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公告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详情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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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宁波银亿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诉被告虞晓虹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的判决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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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204民初2468号 | 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 |
原告- 宁波银亿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被告- 虞晓虹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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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204民初2468号虞晓虹:本院受理的原告宁波银亿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诉被告虞晓虹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因用其它方式无法向你送达诉讼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6)浙0204民初246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为:一、原告宁波银亿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被告虞晓虹签订的编号为2013020000238号的《商品房买卖合同》于2016年8月17日解除,被告虞晓虹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配合原告宁波银亿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办理商品房预售合同备案注销手续;二、被告虞晓虹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宁波银亿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违约金337787元。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及相关司法解释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加倍部分债务利息=债务人尚未清偿的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除一般债务利息之外的金钱债务×日万分之一点七五×延迟履行期间)。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3184元,公告费560元,共计3744元,由被告虞晓虹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交至法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人在收到本院送达的上诉案件受理费缴纳通知书后七日内,凭判决书向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立案大厅收费窗口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地址:宁波市兴宁东路568号;如银行汇款,收款人为宁波市财政局非税资金专户,账号:376658348992,开户银行:宁波市中国银行营业部;如邮政汇款,收款人为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立案室。汇款时一律注明原审案号。逾期不交,作自动放弃上诉处理。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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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11-0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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