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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四

    吉安市第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存续
    • 地址:吉安市吉州区井冈山大道32号1、2幢
    • 简介:-
    • 法律诉讼 80
    • 法院公告 10
    • 失信被执行人 0
    • 送达公告 30

    法律诉讼80

    序号 案件名称 案号 案由 案件身份 审理法院 裁判日期 发布日期
    1

    张少萍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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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赣08民终412号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上诉人-吉安市第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江西吉商投资有限公司
    收起

    ... 展开
    江西省吉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1-04-25 2021-05-25
    2

    吉安市第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郭占桃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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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赣08民终543号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上诉人-郭占桃
    吉安市第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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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江西省吉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1-04-25 2021-05-25
    3

    江西吉商投资有限公司、吉安市第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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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赣08民终412号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上诉人-吉安市第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江西吉商投资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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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江西省吉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1-04-13 2021-04-29
    4

    涂秋根、徐彬文等与吉安市第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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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赣0825民初445号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原告-李卫民
    涂秋根
    肖四根
    廖秋根
    徐彬文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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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江西省永丰县人民法院 2021-04-13 2021-04-26
    5

    李文胜、永新县灵峰玻璃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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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赣08民终12号 买卖合同纠纷

    上诉人-李文胜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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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江西省吉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1-03-15 2021-05-17
    6

    王苏平、胡会龙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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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赣08民终263号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上诉人-吉安市第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王苏平
    胡会龙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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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江西省吉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1-03-15 2021-03-29
    7

    李汉红申请吉安市第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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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湘0281执96号 劳务合同纠纷

    当事人-李汉红
    吉安市第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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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醴陵市人民法院 2021-01-14 2021-03-26
    8

    河南省中原消防工程有限公司与吉安市第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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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赣0825民初1106号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原告-河南省中原消防工程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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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江西省永丰县人民法院 2020-12-28 2021-02-01
    9

    叶林芸与吉安市第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袁象斌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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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赣0825民初2120号之一 买卖合同纠纷

    原告-叶林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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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江西省永丰县人民法院 2020-12-28 2021-02-01
    10

    陈上斌、汤禾生等与郭占桃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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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赣0826民初175号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原告-易春刚
    汤禾生
    陈上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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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江西省泰和县人民法院 2020-12-25 2021-05-25

    法院公告10

    序号 案号 案由 案件身份 公告类型 法院 刊登版面 刊登日期
    1 - 买卖合同纠纷

    原告- 吉安市第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被告- 醴陵市华海贸易发展有限公司 宋志国 李文逵 李志宏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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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开庭传票 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G46G47中缝 2020-03-03
    2 (2019)赣0826民初845号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原告- 曾冬连 黄守南 被告- 孙国生 吴可德 吉安市第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吉安市青原区圣源混凝土有限公司 郭占桃 陈上斌 汤禾生 易春刚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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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和县人民法院 G57 2019-08-11
    3 (2018)湘民申1269号 买卖合同纠纷

    再审申请人- 吉安市第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再审被申请人- 醴陵市华海贸易发展有限公司 宋志国 李文逵 李志洪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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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裁判文书 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G66 2019-05-14
    4 - 承揽合同纠纷

    原告- 吉安市第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被告- 李文逵 宋志国 欧阳宏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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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合议庭人员组成通知 吉州区人民法院 - 2018-01-02
    5 - 承揽合同纠纷

    原告- 吉安市第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被告- 李文逵 宋志国 欧阳宏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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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合议庭人员组成通知 吉州区人民法院 - 2018-01-02
    6 - 承揽合同纠纷

    原告- 吉安市第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被告- 李文逵 宋志国 欧阳宏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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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合议庭人员组成通知 吉州区人民法院 - 2018-01-02
    7 (2017)赣0881民初55号 劳务合同纠纷

    原告- 张生如 被告- 周树 吉安市第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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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法院 G61 2017-06-06
    8 (2016)赣0881民初523号 承揽合同纠纷

    原告- 刘诗华 尹初仔 靳祖传 刘其满 被告- 周树 吉安市第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张生如 张生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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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裁判文书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G22 2017-02-21
    9 - 买卖合同纠纷

    原告- 肖勇军 被告- 李文哲 吉安市第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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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起诉状、上诉状副本 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 二、三版中缝 2016-10-19
    10 - 买卖合同纠纷

    被告- 吉安市第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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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起诉状、上诉状副本 吉水县人民法院 - 2016-10-19

