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公告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详情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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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川0191执保800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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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川0191执保800号 | 租赁合同纠纷 |
原告- 成都聚骄文化传播有限公司 当事人- 川执保号成都聚骄文化传播有限公司 被告- 成都市广播电视台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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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公告成都市广播电视台:本院受理的(2020)川0191执保800号申请人成都聚骄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成都市广播电视台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已保全终结。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案的(2020)川0191财保292号民事裁定书、(2020)川0191执保800号保全财产清单。裁定如下:对被申请人成都市广播电视台名下的财产在60000元范围内予以查封、扣押、冻结。自公告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裁定,可在公告期满后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特此公告案件承办法官:程为清联系电话:028-62695370二〇二〇年十月二十二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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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10-2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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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川0191执保801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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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川0191执保801号 | 租赁合同纠纷 |
原告- 四川上娱文化传播有限公司 当事人- 川执保号四川上娱文化传播有限公司 被告- 成都市广播电视台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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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公告成都市广播电视台:本院受理的(2020)川0191执保801号申请人四川上娱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成都市广播电视台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已保全终结。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案的(2020)川0191财保293号民事裁定书、(2020)川0191执保801号保全财产清单。裁定如下:对被申请人成都市广播电视台名下的财产在75000元范围内予以查封、扣押、冻结。自公告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裁定,可在公告期满后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特此公告案件承办法官:程为清联系电话:028-62695370二〇二〇年十月二十二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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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10-2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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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川0191民初15555号原告成都市广播电视台与被告成都新汇房地产营销策划有限公司广告合同纠纷一案公告送达本案的《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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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川0191民初15555号 | 广告合同纠纷 |
原告- 成都市广播电视台 被告- 成都新汇房地产营销策划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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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受理的(2018)川0191民初15555号原告成都市广播电视台与被告成都新汇房地产营销策划有限公司广告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方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案的《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被告成都新汇房地产营销策划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向原告成都市广播电视台支付广告费100000元及此款按年利率24%自2017年3月13日起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的违约金。案件受理费2518元、保全费1070元,共计3588元,由被告成都新汇房地产营销策划有限公司负担。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自公告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副本,上诉于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特此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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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8-2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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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川0191民初4689号原告成都市广播电视台与被告成都乐居网络技术有限公司广告合同纠纷一案公告送达本案的《民事判决书》、《不履行生效裁判司法风险告知书的通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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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川0191民初4689号 | 广告合同纠纷 |
原告- 成都市广播电视台 被告- 成都乐居网络技术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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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受理的(2019)川0191民初4689号原告成都市广播电视台与被告成都乐居网络技术有限公司广告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穷尽方式无法对你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案的《民事判决书》、《不履行生效裁判司法风险告知书的通知》。判决如下:被告成都乐居网络技术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成都市广播电视台支付广告费800000元及利息(利息以欠付广告费800000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从2017年5月16日起计算至本金付清之日止);驳回原告成都市广播电视台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特此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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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8-1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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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川0108民初1876号原告成都市广播电视台诉被告成都念家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广告合同纠纷一案开庭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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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川0108民初1876号 | 广告合同纠纷 |
原告- 成都市广播电视台 被告- 成都念家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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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受理的(2019)川0108民初1876号原告成都市广播电视台诉被告成都念家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广告合同纠纷一案,因你方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民事起诉状副本、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民事裁定书(简转普)、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30日内。本案开庭时间定于举证期限届满之日起第3日上午9:30(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开庭地点在本院第六审判庭。届时未到,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判决。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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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7-2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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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川0191民初15555号原告成都市广播电视台诉被告成都新汇房地产营销策划有限公司广告合同纠纷一案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追加当事人通知书、廉政监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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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川0191民初15555号 | 广告合同纠纷 |
原告- 成都市广播电视台 被告- 成都新汇房地产营销策划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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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受理的(2018)川0191民初15555号原告成都市广播电视台诉被告成都新汇房地产营销策划有限公司广告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请求:1.被告向原告支付广告费100000元;2.被告向原告支付违约金(以欠付广告费100000元为基数,按合同约定1‰每天,从2017年3月13日起计算至本金付清之日止);3.本案的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因你下落不明,本院决定适用普通程序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追加当事人通知书、廉政监督卡、诉讼须知、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于2019年8月19日14时00分在本院十一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届时未到,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判决。特此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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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5-3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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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川0191民初4689号原告成都市广播电视台与被告成都乐居网络技术有限公司广告合同纠纷一案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2019)川0191民初4689号民事裁定书(转普)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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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川0191民初4689号 | 广告合同纠纷 |
原告- 成都市广播电视台 被告- 成都乐居网络技术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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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受理的(2019)川0191民初4689号原告成都市广播电视台与被告成都乐居网络技术有限公司广告合同纠纷一案,原告成都市广播电视台诉请判令:1.成都乐居网络技术有限公司向成都市广播电视台支付广告费100万元;2.成都乐居网络技术有限公司向成都市广播电视台支付逾期付款资金利息(以欠付广告费100万元为基数,按人民银行贷款基准利率,从2017年5月16日起计算至本金付清之日止);3.本案诉讼费用由成都乐居网络技术有限公司承担。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2019)川0191民初4689号民事裁定书(转普)、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廉政监督卡、诉讼须知、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于2019年7月24日上午9:30在本院第八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届时未到,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判决。特此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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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5-0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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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川0108民初4530号原告成都市广播电视台与被告成都大唐金叶实业发展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判决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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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川0108民初4530号 | 合同纠纷 |
原告- 成都市广播电视台 被告- 成都大唐金叶实业发展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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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受理的(2018)川0108民初4530号原告成都市广播电视台与被告成都大唐金叶实业发展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方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2018)川0108民初453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成都大唐金叶实业发展有限公司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成都市广播电视台支付宣传费139,000元及违约金13,900元;二、被告成都大唐金叶实业发展有限公司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成都市广播电视台支付资金占用利息(以宣传费139,000元为基数,从2017年7月5日起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三、被告成都大唐金叶实业发展有限公司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原告成都市广播电视台支付律师费8,347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647元,由被告成都大唐金叶实业发展有限公司负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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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3-28 |
9 |
(2018)川0107民初9522号广告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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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川0107民初9522号 | 广告合同纠纷 |
原告- 成都市广播电视台 被告- 成都乐居网络技术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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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受理的(2018)川0107民初9522号原告成都市广播电视台与你广告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方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案的裁定书。裁定如下:本案移送成都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处理。自公告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裁定,可在公告期满后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副本,上诉于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特此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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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1-24 |
10 |
(2018)川0108民初4530号原告成都市广播电视台诉被告成都大唐金叶实业发展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开庭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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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川0108民初4530号 | 合同纠纷 |
原告- 成都市广播电视台 被告- 成都大唐金叶实业发展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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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受理的(2018)川0108民初4530号原告成都市广播电视台诉被告成都大唐金叶实业发展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因你方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民事起诉状副本、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民事裁定书(简转普)、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30日内。本案开庭时间定于举证期限届满之日起第3日上午9:30(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开庭地点在本院第五审判庭。届时未到,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判决。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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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12-1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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