廖凯 廖峻松 田元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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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法院公告 |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 | - | 2018-03-28 |
5 | (2017)渝0112民初6055号 | - |
-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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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法院公告 |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 | - | 2018-03-28 |
6 | (2017)渝0104民初1042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重庆三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渡口支行 被告- 洪平 重庆市金步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重庆市两江新区同谊小额贷款有限公司 重庆共谊地产集团有限公司 重庆洪九果品股份有限公司 重庆绿旺农产品有限公司 重庆金博德建材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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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案件上诉状副本 | 重庆市大渡口区人民法院 | - | 2018-02-28 |
7 | (2017)渝0104民初1042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重庆三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渡口支行 被告- 洪平 重庆市金步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重庆市两江新区同谊小额贷款有限公司 重庆共谊地产集团有限公司 重庆洪九果品股份有限公司 重庆绿旺农产品有限公司 重庆金博德建材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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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 重庆市大渡口区人民法院 | - | 2018-01-25 |
8 | (2017)渝0104民初1042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重庆三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渡口支行 被告- 洪平 重庆市金步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重庆市两江新区同谊小额贷款有限公司 重庆共谊地产集团有限公司 重庆洪九果品股份有限公司 重庆绿旺农产品有限公司 重庆金博德建材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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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案件上诉状副本 | 重庆市大渡口区人民法院 | - | 2018-01-25 |
9 | (2017)渝0112民初6054号 | 民间借贷纠纷 |
原告- 重庆两江新区同谊小额贷款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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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 | - | 2018-01-05 |
10 | (2017)渝0112民初6060号 | 民间借贷纠纷 |
原告- 重庆两江新区同谊小额贷款有限公司 被告- 黄小明 李好学 林森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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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 | - | 2017-11-16 |
序号 | 案号 | 执行法院 | 失信行为 | 履行情况 | 立案日期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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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2017)渝0103执1686号 | 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全部未履行 | 2017-02-15 | 详情 |
2 | (2017)渝0112执455号 |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全部未履行 | 2017-01-10 | 详情 |
3 | (2016)渝01执1159号 | 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全部未履行 | 2016-08-29 | 详情 |
4 | (2016)渝0112执5161号 |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 |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全部未履行 | 2016-08-03 | 详情 |
序号 | 公告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详情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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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2018)渝0112民初5900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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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渝0112民初5900号 | 民间借贷纠纷 |
原告- 重庆两江新区同谊小额贷款有限公司 被告- 重庆市佩菲克商贸有限责任公司 重庆正博置业发展有限公司 余剑英 李好学 刘宇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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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公告(2018)渝0112民初5900号重庆市佩菲克商贸有限责任公司、重庆正博置业发展有限公司、余剑英、李好学:本院受理原告重庆两江新区同谊小额贷款有限公司诉你们与刘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无法找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8)渝0112民初590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一、被告刘宇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支付原告重庆两江新区同谊小额贷款有限公司2015年1月1日至2015年6月30日期间的借款利息81772.51元;二、被告刘宇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支付原告重庆两江新区同谊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因本案开支的律师服务费5000元;三、被告李好学、被告重庆正博置业发展有限公司对上述一、二项的债务承担连带支付责任;四、驳回原告两江新区同谊小额贷款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840元,由被告刘宇、李好学和重庆正博置业发展有限公司共同负担(此款已由原告预交,三被告在支付上述款项时一并支付给原告)。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一审案件承办人:肖锋联系电话67387572特此公告。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刊登日期:2018年12月21日上传日期:2018年12月21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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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12-2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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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渝0112民初5900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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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渝0112民初5900号 | 民间借贷纠纷 |
原告- 重庆两江新区同谊小额贷款有限公司 被告- 重庆市佩菲克商贸有限责任公司 重庆正博置业发展有限公司 余剑英 李好学 刘宇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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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公告(2018)渝0112民初5900号重庆市佩菲克商贸有限责任公司、重庆正博置业发展有限公司、余剑英、李好学:本院受理原告重庆两江新区同谊小额贷款有限公司诉你们与刘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们无法找寻,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本案定于2018年11月29日14时00分在本院少年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开庭审理。一审案件承办人:肖锋联系电话:67387572特此公告。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刊登日期:2018年09月27日上传日期:2018年09月27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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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09-27 |
3 |
(2018)渝0112民初5900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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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渝0112民初5900号 | 民间借贷纠纷 |
