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公告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详情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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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11058深圳招商泰禾农业国智贸易金融不良债权追偿民事判决书公告doc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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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琼0108民初11058号 | 金融不良债权追偿纠纷 |
原告- 深圳市招商平安资产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被告- 海南泰禾现代农业开发有限公司 海口国智贸易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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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海口市美兰区人民法院公告(2020)琼0108民初11058号海南泰禾现代农业开发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深圳市招商平安资产管理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海南泰禾现代农业开发有限公司、被告海口国智贸易有限公司金融不良债权追偿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0)琼0108民初1105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一、被告海南泰禾现代农业开发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原告深圳市招商平安资产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偿付贷款本金1500000元、利息235224元,并计付罚息(以贷款本金1500000元为基数,按每日万分之二点一的标准,自2001年7月21日计至还清贷款本金之日止)。二、原告深圳市招商平安资产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在上述未受清偿的债权范围内,有权对被告海口国智贸易有限公司名下位于琼山市灵山镇晋文水库旁一处住宅【房屋建筑面积:2982平方米,房屋所有权证:琼山市房权证灵山(公)字第00005至00012号;土地占地面积:560.16平方米,国有土地使用证号:琼山籍国用(1999)字第08-0047号】拍卖、变卖或者折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4855.22元(原告预付),由被告海南泰禾现代农业开发有限公司、海口国智贸易有限公司负担。自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海南省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二〇二一年十一月十九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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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11-1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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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琼0108民初11058开庭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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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琼0108民初11058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深圳市招商平安资产管理有限责任有限公司 被告- 海南泰禾现代农业开发有限公司 海口国智贸易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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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海口市美兰区人民法院公告(2021)琼0108民初11058号海南泰禾现代农业开发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深圳市招商平安资产管理有限责任有限公司诉被告海南泰禾现代农业开发有限公司、海口国智贸易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你司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司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合议庭通知书、开庭传票以及证据材料副本等。原告诉请:一、被告一向原告偿还借款本金人民币150万元及利息、逾期利息(利息以借款本金人民币150万元为基数,按月利率6.534%计至借款期限届满之日,逾期利息以借款本金人民币150万元为基数,按日利率万分之贰点壹计收逾期利息计至实际清偿之日。暂计至2020年8月31日的利息、逾期利息合计为人民币4650745.79元,本金、利息、逾期利息合计为人民币6150745.79元);二、判令原告有权对被告二名下位于琼山市灵山镇晋文水库旁住宅房地产(房屋所有权证:灵山公字第00005至00012号,国有土地使用证号:琼山籍国用(1999)字第08-0047号,建筑面积:2982平方米,土地面积:560.16平方米,用途为住宅用地)折价或拍卖、变卖所得价款优先受偿。三、判令二被告共同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保全费、公告费及原告因实现债权而产生的其他费用等。以上诉讼请求合计人民币6150745.79元(暂计至2020年8月31日)。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本院定于2021年10月25日15时00分在本院(地址海口市美兰区琼山大道52号)第二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特此公告二〇二一年七月二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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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8-0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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