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案件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审理法院 | 裁判日期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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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分行、中山市鸿昌纸箱印塑制品有限公司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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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分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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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2 |
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分行、傅展鹏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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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申请人-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分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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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3 |
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分行、张红芳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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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分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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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4 |
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分行、谢东林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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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分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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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分行、杨锋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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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分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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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分行、谭启平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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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分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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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7 |
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分行、曾应国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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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申请人-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分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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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8 |
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分行、陈献彪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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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申请人-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分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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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
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分行、刘艳辉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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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分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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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
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分行、罗海军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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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分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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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公告类型 | 法院 | 刊登版面 | 刊登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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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2018)粤2071民初1661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分行 被告- 左治华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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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文书 | 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 | G35 | 2019-01-08 |
2 | (2018)粤2071民初1662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分行 被告- 陈健鸿(英文名 TAN KIAN HONG)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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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文书 | 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 | G10 | 2018-11-25 |
3 | (2018)粤2071民初1661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分行 被告- 左治华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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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 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 | G09 | 2018-05-31 |
4 | (2018)粤2071民初1662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分行 被告- TAN KIAN HONG(陈健鸿)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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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 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 | G57 | 2018-04-22 |
5 | (2015)中一法民三初字第337号 | 信用卡纠纷 |
原告- 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分行 被告- 杨文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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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文书 | 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 | G35 | 2018-04-05 |
6 | (2017)粤20民终5577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被上诉人- 中山市佳骏电器实业有限公司 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分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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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法院公告 | 广东省中山市人民法院 | - | 2017-12-01 |
7 | (2015)中一法民三初字第337号 | 信用卡纠纷 |
原告- 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分行 被告- 杨文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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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 惠州市惠城区人民法院 | G51 | 2017-07-30 |
8 | (2017)粤20民辖终365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中山市宝迪斯照明有限公司 被告- 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分行 中山市东方灯饰有限公司 苏卓杰 林润彩 苏卓华 邓焕琼 苏泽深 林转见 区洪建 苏仲贤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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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法院公告 | 广东省中山市人民法院 | - | 2017-07-02 |
