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公告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详情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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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0304民初27630号送达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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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0304民初27630号 | 合同纠纷 |
当事人- 深圳荷塘实业控股有限公司 深圳华盛点赢投资企业(有限合伙) 深圳市华盛平衡企业管理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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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公告(2021)粤0304民初27630号深圳华盛点赢投资企业(有限合伙)、深圳市华盛平衡企业管理有限公司、深圳荷塘实业控股有限公司:原告宛进与被告深圳华盛点赢投资企业(有限合伙)、深圳市华盛平衡企业管理有限公司、深圳荷塘实业控股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案号为(2021)粤0304民初27630号。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一、请求判令撤销原告宛进与被告一深圳华盛点赢投资企业(有限合伙)于2015年4月24日签订的《共同投资协议》及2017年5月21日续签的《共同投资协议》;二、请求判令由被告一深圳华盛点赢投资企业(有限合伙)、被告二深圳市华盛平衡企业管理有限公司、被告三深圳荷塘实业控股有限公司连带向原告返还投资款本金人民币1,560,300元;三、请求判令由被告一深圳华盛点赢投资企业(有限合伙)、被告二深圳市华盛平衡企业管理有限公司、被告三深圳荷塘实业控股有限公司连带向原告返还因占用原告投资款而应支付的利息,计算方式为:自2015年4月29日至2019年8月19日期间,以投资款人民币2,100,000为本金,按照同期人民银行贷款利率的三倍计算;自2019年8月20日至2020年4月20日,以投资款2,100,000为本金,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三倍计算;自2020年4月21日至被告实际偿还全部投资款本金之日止,以尚未偿还的投资款人民币1,560,300元为本金,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三倍计算。四、请求判令由被告一深圳华盛点赢投资企业(有限合伙)、被告二深圳市华盛平衡企业管理有限公司、被告三深圳荷塘实业控股有限公司连带向原告支付原告为行使撤销权所支付的律师费人民币22,000元。五、请求判令由被告一深圳华盛点赢投资企业(有限合伙)、被告二深圳市华盛平衡企业管理有限公司、被告三深圳荷塘实业控股有限公司共同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现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天即视为送达。你应在公告期届满之次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答辩状及证据,并按对方当事人提出副本。本院定于2022年01月10日14时30分在庭审管理中心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不出庭,本院将依法缺席裁判。特此公告。二〇二一年十月十五日法院联系人:赵琳媛电话:0755-21981425注:本案公告采取以下方式进行公告: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本公告采用在https://www.szcourt.gov.cn/gg网站上刊登公告的方式,公告刊登日期即为公告发出日期。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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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10-15 |
2 |
(2021)粤0304民初41853号送达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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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0304民初41853号 | 合同纠纷 |
当事人- 深圳荷塘实业控股有限公司 深圳市华盛平衡企业管理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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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公告(2021)粤0304民初41853号深圳市华盛平衡企业管理有限公司、深圳市华盛京德投资企业(有限合伙)、深圳荷塘实业控股有限公司、王宁:本院受理原告覃琳诉被告深圳市华盛平衡企业管理有限公司、深圳市华盛京德投资企业(有限合伙)、深圳荷塘实业控股有限公司、王宁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十五天)及证据材料。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开庭时间为2022年1月11日16时00分,开庭地点为本院庭审管理中心(请您在开庭前十五分钟到我院庭审管理中心签到并获取具体开庭地点信息),逾期将依法判决。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天,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二〇二一年十月九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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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10-0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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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03执5603号送达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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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03执5603号之一 | 合同纠纷 |
原告- 马英霞 被告- 深圳市华盛平衡企业管理有限公司 王宁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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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告(2021)粤03执5603号之一王宁、深圳市华盛平衡企业管理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人马英霞与你(单位)合同纠纷一案,深圳国际仲裁院(2020)深国仲裁3443号仲裁裁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你(单位)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21年6月10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因你(单位)下落不明,无法直接送达,本院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本院(2021)粤03执5603号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执行裁定书,责令你(单位)自本公告送达后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应承担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至执行完毕之日止。未能履行的,须向本院如实申报当前及本公告送达之日前一年的财产变动情况。送达后如果财产状况发生变动,应当自财产变动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补充报告。拒绝申报或虚假申报的,本院将根据情节轻重对相关责任人员予以罚款、拘留。自发出执行通知书之日起,本院将依法采取强制执行措施。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二〇二一年七月十七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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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7-1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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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113民初8005号原告刘文涛与深圳市华盛平衡企业管理有限公司、深圳华盛天恒投资企业(有限合伙)、广州华盛领航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广州领航壹享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广州领航天恒投资合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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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113民初8005号 | 侵权责任纠纷 |
原告- 刘文涛 被告- 深圳市华盛平衡企业管理有限公司 深圳华盛天恒投资企业(有限合伙) 广州华盛领航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广州领航壹享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广州领航天恒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王青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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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法院公告(2020)粤0113民初8005号深圳市华盛平衡企业管理有限公司、深圳华盛天恒投资企业(有限合伙)、广州华盛领航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广州领航壹享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广州领航天恒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王青:本院受理的原告刘文涛与深圳市华盛平衡企业管理有限公司、深圳华盛天恒投资企业(有限合伙)、广州华盛领航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广州领航壹享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广州领航天恒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王青侵权责任纠纷一案,因依《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其它送达方式无法向你们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诉讼须知、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民事裁定书(查封)、财产保全通知书、查封清单及开庭传票等,本院根据该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原告诉请本院判令:1、被告深圳市华盛平衡企业管理有限公司、深圳华盛天恒投资企业(有限合伙)对于魏齐汕在(2018)粤0113民初2311号案中应承担的责任范围内承担480万元及自2019年6月26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期间以480万元为本金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计算的利息、自2019年8月20日起至清偿之日止以480万元为本金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的利息承担连带赔偿责任。2、被告广州华盛领航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广州领航壹享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广州领航天恒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王青对被告深圳华盛天恒投资企业(有限合伙)应承担的赔偿承担连带责任。3、本案诉讼费、保全费、担保费由六被告承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一百二十五条,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天,即视为送达。你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和十五日内。本院定于2020年10月12日下午3时00分在本院第十七法庭对本案公开开庭审理。逾期不到庭,将依法缺席判决。特此公告。二〇二〇年七月二十日534413352020-07-2017:19:23:110(2020)粤0113民初8005号原告刘文涛与深圳市华盛平衡企业管理有限公司、深圳华盛天恒投资企业(有限合伙)、广州华盛领航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广州领航壹享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广州领航天恒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王青侵权责任纠纷一案送达,公告,承担,责任,被告1153528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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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7-2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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