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案件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审理法院 | 裁判日期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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章燕儿、杭州华安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通知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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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浙0782执恢404号 | 借款合同纠纷 |
当事人-章燕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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义乌市人民法院 | 2020-03-12 | 2020-03-31 |
2 |
浙江安达塑胶制品有限公司、杭州华安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执行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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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杭拱执民字第2283号 | 其他案由 |
申请执行人-浙江安达塑胶制品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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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 | 2016-07-08 | 2017-01-09 |
序号 | 公告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详情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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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2015)杭拱商初字第50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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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杭拱商初字第50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 浙江安达塑胶制品有限公司 被告- 杭州华安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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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华安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浙江安达塑胶制品有限公司诉被告杭州华安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诉讼文书采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5)杭拱商初字第50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判决:被告杭州华安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浙江安达塑胶制品有限公司支付货款528540元,并承担逾期付款违约金(按每日万分之六的标准自2013年11月1日起算至本判决确定履行之日止)。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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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05-26 |
2 |
(2015)杭拱商初字第50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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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杭拱商初字第50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 浙江安达塑胶制品有限公司 被告- 杭州华安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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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华安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浙江安达塑胶制品有限公司诉被告杭州华安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简易程序转普通程序民事裁定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廉政监督卡等。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届满后的15日和30日。并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3日14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四号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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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02-1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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