9 | (2015)中一法民三初字第96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分行 被告- 罗家钧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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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文书 |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 G31 | 2017-03-19 |
10 | (2016)粤2071民初8309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分行 被告- 施维新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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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文书 | 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 | G10 | 2017-03-02 |
序号 | 公告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详情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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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2022)粤2071执保3856号的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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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粤2071执保3856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分行 被告- 陶文鹏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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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受理申请人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分行诉被申请人陶文鹏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粤2071民初34448号之一民事裁定书。裁定内容如下:解除本院(2021)粤2071民初34448号民事裁定对被申请人陶文鹏名下价值相当于327365.13元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本裁定书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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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6-17 |
2 |
(2021)粤2071民初33788号开庭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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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2071民初33788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分行 被告- 莫宗玉 莫泳聪 莫泳铿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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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受理原告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分行诉被告莫泳聪、莫宗玉、莫泳铿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现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组成人员通知书、诉讼材料递交须知、诉讼权利和义务、诉讼风险告知书、开庭传票、授权委托书(单位附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廉政监督卡、地址确认书。本案由审判员陈毅强担任审判长,人民陪审员李琼、王海涛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黎艳担任书记员。本院定于2022年8月2日下午3时0分在本院第七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则依法缺席审判。原告诉讼请求如下:1.请求将(2021)粤2071民初33788号案件的被告二由莫宗玉变更为莫泳铿。2.宣布原告与被告一签订的《个人住房抵押贷款合同》(编号:2007484006001100219)项下的贷款提前到期,被告立即向原告清偿贷款本金34263.67元及利息、罚息、复利。(暂计至2021年8月27日,被告尚欠的利息为567.33元,罚息10.23元,复利4.13元,之后的利息、罚息、复利按《个人住房抵押贷款合同》约定计算至贷款全部清偿之日止);3.原告对被告一、被告二所提供的位于广东省中山市西区岐沙路2号明景坊商住楼805房的抵押物【土地证号:中府国用(2008)易201153号,房产证号:粤房地证字第C6415701号】处置所得价款在在本案债权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4.两被告承担原告因实现债权所产生的所有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保全费、律师费、公证费、执行费等,其中律师费为4000元。以上暂合计为人民币38845.36元。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天内。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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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6-16 |
3 |
(2022)粤2071民初222号判决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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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粤2071民初222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分行 被告- 张红斌 张红芳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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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受理原告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分行诉被告张红芳、张红斌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无法向你送达民事判决书。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2)粤2071民初22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一、被告张红芳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向原告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分行清偿截至止2022年4月18日的贷款本金145979.19元、利息3155.45元、罚息73.99元、复利58.04元。之后至债务实际清偿之日止,罚息、复利分别以实欠本金、应付未付利息为基数,均按罚息利率计算即(当年重定价日最近一个月同期限LPR-137个基点)×1.5倍计收。二、被告张红芳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向原告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分行支付律师费3950元。三、被告张红芳逾期履行上述债务,原告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分行有权对抵押物即位于广东省中山市南头镇东福北路3号812房(粤房地他项权证中府字第0110002250号)的房地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财产所得的价款按抵押顺位在本案债权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四、被告张红斌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五、驳回原告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分行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370元,诉讼保全申请费1288元,合计为4658元(原告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分行已预付),由原告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分行负担43元,由被告张红芳、张红斌共同负担4615元并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迳付原告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分行。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的,可于公告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上诉于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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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6-15 |
4 |
(2022)粤2071民初15917号开庭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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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粤2071民初15917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分行 被告- 陈献彪 严华娣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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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受理原告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分行诉被告陈献彪、严华娣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现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组成人员通知书、诉讼材料递交须知、诉讼权利和义务、诉讼风险告知书、开庭传票、授权委托书(单位附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廉政监督卡、地址确认书。本案由审判员陈毅强独任审理,黎艳担任书记员。本院定于2022年8月4日下午2时45分在本院第一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则依法缺席审判。原告诉讼请求如下:一、请求判决被告一陈献彪向原告偿还贷款本金159572.83元及利息2638.90元、罚息55.05元、复利33.01元,合计人民币162299.79元(暂计至2022年3月31日,之后的利息、罚息、复利按《个人房产抵押贷款合同》约定计算至贷款全部还清之日止);二、请求判决被告二严华娣对被告一陈献彪的本案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三、请求判决二被告支付原告为实现债权产生的律师费人民币3873元。四、请求判决原告对处置被告一、被告二名下位于中山市坦洲镇晴海街1号心岸春天花园26座703房的抵押物所得价款就本案请求款项享有优先受偿权。五、请求判决二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财产保全费以及原告因实现债权所发生的合理费用。以上金额暂计人民币:166172.79元。(未包含诉讼费、保全费等)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天内。特此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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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6-14 |
5 |