原告- 重庆两江新区同谊小额贷款有限公司 被告- 重庆市佩菲克商贸有限责任公司 重庆正博置业发展有限公司 余剑英 李好学 刘宇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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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公告(2018)渝0112民初5900号重庆市佩菲克商贸有限责任公司、重庆正博置业发展有限公司、余剑英、李好学:本院受理原告重庆两江新区同谊小额贷款有限公司诉你们与刘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们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8)渝0112民初5900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内容:驳回被告刘宇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案件受理费100元,由被告刘宇负担。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裁定,可在公告送达期满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一审案件承办人:肖锋联系电话67387572特此公告。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刊登日期:2018年07月23日上传日期:2018年07月23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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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07-2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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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0112民初6055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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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0112民初6055号 | - |
原告- 重庆两江新区同谊小额贷款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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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公告(2017)渝0112民初6055号王兴华、代佳男、重庆钢禾汽车销售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重庆两江新区同谊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被告重庆钢禾汽车销售有限公司、重庆钢运置业代理有限公司、王兴华、代育松、代佳男、吴建刚民间贷款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被告吴建刚对本院作出的(2017)渝0112民初6055号民事判决书不服提起上诉。因你现住址不祥,无法查找到你,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被告吴建刚的民事上诉状。上诉内容:一、请求撤销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2017)渝0112民初6055号民事判决书第三项;二、请求依法改判、判决上诉人不承担本案债务的连带清偿责任;三、本案一审、二审诉讼费用由被上诉人承担。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一审案件承办人:陶立联系电话:(023)67177540特此公告。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刊登日期:2018年05月02日上传日期:2018年05月02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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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05-02 |
5 |
(2017)渝0112民初6055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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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0112民初6055号 | - |
原告- 重庆两江新区同谊小额贷款有限公司 当事人- 重庆钢运置业代理有限公司 重庆钢禾汽车销售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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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公告(2017)渝0112民初6055号王兴华、代佳男、重庆钢禾汽车销售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重庆两江新区同谊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被告重庆钢禾汽车销售有限公司、重庆钢运置业代理有限公司、王兴华、代育松、代佳男、吴建刚民间贷款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你现住址不祥,无法查找到你,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7)渝0112民初605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一、被告重庆钢禾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重庆两江新区同谊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偿还贷款本金758160.24元;二、被告重庆钢禾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重庆两江新区同谊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偿还利息及逾期罚金(以258160.24元为基数,从2015年1月23日开始,按2%的月利率为标准计算至清偿之日止;以500000元为基数,从2015年1月29日开始,按2%的月利率为标准计算至清偿之日止);三、被告重庆钢运置业代理有限公司、王兴华、代育松、代佳男、吴建刚对被告重庆钢禾汽车销售有限公司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案件受理费15170元,由被告重庆钢禾汽车销售有限公司、重庆钢运置业代理有限公司、王兴华、代育松、代佳男、吴建刚负担。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送达期满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双方当事人在法定上诉期内均未提出上诉或仅有一方上诉后又撤回的,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当事人应自觉履行判决的全部义务。一方不履行的,自本判决内容生效后,权利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执行的期限为二年,该期限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一审案件承办人:陶立联系电话:(023)67177540特此公告。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刊登日期:2018年03月28日上传日期:2018年03月28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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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03-28 |
6 |
(2017)渝0104民初1038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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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0104民初1038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重庆三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渡口支行 被告- 重庆东厚贸易有限公司 重庆两江新区同谊小额贷款有限公司 重庆共谊地产集团有限公司 重庆绿旺农产品有限公司 重庆金博德建材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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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大渡口区人民法院公告(2017)渝0104民初1038号重庆东厚贸易有限公司、重庆两江新区同谊小额贷款有限公司、重庆共谊地产集团有限公司、重庆绿旺农产品有限公司、重庆金博德建材有限公司:本院受理重庆三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渡口支行诉你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等公告送达本院(2017)渝0104民初1038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如下:该民事判决书的案号“(2017)渝0140民初1038号”补正为“(2017)渝0104民初1038号”。)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裁定书,逾期则视为送达,本裁定即发生法律效力。经办人:刘毅重庆市大渡口区人民法院刊登日期:2018年03月19日上传日期:2018年03月19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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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03-19 |
7 |
(2017)渝0104民初1040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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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0104民初1040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重庆三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渡口支行 被告- 重庆翎舶贸易有限公司 重庆两江新区同谊小额贷款有限公司 重庆共谊地产集团有限公司 重庆绿旺农产品有限公司 重庆金博德建材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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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大渡口区人民法院公告(2017)渝0104民初1040号重庆翎舶贸易有限公司、重庆两江新区同谊小额贷款有限公司、重庆共谊地产集团有限公司、重庆绿旺农产品有限公司、重庆金博德建材有限公司:本院受理重庆三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渡口支行诉你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等公告送达本院(2017)渝0104民初1040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如下:该民事判决书的案号“(2017)渝0140民初1040号”补正为“(2017)渝0104民初1040号”。该民事判决书第12页第3行中的“蒋智勇”补正为“张明华”。)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裁定书,逾期则视为送达,本裁定即发生法律效力。经办人:刘毅重庆市大渡口区人民法院刊登日期:2018年03月19日上传日期:2018年03月19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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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03-19 |
