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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佳士

    深圳市佳士机器人自动化设备有限公司

    存续
    • 官网:-
    • 地址:深圳市坪山新区青兰一路3号佳士工业厂区厂房A一层
    • 简介:-
    • 法律诉讼 3
    • 法院公告 0
    • 失信被执行人 0
    • 送达公告 4

    法律诉讼3

    序号 案件名称 案号 案由 案件身份 审理法院 裁判日期 发布日期
    1

    深圳市佳士机器人自动化设备有限公司与周欣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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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粤0310民初3931号 民间借贷纠纷

    原告-深圳市佳士机器人自动化设备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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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东省深圳市坪山区人民法院 2020-12-01 2021-01-05
    2

    深圳市佳士机器人自动化设备有限公司、佛山市奥拓玛智能设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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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8)粤06民终13104号 买卖合同纠纷

    上诉人-深圳市佳士机器人自动化设备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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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2018-12-24 2020-01-03
    3

    佛山市奥拓玛智能设备有限公司与深圳市佳士机器人自动化设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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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8)粤0605民初3587号 买卖合同纠纷

    原告-佛山市奥拓玛智能设备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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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2018-09-18 2019-12-23

    法院公告0

    暂无信息 暂无法院公告

    失信被执行人0

    暂无信息 暂无失信被执行人

    送达公告4

    序号 公告名称 案号 案由 案件身份 详情 发布日期
    1

    (2020)粤0310民初3931号判决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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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粤0310民初3931号之一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深圳市佳士机器人自动化设备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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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东省深圳市坪山区人民法院公告(2020)粤0310民初3931号之一周欣:原告深圳市佳士机器人自动化设备有限公司与被告周欣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已审理终结。因你方下落不明,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方公告送达本院(2020)粤0310民初393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为:一、被告周欣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向原告深圳市佳士机器人自动化设备有限公司偿还借款本金250000元及逾期付款利息(以250000元为基数,自2019年4月1日起按年利率6%计算至判决确认的履行期限届满之日止);二、驳回原告深圳市佳士机器人自动化设备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368元,被告周欣负担5263元,原告深圳市佳士机器人自动化设备有限公司负担105元。该判决自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的,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提交上诉状。特此公告。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二日注:本案公告采取以下方式进行公告: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本公告采用在https://www.szcourt.gov.cn/gg网站上刊登公告的方式,公告刊登日期即为公告发出日期。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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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12-02
    2

    (2020)粤0310民初3931号判决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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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粤0310民初3931号 民间借贷纠纷

    原告- 深圳市佳士机器人自动化设备有限公司 被告- 周欣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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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东省深圳市坪山区人民法院公告(2020)粤0310民初3931号之一周欣:原告深圳市佳士机器人自动化设备有限公司与被告周欣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已审理终结。因你方下落不明,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方公告送达本院(2020)粤0310民初393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为:一、被告周欣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向原告深圳市佳士机器人自动化设备有限公司偿还借款本金250000元及逾期付款利息(以250000元为基数,自2019年4月1日起按年利率6%计算至判决确认的履行期限届满之日止);二、驳回原告深圳市佳士机器人自动化设备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368元,被告周欣负担5263元,原告深圳市佳士机器人自动化设备有限公司负担105元。该判决自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的,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提交上诉状。特此公告。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二日注:本案公告采取以下方式进行公告: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本公告采用在https://www.szcourt.gov.cn/gg网站上刊登公告的方式,公告刊登日期即为公告发出日期。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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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12-02
    3

    (2020)粤0310民初3931号应诉及开庭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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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粤0310民初3931号 民间借贷纠纷

    原告- 深圳市佳士机器人自动化设备有限公司 被告- 周欣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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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东省深圳市坪山区人民法院公告(2020)粤0310民初3931号周欣:原告深圳市佳士机器人自动化设备有限公司与被告周欣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案号为(2020)粤0310民初3931号。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一、判令被告立即偿还原告借款本金人民币255000元(业务借款¥5000元、房贷借款¥250000元)及利息(注:其中250000元利息从2019年4月1日起按年利率6%计算至债务全部清偿日止,暂计至2020年4月30日,暂计为16250元。其中5000元利息从起诉之日起按年利率6%计算至债务全部清偿日止。),以上暂合计271250元。二、判令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最高人民法院在部分地区开展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最高人民法院《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方案》以及《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本案由审判员贾延涛一人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审理。现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天即视为送达。你应在公告期届满之次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答辩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提出副本,并于答辩期届满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证据。本院定于2020年10月14日09时30分在坑梓第二审判法庭(深圳市坪山区坑梓街道法庭路1号)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不出庭,本院将依法缺席裁判。特此公告。二〇二〇年七月二十日法院联系人:石斐宇电话:0755-23259120注:本案公告采取以下方式进行公告: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本公告采用在https://www.szcourt.gov.cn/gg网站上刊登公告的方式,公告刊登日期即为公告发出日期。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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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07-20
    4

    (2020)粤0310民初3931号应诉及开庭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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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粤0310民初3931号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深圳市佳士机器人自动化设备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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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东省深圳市坪山区人民法院公告(2020)粤0310民初3931号周欣:原告深圳市佳士机器人自动化设备有限公司与被告周欣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案号为(2020)粤0310民初3931号。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一、判令被告立即偿还原告借款本金人民币255000元(业务借款¥5000元、房贷借款¥250000元)及利息(注:其中250000元利息从2019年4月1日起按年利率6%计算至债务全部清偿日止,暂计至2020年4月30日,暂计为16250元。其中5000元利息从起诉之日起按年利率6%计算至债务全部清偿日止。),以上暂合计271250元。二、判令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最高人民法院在部分地区开展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最高人民法院《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方案》以及《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本案由审判员贾延涛一人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审理。现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天即视为送达。你应在公告期届满之次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答辩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提出副本,并于答辩期届满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证据。本院定于2020年10月14日09时30分在坑梓第二审判法庭(深圳市坪山区坑梓街道法庭路1号)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不出庭,本院将依法缺席裁判。特此公告。二〇二〇年七月二十日法院联系人:石斐宇电话:0755-23259120注:本案公告采取以下方式进行公告: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本公告采用在https://www.szcourt.gov.cn/gg网站上刊登公告的方式,公告刊登日期即为公告发出日期。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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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07-20
    vi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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