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决定文书号 | 处罚单位 | 处罚结果/内容 | 处罚日期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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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桐安监执罚〔2018〕92号 | 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
行政处罚决定书桐安监执罚〔2018〕92号当事人:桐乡市星辉化纤有限公司住所:桐乡市桐乡市河山镇工业区邮编:314500主要负责人:杨**职务:负责人联系电话:1395737****桐乡市星辉化纤有限公司:2018年9月7日,我局执法人员对桐乡市星辉化纤有限公司进行检查,该公司未能提供员工的教育培训资料。以上事实主要证据如下:证据一:身份证复印件,营业执照复印件。证明当事人情况。证据二:杨**笔录,证明桐乡市星辉化纤有限公司未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情况。2018年9月11日,我局向你单位送达行政处罚通知书,当事人无异议,放弃陈述和申辩的权利。我局认为:桐乡市星辉化纤有限公司的行为违反了《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五条第四款:“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档案,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的时间、内容、参加人员以及考核结果等情况。”的规定。依据《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四条第四项:“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四)未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情况的”的规定,决定对桐乡市星辉化纤有限公司处以罚款壹万元整的行政处罚。处以罚款的,应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缴至桐乡市梧桐街道鱼行街38号,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桐乡梧桐支行非税收入结算帐户,账号1204075429000******。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本局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之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如果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依照《中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十二条规定,在60日内向桐乡市人民政府或者嘉兴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三十九条规定,向桐乡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公章)2018年9月17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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