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案件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审理法院 | 裁判日期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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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彬县煤炭有限责任公司与国信中财建设有限公司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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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陕04执异23号 | 借款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彬县煤炭有限责任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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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咸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21-06-22 | 2021-07-21 |
2 |
李迎春与彬县煤炭有限责任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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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陕0482民初1767号 | 劳动争议 |
原告-李某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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彬州市人民法院 | 2021-06-07 | 2021-06-29 |
3 |
李改秀与彬县煤炭有限责任公司蒋家河煤矿,陕西万景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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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陕0482民初420号 |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
原告-李某某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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彬州市人民法院 | 2021-06-03 | 2021-06-29 |
4 |
彬县煤炭有限责任公司与彬县人民政府,彬县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局工商登记(6037)二审行政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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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陕04行终69号 | 行政登记 |
上诉人-彬县煤炭有限责任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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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咸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21-05-26 | 2021-06-02 |
5 |
中国长城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陕西省分公司与陕西银河发展有限公司,咸阳秦能电力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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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陕04执恢14号之一 | 借款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彬县煤炭有限责任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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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咸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21-04-22 | 2021-05-07 |
6 |
浙江国烨源能化工有限公司、江苏伊斯特威尔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与浙江国烨源能化工有限公司、江苏伊斯特威尔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等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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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苏01民辖终32号 | 民间借贷纠纷 |
上诉人-浙江国烨源能化工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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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21-02-05 | 2021-02-2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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彬县煤炭有限责任公司与田燕,西安东方石油集团有限公司,姚安平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调解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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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陕04民初314号 | 借款合同纠纷 |
当事人-彬县煤炭有限责任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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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咸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20-12-30 | 2020-12-31 |
8 |
彬县煤炭有限责任公司与北京今日中铁广告有限责任公司合同纠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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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陕0482执548号 | 合同纠纷 |
当事人-彬县煤炭有限责任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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彬州市人民法院 | 2020-12-28 | 2020-12-28 |
9 |
彬县煤炭有限责任公司与华电陕西能源有限公司公司公司盈余分配纠纷执行通知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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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陕04执保76号 | 公司盈余分配纠纷 |
复议申请人-彬县煤炭有限责任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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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咸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20-12-26 | 2020-12-30 |
10 |
彬县煤炭有限责任公司与林宝财股权转让纠纷一审民事调解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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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鄂0902民初2943号 | 股权转让纠纷 |
当事人-林宝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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孝感市孝南区人民法院 | 2020-12-18 | 2021-05-11 |
序号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公告类型 | 法院 | 刊登版面 | 刊登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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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 彬县煤炭有限责任公司 被告- 马迎春 马荣 马兰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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拍卖公告 | 彬州市人民法院 | 三版 | 2019-08-10 |
2 | (2017)陕0427民初39号 | 委托合同纠纷 |
原告- 彬县煤炭有限责任公司 被告- 马方平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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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文书 | 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 | G45 | 2017-11-28 |
3 | -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 彬县煤炭有限责任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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拍卖公告 | 南京市江宁区人民法院 | 八版 | 2017-06-14 |
4 | (2015)鄂武汉中民商初字第00338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分行 被告- 湖北鑫盛德隆商贸有限公司 张丽玲 张祥成 付秋芳 王奇 付琳琳 彬县煤炭有限责任公司 咸阳彬煤实业有限公司 中国平煤神马集团物流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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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文书 | 随州市曾都区人民法院 | G23 | 2017-03-16 |
5 | - | 民间借贷纠纷 |
原告- 彬县煤炭有限责任公司 被告- 马方平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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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 无锡市梁溪区人民法院 | G49 | 2017-03-09 |