    失信被执行人0

    暂无信息 暂无失信被执行人

    送达公告30

    序号 公告名称 案号 案由 案件身份 详情 发布日期
    1

    上诉人江西吉商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吉商公司)、吉安市第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四建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张少萍、郭占桃及被告肖瑞平、吴新云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判决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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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赣08民终412号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上诉人- 吉安市第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江西吉商投资有限公司 被上诉人- 张少萍 吴新云 郭占桃及肖瑞平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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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吴新云:本院受理上诉人江西吉商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吉商公司)、吉安市第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四建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张少萍、郭占桃及原审被告肖瑞平、吴新云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案号(2021)赣08民终412号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判决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吉安市中级人民法院2021年4月19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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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04-19
    2

    上诉人李文胜与被上诉人永新县灵峰玻璃有限公司、李文哲、吉安市第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判决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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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赣08民终12号 买卖合同纠纷

    上诉人- 李文胜 被上诉人- 吉安市第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李文哲 永新县灵峰玻璃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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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李文哲:本院受理上诉人李文胜与被上诉人永新县灵峰玻璃有限公司、李文哲、吉安市第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现已审理终结。因采取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赣08民终1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结果为:驳回上诉,维持江西省吉安市吉州区人民法院(2020)赣0802民初415号民事判决】。自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逾期则视为送达。江西省吉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二○二一年三月二十四日联系人:王东平电话:0796-8211800联系地址:江西省吉安市吉安南大道66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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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03-24
    3

    江西省吉安市青原区人民法院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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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赣0803民初1000号 买卖合同纠纷

    原告- 吉安太地环保建材有限公司 被告- 吉安市第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向林平 谭世良 刘革资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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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江西省吉安市青原区人民法院公告(2020)赣0803民初1000号向林平、刘革资、谭世良:本院受理原告吉安太地环保建材有限公司与被告吉安市第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及你们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0)赣0803民初1000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江西省吉安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二○二○年十月十九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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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10-20
    4

    原告永新县灵峰玻璃有限公司诉被告李文哲、李文胜、吉安市第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上诉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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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赣0802民初415号 买卖合同纠纷

    原告- 永新县灵峰玻璃有限公司 被告- 李文哲 李文胜 吉安市第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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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李文哲:本院受理原告永新县灵峰玻璃有限公司诉你、被告李文胜、吉安市第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因被告李文胜已向吉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请你自行到本院领取上诉状,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未来领即视为送达。二〇二〇年十月十六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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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10-16
    5

    原告永新县灵峰玻璃有限公司诉被告李文哲、李文胜、吉安市第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判决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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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赣0802民初415号 买卖合同纠纷

    原告- 永新县灵峰玻璃有限公司 被告- 吉安市第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李文哲 李文胜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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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李文哲:本院受理原告永新县灵峰玻璃有限公司诉你、李文胜、吉安市第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0)赣0802民初41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被告李文胜在判决生效后7日内向原告永新县灵峰玻璃有限公司偿付货款213780.8元及利息(从2018年1月31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支付利息至付清货款之日止);驳回原告永新县灵峰玻璃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506元(原告已预缴),由被告李文胜承担。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江西省吉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二〇二〇年十月十二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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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10-12
    6

