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决定文书号 | 处罚单位 | 处罚结果/内容 | 处罚日期 | 操作 |
---|---|---|---|---|---|
1 | 杭税稽罚[2019]80 | 杭州市税务局 |
违法事实:2019年1月,你单位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50份(发票代码3300183130,发票号码26258896-26258920、25483742-25483766)开具发票金额合计4395160.99元,税额合计703225.74元,价税合计5098386.73元。上述发票未申报纳税,你单位于2019年4月3日被主管税务机关(国家税务总局杭州市拱墅区税务局)认定为非正常户。处罚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第(一)项之规定,对你单位开具的50份增值税普通发票认定为虚开发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三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对你单位虚开发票的行为处以500000元的罚款。处罚决定:对你单位虚开发票的行为处以500000元的罚款。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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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9-21 | 详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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