6 | (2015)鄂武汉中民商初字第00338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分行 被告- 湖北鑫盛德隆商贸有限公司 张丽玲 张祥成 付秋芳 王奇 付琳琳 彬县煤炭有限责任公司 咸阳彬煤实业有限公司 中国平煤神马集团物流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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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 夏津县人民法院 | G66 | 2016-08-21 |
序号 | 公告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详情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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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上诉人上海和平影视企业公司与被上诉人彬县煤炭有限责任公司、原审第三人中星大地国际贸易发展公司、原审第三人宁波景隆铝业有限公司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一案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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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浙02民终3653号 | 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 |
上诉人- 上海和平影视企业公司 被上诉人- 彬县煤炭有限责任公司 当事人- 宁波景隆铝业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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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浙02民终3653号上海和平影视企业公司、中星大地国际贸易发展公司、宁波景隆铝业有限公司:本院受理上诉人上海和平影视企业公司与被上诉人彬县煤炭有限责任公司、原审第三人中星大地国际贸易发展公司、原审第三人宁波景隆铝业有限公司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们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18)浙02民终3653号民事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六十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裁定书,逾期则视为送达。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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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10-26 |
2 |
上诉人上海和平影视企业公司与被上诉人彬县煤炭有限责任公司、原审第三人中星大地国际贸易发展公司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一案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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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浙02民终3652号 | 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 |
上诉人- 上海和平影视企业公司 被上诉人- 彬县煤炭有限责任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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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浙02民终3652号上海和平影视企业公司、中星大地国际贸易发展公司:本院受理上诉人上海和平影视企业公司与被上诉人彬县煤炭有限责任公司、原审第三人中星大地国际贸易发展公司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们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18)浙02民终3652号民事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六十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裁定书,逾期则视为送达。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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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10-26 |
3 |
原告上海和平影视企业公司与被告彬县煤炭有限责任公司、第三人中星大地国际贸易发展中心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一案的上诉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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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浙0211民初120号 | 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 |
原告- 上海和平影视企业公司 被告- 彬县煤炭有限责任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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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浙0211民初120号中星大地国际贸易发展中心:本院受理原告上海和平影视企业公司与被告彬县煤炭有限责任公司、第三人中星大地国际贸易发展中心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你司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司公告送达上诉状副本。上诉人上海和平影视企业公司要求:依法改判或撤销原审判决。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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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07-10 |
4 |
原告上海和平影视企业公司与被告彬县煤炭有限责任公司、第三人中星大地国际贸易发展中心、宁波景隆铝业有限公司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一案的上诉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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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浙0211民初121号 | 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 |
原告- 上海和平影视企业公司 当事人- 宁波景隆铝业有限公司 被告- 彬县煤炭有限责任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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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浙0211民初121号中星大地国际贸易发展中心、宁波景隆铝业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上海和平影视企业公司与被告彬县煤炭有限责任公司、第三人中星大地国际贸易发展中心、宁波景隆铝业有限公司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你司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司公告送达上诉状副本。上诉人上海和平影视企业公司要求:依法改判或撤销原审判决。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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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07-10 |
5 |
原告上海和平影视企业公司与被告彬县煤炭有限责任公司、第三人中星大地国际贸易发展中心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一案的判决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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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浙0211民初120号 | 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 |
原告- 上海和平影视企业公司 被告- 彬县煤炭有限责任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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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浙0211民初120号中星大地国际贸易发展中心:本院受理原告上海和平影视企业公司与被告彬县煤炭有限责任公司、第三人中星大地国际贸易发展中心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你公司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司公告送达本院(2018)浙0211民初120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判决:驳回原告上海和平影视企业公司的诉讼请求。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4204元,由原告上海和平影视企业公司负担(已预交)。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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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06-19 |
6 |
原告上海和平影视企业公司与被告彬县煤炭有限责任公司、第三人中星大地国际贸易发展中心、宁波景隆铝业有限公司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一案的判决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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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浙0211民初121号 | 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 |
原告- 上海和平影视企业公司 当事人- 宁波景隆铝业有限公司 被告- 彬县煤炭有限责任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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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浙0211民初121号中星大地国际贸易发展中心、宁波景隆铝业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上海和平影视企业公司与被告彬县煤炭有限责任公司、第三人中星大地国际贸易发展中心、宁波景隆铝业有限公司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你们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8)浙0211民初121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判决:驳回原告上海和平影视企业公司的诉讼请求。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39142元,由原告上海和平影视企业公司负担(已预交)。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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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06-19 |
