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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绿科旅

    宁波绿科旅文房车发展有限公司

    存续
    • 官网:-
    • 地址:浙江省宁波市鄞州区会展路181号国展中心9号馆一楼北厅101
    • 简介:-
    • 法律诉讼 1
    • 法院公告 0
    • 失信被执行人 0
    • 送达公告 1

    法律诉讼1

    序号 案件名称 案号 案由 案件身份 审理法院 裁判日期 发布日期
    1

    宁波东钱湖文化旅游发展集团有限公司、宁波绿科旅文房车发展有限公司、宁波绿科上水房车露营度假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一案 收起

    ... 展开
    (2020)浙0212民初8395号 租赁合同纠纷

    当事人-宁波东钱湖文化旅游发展集团有限公司
    宁波绿科旅文房车发展有限公司
    宁波绿科上水房车露营度假有限公司
    收起

    ... 展开
    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2020-12-23 2021-02-23

    法院公告0

    暂无信息 暂无法院公告

    失信被执行人0

    暂无信息 暂无失信被执行人

    送达公告1

    序号 公告名称 案号 案由 案件身份 详情 发布日期
    1

    公告 收起

    ... 展开
    (2021)云0112民初16445号 合同纠纷

    原告- 霍尔果斯大道之行房车旅行社有限公司 当事人- 浙江知行共享房车科技有限公司 被告- 宁波绿科旅文房车发展有限公司 收起

    ... 展开

    本院受理原告霍尔果斯大道之行房车旅行社有限公司诉被告浙江知行共享房车科技有限公司、宁波绿科旅文房车发展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案号:(2021)云0112民初16445号,原告请求判决:一、请求法院依法判令两被告连带退还原告保证金110000元;二、请求法院依法判令两被告赔偿原告以110000元为基数,自2020年10月1日违约之日起至款项付清之日止的违约损失,按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暂计至2021年7月8日起诉之日的损失是3294元)以上合计113294元;三、本案的诉讼费由被告承担。因无法采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其他方式进行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讼通知书、举证通知书(一)、举证通知书(二)、当事人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及举证期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并定于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二号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收起

    ... 展开
    2021-09-17
    vi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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