8 |
(2017)渝0112民初14909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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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0112民初14909号 | 民间借贷纠纷 |
原告- 重庆两江新区同谊小额贷款有限公司 被告- 重庆中佳盛商贸有限公司 重庆正博置业发展有限公司 李好学 刘祥容 钟志财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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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2017)渝0112民初14909号重庆中佳盛商贸有限公司、重庆正博置业发展有限公司、李好学、刘祥容、钟志财:本院受理原告重庆两江新区同谊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被告重庆中佳盛商贸有限公司、重庆正博置业发展有限公司、李好学、刘祥容、钟志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7)渝0112民初1490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一、被告重庆中佳盛商贸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重庆两江新区同谊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借款本金2317144.79元;二、被告重庆中佳盛商贸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重庆两江新区同谊小额贷款有限公司逾期利息及违约金(分别以376648.1元为基数从2015年2月1日起、以380414.58元为基数从2015年3月1日起、以384218.73元为基数从2015年4月1日起、以388060.92元为基数从2015年5月1日起、以391941.52元为基数从2015年6月1日起、以395860.94元为基数从2015年7月1日起,均按月利率2%计算至付清之日止);三、被告重庆中佳盛商贸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重庆两江新区同谊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律师费5000元;四、被告重庆正博置业发展有限公司、李好学、刘祥容、钟志财对被告重庆中佳盛商贸有限公司的上述第一、二、三项债务承担连带偿还责任;五、驳回原告重庆两江新区同谊小额贷款有限公司的其余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6610元,由被告重庆中佳盛商贸有限公司、重庆正博置业置业发展有限公司、李好学、刘祥容、钟志财负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送达期满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双方当事人在法定上诉期内均未提出上诉或仅有一方上诉后又撤回的,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当事人应自觉履行判决的全部义务。一方不履行的,自本判决内容生效后,权利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执行的期限为二年,该期限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一审案件承办人:李旻昊联系电话:(023)67188315特此公告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刊登日期:2018年03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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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03-0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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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0104民初1039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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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0104民初1039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重庆三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渡口支行 被告- 熊雪娇 重庆金韵达贸易有限公司 重庆两江新区同谊小额贷款有限公司 重庆共谊地产集团有限公司 重庆绿旺农产品有限公司 重庆金博德建材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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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大渡口区人民法院公告(2017)渝0104民初1039号熊雪娇、重庆金韵达贸易有限公司、重庆两江新区同谊小额贷款有限公司、重庆共谊地产集团有限公司、重庆绿旺农产品有限公司、重庆金博德建材有限公司:本院受理重庆三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渡口支行诉你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等公告送达(2017)渝0104民初103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熊雪娇应于确定原告所享有与本案贷款相关之债权在重庆新天泽实业(集团)有限公司破产程序中能实际获得清偿的金额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重庆三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渡口支行清偿债务(金额=借款本金991385.12元+罚息43127.91元+以拖欠的借款本金(截止2016年7月6日为991385.12元)为计算基数、在2016年7月6日至被告实际偿还本金之日期间按年利率13.5%计算的罚息-上述在破产程序中确定能实际获得清偿的金额);二、被告重庆金韵达贸易有限公司对本判决第一项确定的、被告熊雪娇的债务向原告重庆三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渡口支行负连带清偿责任;三、被告重庆共谊地产集团有限公司、重庆洪九果品股份有限公司、重庆绿旺农产品有限公司、重庆金博德建材有限公司对本判决第一项确定的、被告熊雪娇所负债务中的借款本金部分向原告重庆三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渡口支行负连带清偿责任;四、驳回原告重庆三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渡口支行对被告重庆两江新区同谊小额贷款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五、驳回原告重庆三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渡口支行的其它诉讼请求。)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经办人:刘毅重庆市大渡口区人民法院刊登日期:2018年01月26日上传日期:2018年01月26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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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01-2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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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0104民初1040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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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0104民初1040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重庆三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渡口支行 被告- 重庆翎舶贸易有限公司 重庆两江新区同谊小额贷款有限公司 重庆共谊地产集团有限公司 重庆绿旺农产品有限公司 重庆金博德建材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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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大渡口区人民法院公告(2017)渝0104民初1040号重庆翎舶贸易有限公司、重庆两江新区同谊小额贷款有限公司、重庆共谊地产集团有限公司、重庆绿旺农产品有限公司、重庆金博德建材有限公司:本院受理重庆三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渡口支行诉你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等公告送达(2017)渝0104民初104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张明华应于确定原告所享有与本案贷款相关之债权在重庆新天泽实业(集团)有限公司和重庆新华立地产(集团)有限公司破产程序中能实际获得清偿的金额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重庆三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渡口支行清偿债务(金额=借款本金999875.64元+罚息64660.86元+以拖欠的借款本金(截止2016年7月6日为999875.64元)为计算基数、在2016年7月6日至被告实际偿还本金之日期间按年利率13.5%计算的罚息-上述在破产程序中确定能实际获得清偿的金额);二、被告重庆翎舶贸易有限公司对本判决第一项确定的、被告蒋智勇的债务向原告重庆三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渡口支行负连带清偿责任;三、被告重庆共谊地产集团有限公司、重庆洪九果品股份有限公司、重庆绿旺农产品有限公司、重庆金博德建材有限司对本判决第一项确定的、被告张明华所负债务中的借款本金部分向原告重庆三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渡口支行负连带清偿责任;四、驳回原告重庆三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渡口支行对被告重庆两江新区同谊小额贷款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五、驳回原告重庆三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渡口支行的其它诉讼请求。)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经办人:刘毅重庆市大渡口区人民法院刊登日期:2018年01月26日上传日期:2018年01月26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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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01-2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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