7 |
原告上海和平影视企业公司与被告彬县煤炭有限责任公司、第三人中星大地国际贸易发展中心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一案的应诉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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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浙0211民初120号 | 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 |
原告- 上海和平影视企业公司 被告- 彬县煤炭有限责任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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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浙0211民初120号中星大地国际贸易发展中心:本院受理原告上海和平影视企业公司与被告彬县煤炭有限责任公司、第三人中星大地国际贸易发展中心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一案,因你公司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司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民事诉讼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原告上海和平影视企业公司诉请:1.依法判决不追加原告为本案被执行人;2.依法判决确认原告不存在抽逃注册资金,不应对被告6057669元的债权承担责任。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对原告诉讼请求进行抗辩的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三十日。本案决定由审判员万利容担任审判长与人民陪审员王坚芬、人民陪审员孙霓蕉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本院定于2018年5月18日9时00分在本院第六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判决。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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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02-12 |
8 |
原告上海和平影视企业公司与被告彬县煤炭有限责任公司、第三人中星大地国际贸易发展中心、宁波景隆铝业有限公司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一案的应诉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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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浙0211民初121号 | 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 |
原告- 上海和平影视企业公司 当事人- 宁波景隆铝业有限公司 被告- 彬县煤炭有限责任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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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浙0211民初121号中星大地国际贸易发展中心、宁波景隆铝业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上海和平影视企业公司与被告彬县煤炭有限责任公司、第三人中星大地国际贸易发展中心、宁波景隆铝业有限公司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一案,因你们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民事诉讼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原告上海和平影视企业公司诉请:1.依法判决不追加原告为本案被执行人;2.依法判决确认原告不存在抽逃注册资金,不应对被告4042788元的债权承担责任。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对原告诉讼请求进行抗辩的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三十日。本案决定由审判员万利容担任审判长与人民陪审员王坚芬、人民陪审员孙霓蕉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本院定于2018年5月18日10时00分在本院第六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判决。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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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02-12 |
9 |
(2017)浙0211执2286号彬县煤炭有限责任公司与中星大地国际贸易发展中心、宁波景隆铝业有限公司票据追索权纠纷案追加裁定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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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211执2286号之一 | 票据追索权纠纷 |
当事人- 宁波景隆铝业有限公司 彬县煤炭有限责任公司 上海和平影视企业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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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211执2286号之一宁波市镇海区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17)浙0211执2286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彬县煤炭有限责任公司,组织机构代码22201082-9,住所地陕西省咸阳市彬县姜塬街5号。法定代表人:何万盈。被执行人:中星大地国际贸易发展中心,组织机构代码91330211308942758A,住所地宁波市镇海区庄市街道二区胜隆村兆龙路北。法定代表人:单钱君。被执行人:宁波景隆铝业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913302065638544991,住所地宁波市开发区联合区域东区3幢Z106-B室,。法定代表人:杨军辉。第三人:上海和平影视企业公司,组织机构代码13271012-7,住所地上海市长宁区定西路650号778室。法定代表人:吴传平。本院在执行彬县煤炭有限责任公司与中星大地国际贸易发展中心、宁波景隆铝业有限公司票据追索权纠纷案中,被执行人中星大地国际贸易发展中心、宁波景隆铝业有限公司不能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以第三人上海和平影视企业公司抽逃出资为由,申请追加上海和平影视企业公司为被执行人,要求第三人在抽逃出资范围内承担责任。经查第三人上海和平影视企业公司系被执行人中星大地国际贸易发展中心的出资人,中星大地国际贸易发展中心开办时上海和平影视企业公司投入注册资金人民币1亿元,同日上海和平影视企业公司抽逃注册资金人民币1亿元。申请执行人的追加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予以支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八条、第三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追加上海和平影视企业公司为本案被执行人。二、上海和平影视企业公司应在抽逃注册资金人民币1亿元的范围内对申请执行人彬县煤炭有限责任公司承担责任。上海和平影视企业公司应在本裁定生效之日起10日内向申请执行人彬县煤炭有限责任公司清偿债务人民币4042788元。逾期不履行上述义务,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起执行异议之诉。审判长叶建园审判员李佳代理审判员陈蓉蓉二〇一七年十二月十三日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代书记员陈慧敏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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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12-22 |
10 |
(2017)浙0211执1973号彬县煤炭有限责任公司与中星大地国际贸易发展中心票据追索权纠纷案追加裁定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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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211执1973号 | 票据追索权纠纷 |
当事人- 彬县煤炭有限责任公司 上海和平影视企业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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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211执1973号宁波市镇海区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17)浙0211执1973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彬县煤炭有限责任公司,组织机构代码:22201082-9,住所地陕西省咸阳市彬县姜塬街5号。法定代表人:何万盈。被执行人:中星大地国际贸易发展中心,组织机构代码91330211308942758A,住所地宁波市镇海区庄市街道二区胜隆村兆龙路北。法定代表人:单钱君。第三人:上海和平影视企业公司,组织机构代码13271012-7,住所地上海市长宁区定西路650号778室。法定代表人:吴传平。本院在执行彬县煤炭有限责任公司与中星大地国际贸易发展中心票据追索权纠纷案中,被执行人中星大地国际贸易发展中心不能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以第三人上海和平影视企业公司抽逃出资为由,申请追加上海和平影视企业公司为被执行人,要求第三人在抽逃出资范围内承担责任。经查第三人上海和平影视企业公司系被执行人中星大地国际贸易发展中心的出资人,中星大地国际贸易发展中心开办时上海和平影视企业公司投入注册资金人民币1亿元,同日上海和平影视企业公司抽逃注册资金人民币1亿元。申请执行人的追加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予以支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八条、第三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追加上海和平影视企业公司为本案被执行人。二、上海和平影视企业公司应在抽逃注册资金人民币1亿元的范围内对申请执行人彬县煤炭有限责任公司承担责任。上海和平影视企业公司应在本裁定生效之日起10日内向申请执行人彬县煤炭有限责任公司清偿债务人民币6057669元。逾期不履行上述义务,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起执行异议之诉。审判长叶建园审判员李佳代理审判员陈蓉蓉二〇一七年十二月十三日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代书记员陈慧敏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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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12-2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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