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案件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审理法院 | 裁判日期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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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中山市东帝鞋业有限公司申请公示催告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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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申请公示催告 |
申请人-中山市东帝鞋业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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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中山市东帝鞋业有限公司与中山市宏业化工有限公司、中山市板芙镇森磊鞋材商行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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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中山市东帝鞋业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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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公告类型 | 法院 | 刊登版面 | 刊登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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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 | 申请公示催告 |
-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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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示催告 | 太原市杏花岭区人民法院 | 六版 | 2017-02-22 |
序号 | 公告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详情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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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2022)粤2072民初5424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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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粤2072民初5424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 中山市东帝鞋业有限公司 被告- 思安奇冰雪科技(深圳)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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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公告(2022)粤2072民初5424号思安奇冰雪科技(深圳)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中山市东帝鞋业有限公司与被告思安奇冰雪科技(深圳)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七章第二节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诉讼文书,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原告向本院提出如下诉讼请求:一、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货款1427244.5元及利息元(以1427244.5元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标准的1.5倍计算,自2022年1月19日至实际清偿完毕之日止);二、本案诉讼费、保全费由被告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被告思安奇冰雪科技(深圳)有限公司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提供证据的期限均为公告期届满之次日起十五日内。本院定于2022年7月15日9时20分在本院第九审判庭审理此案。特此公告二〇二二年五月二十七日联系地址:广东省中山市小榄镇东生西路131号联系电话:0760-22588590、22588053承办法官:杨福鹏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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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5-2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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