(2021)粤2071民初26105号开庭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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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2071民初26105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分行 被告- 罗继资 罗庆华 张静银 张合生 张静雯 陈新景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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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受理原告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分行诉被告张合生、罗庆华、张静银、张静雯、罗继资、陈新景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现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组成人员通知书、诉讼材料递交须知、诉讼权利和义务、诉讼风险告知书、开庭传票、授权委托书(单位附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廉政监督卡、地址确认书。本案由审判员魏立明担任审判长,人民陪审员古燕飞,何莉芬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徐淑榆担任书记员。本院定于2022年8月2日14时45分在本院第六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则依法缺席审判。原告诉讼请求如下:判令被告一张合生向原告清偿尚欠贷款本金人民币52239.48元及暂计至2021年6月11日所欠利息686.10元,罚息35.28元,复利8.12元,合计为人民币52968.98元,之后的利息、罚息、复利按《个人住房抵押贷款合同》约定计算至贷款全部清偿之日止;判令被告一张合生向原告支付为实现债权所产生的律师费5,056元;3、判令原告对被告一张合生、罗庆华共有的位于中山市港口镇星晨花园碧翠园51座2D室的抵押物处置所得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4、判令被告二罗庆华对被告一张合生本案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5、判令两被告承担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用与保全费用。(以上各项请求费用暂计至2021年6月11日合计:58024.98元)。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天内。特此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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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6-14 |
6 |
(2021)粤2071民初32241号-公告上诉状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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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2071民初32241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分行 被告- 谢克锐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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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受理原告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分行诉被告谢克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案号为(2021)粤2071民初32241号】一审已结案,现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分行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现向你公告送达民事上诉状。上诉人上诉请求如下:一、判决被上诉人向上诉人偿还都贷款本金9374.43元及利息、罚息、复利(暂计至2021年12月17日的利息326.19元、发现2481.64元、复利429.74元,之后至债务清偿之日止,罚息、利息分别以各笔贷款尚欠本金、尚欠利息为基数,均按罚息利率年利率27%计算);二、请求判决被上诉人向上诉人支付实现债权产生的律师费674.96元三、本案二审立案受理费由被上诉人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天内。特此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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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6-13 |
7 |
(2021)粤2071民初32243号,公告上诉状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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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2071民初32243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分行 被告- 周小峰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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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受理原告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分行诉被告周小峰(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案号为(2021)粤2071民初32243号】一审已结案,现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分行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现向你公告送达民事上诉状。上诉人上诉请求如下:请求二审法院撤销原审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案号:(2021)粤2071民初32243】的第一项判决内容,依法改判第一项判决为如下内容:一、判决被上诉人向上诉人偿还贷款本金65806元及利息、罚息、复利(暂计至2021年12年17日的利息2281.68元、罚息12785.78元、复利1879.44元,之后至债务清偿之日止,罚息、复利分别以各笔贷款尚欠本金、尚欠利息为基数,均按罚息利率年利率27%计算);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天内。特此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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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6-13 |
8 |
询价结果公示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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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粤2071执2178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分行 被告- 易要财 覃红妮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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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分行与被执行人易要财、覃红妮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书限定的期限履行已生效的(2021)粤2071民初11918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给付义务,本院依法查封被执行人易要财、覃红妮名下位于中山市坦洲镇环市南路96号俊和闲庭1幢604房的房地产【不动产权证号:粤(2018)中山市不动产权第0168636号,粤(2018)中山市不动产权第0168638号】及其室内财产,并裁定拍卖或变卖。因当事人议价不成,本院以定向询价方式确定该房地产的处置参考价。经中山市存量房评估价格管理系统核定该房地产的评估市场价值为813282元;经阿里拍卖大数据询价平台出具网络询价报告建议书,核定上述房地产的室内财产的评估市场价值为880元,故上述财产的处置参考价为814162元(含室内财产880元)。现将上述评估结果公示送达,公示期为十五日,公示期满即视为送达。如认为评估报告具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确定财产处置参考价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二条所列明的情形的,应在公示期满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提交书面异议由本院依法处理。特此公示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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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6-06 |
9 |
(2022)粤2071执保2632号的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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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粤2071执保2632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分行 被告- 陈先华 吴娟丽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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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受理申请人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分行诉被申请人陈先华、吴娟丽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粤2071民初40911号之二民事裁定书、。裁定内容如下:解除本院(2021)粤2071民初40911号民事裁定对被申请人陈先华、吴娟丽名下价值相当于778364.2元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本裁定书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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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5-27 |
10 |
(2022)粤2071民初2594号公告民事裁定书(撤诉)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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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粤2071民初2594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分行 被告- 何权辉 中山市三角镇国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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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受理原告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分行诉何权辉、中山市三角镇国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无法向你送达民事裁定书。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2)粤2071民初2594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内容如下:本案按原告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分行撤回起诉处理。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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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5-2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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