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案件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审理法院 | 裁判日期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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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广东澄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陈建生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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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0515执恢151号 | 借款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广东澄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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汕头市澄海区人民法院 | 2021-08-13 | 2021-08-20 |
2 |
广东澄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钟泽周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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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0515执889号 | 借款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广东澄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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汕头市澄海区人民法院 | 2021-08-13 | 2021-08-20 |
3 |
广东澄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陈实东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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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0515执920号之一 | 借款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广东澄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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汕头市澄海区人民法院 | 2021-08-10 | 2021-08-20 |
4 |
广东澄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王建福、陈燕娇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民事一审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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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0515民初1541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广东澄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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汕头市澄海区人民法院 | 2021-07-26 | 2021-08-11 |
5 |
广东澄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苏涌杰、苏伟杰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民事一审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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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0515民初1041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广东澄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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汕头市澄海区人民法院 | 2021-07-15 | 2021-08-19 |
6 |
广东澄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苏涌杰、林如华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民事一审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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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0515民初1040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广东澄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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汕头市澄海区人民法院 | 2021-07-15 | 2021-08-19 |
7 |
广东澄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林耀迎、汕头市澄海区盐鸿镇鸿一经济联合社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民事一审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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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0515民初1504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广东澄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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汕头市澄海区人民法院 | 2021-07-15 | 2021-07-29 |
8 |
广东澄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保证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通知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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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0515执保123号 | 保证合同纠纷 |
申请人-广东澄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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汕头市澄海区人民法院 | 2021-07-14 | 2021-08-20 |
9 |
广东澄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通知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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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0515执保120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申请人-广东澄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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汕头市澄海区人民法院 | 2021-07-12 | 2021-08-20 |
10 |
广东澄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许自沛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民事一审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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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0515民初990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广东澄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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汕头市澄海区人民法院 | 2021-07-05 | 2021-07-30 |
序号 | 公告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详情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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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2020)粤0303民初22123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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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303民初22123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汕头市澄海农村信用合作联社 被告- 深圳市鼎三华石油化工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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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鼎三华石油化工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汕头市澄海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告深圳市鼎三华石油化工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无法直接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深圳市鼎三华石油化工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汕头市澄海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偿还债务本金5574139.84元;二、被告深圳市鼎三华石油化工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汕头市澄海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偿还债务利息(以本金1645950.95元为基数,自2015年8月13日起计利息;以本金2140872.22元为基数,自2015年8月14日起计利息;以本金1787316.67元为基数,自2015年8月25日起计利息,上述款项按日万分之五利率计至款项清偿之日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99303元,由被告负担,上述费用原告已预交,由本院予以退回。被告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缴纳案件受理费99303元,拒不缴纳的,本院依法强制执行。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二○二○年十二月十四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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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12-14 |
2 |
(2020)粤0303民初22123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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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303民初22123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汕头市澄海农村信用合作联社 被告- 深圳市鼎三华石油化工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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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鼎三华石油化工有限公司:原告汕头市澄海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告深圳市鼎三华石油化工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案号为(2020)粤0303民初22123号。现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变更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天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二〇二〇年七月十七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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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7-17 |
3 |
(2020)粤0303民初22123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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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303民初22123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汕头市澄海农村信用合作联社 被告- 深圳市鼎三华石油化工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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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鼎三华石油化工有限公司:原告汕头市澄海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告深圳市鼎三华石油化工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案号为(2020)粤0303民初22123号。现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指定举证期限通知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天即视为送达。你应在公告期届满之次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答辩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提出副本,并于答辩期届满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证据。本院定于2020年09月22日09时30分在第十九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不出庭,本院将依法缺席裁判。特此公告。二〇二〇年六月二十三日法院联系人:陈然电话:0755-25038304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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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6-2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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