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案件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审理法院 | 裁判日期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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亚美新材料科技(惠州)有限公司、东莞市卓能高分子材料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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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粤1972执2105号之一 | 买卖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亚美新材料科技(惠州)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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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 | 2019-10-31 | 2019-12-28 |
2 |
亚美新材料科技(惠州)有限公司与东莞市卓能高分子材料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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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粤1972民初17107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亚美新材料科技(惠州)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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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 | 2018-12-27 | 2019-04-19 |
3 |
亚美新材料科技(惠州)有限公司、东莞市睿泰涂布科技有限公司财产保全执行实施类执行一案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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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1973执保1276号 | 财产保全 |
当事人-亚美新材料科技(惠州)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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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市第三人民法院 | 2017-06-23 | 2019-06-05 |
4 |
亚美新材料科技(惠州)有限公司、东莞市睿泰涂布科技有限公司财产保全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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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1973执保1403号 | 财产保全 |
当事人-亚美新材料科技(惠州)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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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市第三人民法院 | 2017-06-20 | 2019-06-05 |
序号 | 公告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详情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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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2019)粤1972执2209、2105、2242号(东莞市卓能高分子材料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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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粤1972执2209、2105、2242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 东莞市广诚石油化工有限公司 亚美新材料科技(惠州)有限公司 东莞市嘉宝石油化工有限公司 被告- 东莞市卓能高分子材料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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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粤1972执2209、2105、2242号东莞市卓能高分子材料有限公司: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东莞市广诚石油化工有限公司、亚美新材料科技(惠州)有限公司、东莞市嘉宝石油化工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东莞市卓能高分子材料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三案过程中,因你方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现向你方公告送达执行决定书和限制消费令。本院决定将你方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限制高消费。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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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5-27 |
2 |
(2019)粤1972执2209、2242、2105号公告送达评估报告(东莞市卓能高分子材料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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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粤1972执2209、2242、2105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 东莞市广诚石油化工有限公司 亚美新材料科技(惠州)有限公司 东莞市嘉宝石油化工有限公司 被告- 东莞市卓能高分子材料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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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粤1972执2209、2242、2105号东莞市卓能高分子材料有限公司: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东莞市广诚石油化工有限公司、东莞市嘉宝石油化工有限公司、亚美新材料科技(惠州)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东莞市卓能高分子材料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三案过程中,已依法委托国众联资产评估土地房地产估价有限公司对被执行人东莞市卓能高分子材料有限公司名下的原材料、电脑、空调、分散机、涂布机等进行了评估进行了评估,评估价值为164612元。因你方下落不明,现向你方公告送达国众联评报字SA(2019)第2-0264号《资产评估报告》一份。你方若对评估价格有异议,请在收到本报告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提交书面异议书一式两份,逾期则视为对评估价值没有异议,本院将依法委托拍卖机构对评估财产公开拍卖处置。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满七日,即视为送达。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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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4-01 |
3 |
(2019)粤1972执2105号公告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东莞市卓能高分子材料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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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粤1972执2105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 亚美新材料科技(惠州)有限公司 被告- 东莞市卓能高分子材料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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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粤1972执2105号东莞市卓能高分子材料有限公司: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亚美新材料科技(惠州)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东莞市卓能高分子材料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你方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现向你方公告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本院责令你方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立即向申请执行人亚美新材料科技(惠州)有限公司支付货款103503.36元及利息(暂计至2019年2月19日为1529.58元)、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暂计至2019年2月19日为434.71元),返还受理费1185元;本案执行费1499.79元亦由你方承担,上述款项暂合计为108152.44元,并报告当前及一年以前的财产情况,逾期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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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2-1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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