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案件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审理法院 | 裁判日期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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喻继祥、泮新忠与安吉县梅溪镇人民政府、浙江引拓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调解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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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浙0523民初1116号 |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
当事人-喻继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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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安吉县人民法院 | 2021-03-10 | 2021-03-25 |
2 |
浙江引拓建设有限公司管理人与安吉县总商会破产抵销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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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浙0523民初704号之一 | 破产抵销权纠纷 |
原告-浙江引拓建设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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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吉县人民法院 | 2020-12-30 | 2021-03-08 |
3 |
蒋世标、浙江安吉博瑞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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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浙民终878号 |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
上诉人-安吉博瑞大酒店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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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 2020-12-24 | 2021-03-26 |
4 |
浙江引拓建设有限公司、浙江博瑞控股集团有限公司股东出资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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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浙05民终1397号 | 股东出资纠纷 |
上诉人-浙江引拓建设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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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20-12-17 | 2020-12-23 |
5 |
陈民强与湖州市凤凰街道陈板桥村村民委员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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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浙0523民初1884号 |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
原告-陈民强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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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吉县人民法院 | 2020-11-13 | 2020-11-27 |
6 |
浙江引拓建设有限公司管理人与张少云、赵俊坤破产撤销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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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浙0523民初4706号 | 破产撤销权纠纷 |
原告-浙江引拓建设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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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吉县人民法院 | 2020-10-29 | 2020-11-25 |
7 |
范兵、浙江引拓建设有限公司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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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浙0523民初1755号 | 不当得利纠纷 |
原告-范兵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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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吉县人民法院 | 2020-08-18 | 2020-10-09 |
8 |
浙江引拓建设有限公司与浙江博瑞控股集团有限公司股东出资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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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浙0523民初1646号 | 股东出资纠纷 |
原告-浙江引拓建设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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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安吉县人民法院 | 2020-08-06 | 2021-02-18 |
9 |
喻安业、潘忠全等与浙江引拓建设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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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浙0523民初2597号 |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
原告-喻安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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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吉县人民法院 | 2020-08-06 | 2020-09-01 |
10 |
陈民强与湖州市南浔区人民医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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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浙0523民初4861号之一 |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
原告-陈民强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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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吉县人民法院 | 2020-07-16 | 2020-08-03 |
序号 | 公告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详情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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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2017)浙0523民初4404号之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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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523民初4404号 | 民间借贷纠纷 |
原告- 潘国平 被告- 叶水荣 江苏润圆单县地产有限公司 安煜操 浙江引拓建设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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叶水荣、江苏润圆单县地产有限公司:本院受理潘国平与被告叶水荣、江苏润圆单县地产有限公司、安煜操、浙江引拓建设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无法用其他方式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92条之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7)浙0523民初440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叶水荣给付原告潘国平借款100万元及利息(截至2017年6月30日为230714元,自2017年7月1日起按月利率1.2%计算至款清之日止,利随本清),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履行。二、被告江苏润圆单县地产有限公司、安煜操、浙江引拓建设有限公司对本判决第一项给付内容负连带清偿责任,实际履行清偿责任后有权向被告叶水荣追偿。三、驳回原告潘国平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53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16680元,财产保全费10000元,合计诉讼费26680元,由原告潘国平负担5000元,被告叶水荣、江苏润圆单县地产有限公司、安煜操、浙江引拓建设有限公司负担21680元,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缴纳。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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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06-19 |
2 |
(2017)浙0523民初4401号之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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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523民初4401号 | 民间借贷纠纷 |
原告- 沈彩敏 被告- 叶水荣 江苏润圆单县地产有限公司 安煜操 浙江引拓建设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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叶水荣、江苏润圆单县地产有限公司:本院受理沈彩敏与被告叶水荣、江苏润圆单县地产有限公司、安煜操、浙江引拓建设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无法用其他方式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92条之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7)浙0523民初440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叶水荣给付原告沈彩敏借款500万元及利息(截至2017年6月30日为953571元,自2017年7月1日起按月利率1.2%计算至款清之日止,利随本清),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履行。二、被告江苏润圆单县地产有限公司、安煜操、浙江引拓建设有限公司对本判决第一项给付内容负连带清偿责任,实际履行清偿责任后有权向被告叶水荣追偿。三、驳回原告沈彩敏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53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58000元,财产保全费10000元,合计诉讼费68000元,由原告沈彩敏负担7000元,被告叶水荣、江苏润圆单县地产有限公司、安煜操、浙江引拓建设有限公司负担61000元,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缴纳。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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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06-1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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