    上诉人梁胜荣、肖锦青、肖锦洪、易洪、罗文斌与被上诉人永丰上达建材实业有限公司、杨洪亮、吴新云、江西吉商投资有限公司、吉安市第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海威天悦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判决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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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赣08民终1224号 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 吉安市第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江西吉商投资有限公司 永丰上达建材实业有限公司 海威天悦建设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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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吴新云:受理上诉人梁胜荣、肖锦青、肖锦洪、易洪、罗文斌与被上诉人永丰上达建材实业有限公司、杨洪亮、吴新云、江西吉商投资有限公司、吉安市第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海威天悦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二审中,当事人没有提交新证据。本院对一审查明的事实予以确认。本院认为,二审争议焦点为:肖锦青、梁胜荣、肖锦洪、易洪、罗文斌对涉案货款应否承担付款责任?杨洪亮、吴新云、吉安市四建公司应否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百零三条规定:“受托人以自己的名义与第三人订立合同时,第三人不知道受托人与委托人之间的代理关系的,受托人因委托人的原因对第三人不履行义务,受托人应当向第三人披露委托人,第三人因此可以选择受托人或者委托人作为相对人主张其权利,但第三人不得变更选定的相对人。本案中,杨洪亮受肖锦青、梁胜荣、肖锦洪、易洪、罗文斌委托,以自己的名义与吉安市昌盛混凝土有限公司签订《预拌混凝土购销合同》,双方形成买卖合同关系。吉安市昌盛混凝土有限公司被上达公司吸收合并,其权利义务由上达公司承受。诉讼中,杨洪亮依法向法庭及上达公司披露案涉购销合同实际签订主体即委托人为肖锦青、梁胜荣、肖锦洪、易洪、罗文斌,并依法追加肖锦青、梁胜荣、肖锦洪、易洪、罗文斌为原审被告,上达公司因此选择肖锦青、梁胜荣、肖锦洪、易洪、罗文斌为债务人主张权利,符合法律规定,并不存在变更选定的相对人情形,肖锦青、梁胜荣、肖锦洪、易洪、罗文斌作为委托人,对该货款金额依法应当承担付款责任。杨洪亮作为受托人,在上达公司依法选定责任主体为肖锦青、梁胜荣、肖锦洪、易洪、罗文斌后,其代理行为产生的民事责任由委托人承担,故杨洪亮不再对货款承担清偿责任。肖锦青、梁胜荣、肖锦洪、易洪、罗文斌与吴新云之间的法律关系本案不予评述,其可以另行处理。吉安市四建公司亦不是案涉购销合同的签订主体,根据合同的相对性原则,其对本案货款亦不应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综上所述,肖锦青、梁胜荣、肖锦洪、易洪、罗文斌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20926元,由肖锦青、梁胜荣、肖锦洪、易洪、罗文斌负担。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0)赣08民终1224号判决书,你须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逾期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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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08-06
    7

    江西省吉安市青原区人民法院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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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赣0803民初1000号 买卖合同纠纷

    原告- 吉安太地环保建材有限公司 被告- 吉安市第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向林平 刘革资 谭世良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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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江西省吉安市青原区人民法院公告(2020)赣0803民初1000号向林平、刘革资、谭世良:本院受理原告吉安太地环保建材有限公司与被告吉安市第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向林平、刘革资、谭世良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等法律文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及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9时(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六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则依法缺席裁判。二〇二〇年七月十三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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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07-14
    8

    上诉人吉安市第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吉安市青原区吉荣钢管租赁中心、谭世良、向林平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判决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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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赣08民终175号 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

    上诉人- 吉安市第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被上诉人- 吉安市青原区吉荣钢管租赁中心 谭世良 向林平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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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向林平、谭世良:本院受理上诉人吉安市第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吉安市青原区吉荣钢管租赁中心、谭世良、向林平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0)赣08民终175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该文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吉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二〇二〇年六月十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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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06-10
    9

    原告张生如诉被告周树、吉安市第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井冈山市井冈红旅游工艺品开发有限公司、姚文林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开庭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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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赣08民初42号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原告- 张生如 被告- 周树 吉安市第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井冈山市井冈红旅游工艺品开发有限公司 姚文林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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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井冈山市井冈红旅游工艺品开发有限公司、姚文林:本院于2020年4月23日依法受理了原告张生如诉被告周树、吉安市第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井冈山市井冈红旅游工艺品开发有限公司、姚文林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案案号为(2020)赣08民初42号。张生如起诉要求周树、吉安市第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井冈山市井冈红旅游工艺品开发有限公司向张生如共同偿还劳务费832.9万元及逾期利息164.8万元,要求周树、吉安市第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井冈山市井冈红旅游工艺品开发有限公司、姚文林向张生如赔偿钢管设备租赁损失198.67万元和利息以及塔式起重机租赁损失31.79万元和利息,判令姚文林对劳务费中的25.3万元和利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鉴于无法与井冈山市井冈红旅游工艺品开发有限公司、姚文林取得联系送达法律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规定,现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含合议庭成员、书记员名单以及联系方式)、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你们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和三十日内。同时,本院定于2020年9月9日上午9时在本院第十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如你们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将依法缺席判决。联系人:朱玉迪,电话:07968211233。查询电话:12368。特此公告。江西省吉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二〇二〇年六月三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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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06-03
    10

    上诉人吉安市第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吉安市青原区吉荣钢管租赁中心、谭世良、向林平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开庭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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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赣08民终175号 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

    上诉人- 吉安市第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被上诉人- 吉安市青原区吉荣钢管租赁中心 谭世良 向林平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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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谭世良、向林平:本院受理上诉人吉安市第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吉安市青原区吉荣钢管租赁中心、谭世良、向林平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因你方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七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吉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二〇二〇年二月五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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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02-05
    vi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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