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案件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审理法院 | 裁判日期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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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绍兴袍江支行、丁笳起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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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绍兴袍江支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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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绍兴袍江支行、杨衍福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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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绍兴袍江支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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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绍兴袍江支行、王浩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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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绍兴袍江支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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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绍兴袍江支行、葛芝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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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绍兴袍江支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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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绍兴袍江支行、陈冠保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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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绍兴袍江支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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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绍兴袍江支行、李旭东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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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绍兴袍江支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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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绍兴袍江支行与葛芝、程恩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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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绍兴袍江支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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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绍兴袍江支行与王浩、洪美丽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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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绍兴袍江支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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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绍兴袍江支行、周某申请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特别程序民事一案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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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申请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 |
当事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绍兴袍江支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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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绍兴袍江支行与葛文惠、李海军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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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绍兴袍江支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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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公告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详情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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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2022)浙0602民初427号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绍兴袍江支行与被告沈红军、绍兴市越红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判决网络送达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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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浙0602民初427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绍兴袍江支行 被告- 绍兴市越红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沈红军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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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公告沈红军(3306831987****7010):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绍兴袍江支行与被告沈红军、绍兴市越红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向你单位公告送达本院(2022)浙0602民初42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确定:一、被告沈红军归还给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绍兴袍江支行借款本金140716.95元及利息6574.05元,并支付自2021年9月3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有关规定及个人购房借款担保合同约定的利息、罚息、复利,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履行;二、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绍兴袍江支行就其享有的上述第一项债权,对房地产抵押合同项下的坐落于绍兴市江南名苑15幢1单元2102室的抵押物经折价或拍卖、变卖后所得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246元,财产保全费1320元,合计4566元,由被告沈红军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结清。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本公告采用在信息网络上刊登公告的方式,公告刊登日期即为公告发出日期,自本公告刊登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在递交上诉状之日起七日内先预缴上诉案件受理费498元(具体金额由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确定,多余部分以后退还),逾期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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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6-1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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