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案件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审理法院 | 裁判日期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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万元来,安徽伟星置业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一案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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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皖0207执恢62号 | 追偿权纠纷 |
当事人-万元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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芜湖市鸠江区人民法院 | 2021-03-11 | 2021-04-01 |
2 |
安徽伟星置业有限公司与戴斌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调解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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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皖0202民初822号 | 追偿权纠纷 |
当事人-戴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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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芜湖市镜湖区人民法院 | 2021-03-08 | 2021-04-19 |
3 |
胡可峥,安徽伟星置业有限公司口头裁定笔录.doc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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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皖0202民初800号 |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
当事人-胡可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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芜湖市镜湖区人民法院 | 2021-03-04 | 2021-03-12 |
4 |
安徽伟星置业有限公司与鲁伟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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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皖0202民初7891号 | 追偿权纠纷 |
原告-安徽伟星置业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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芜湖市镜湖区人民法院 | 2020-12-30 | 2021-04-19 |
5 |
安徽伟星置业有限公司、张成树追偿权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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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皖0207执1982号之二 | 追偿权纠纷 |
申请执行人-安徽伟星置业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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芜湖市鸠江区人民法院 | 2020-12-22 | 2021-02-25 |
6 |
戴斌,安徽伟星置业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民事一案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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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皖0202民初9860号 | 追偿权纠纷 |
当事人-戴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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芜湖市镜湖区人民法院 | 2020-12-16 | 2020-12-29 |
7 |
安徽伟星置业有限公司、韦伟追偿权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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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皖0202执2388号 | 追偿权纠纷 |
申请执行人-安徽伟星置业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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芜湖市镜湖区人民法院 | 2020-07-13 | 2020-11-23 |
8 |
安徽伟星置业有限公司与张成树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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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皖0207民初1352号 | 追偿权纠纷 |
原告-安徽伟星置业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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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芜湖市鸠江区人民法院 | 2020-06-09 | 2020-07-10 |
9 |
安徽伟星置业有限公司与蔡亮亮、范欢欢追偿权纠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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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皖0207民初2305号 | 追偿权纠纷 |
当事人-安徽伟星置业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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芜湖市鸠江区人民法院 | 2020-06-05 | 2020-08-07 |
10 |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芜湖市分行与张艳坤、安徽伟星置业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调解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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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皖0202民初641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当事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芜湖市分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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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芜湖市镜湖区人民法院 | 2020-03-31 | 2020-06-08 |
序号 | 公告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详情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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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2021)皖0202民初9514号上海金吉鸟企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应诉材料送达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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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皖0202民初9514号 |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
原告- 安徽伟星置业有限公司 被告- 上海金吉鸟企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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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芜湖市镜湖区人民法院公告(2021)皖0202民初9514号上海金吉鸟企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我院受理原告安徽伟星置业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金吉鸟企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安徽伟星置业有限公司起诉:1、判令被告立即将芜湖市镜湖区伟星时代金融中心商业裙楼4F-404室房屋腾空搬让后返还给原告;2、判令被告立即支付自2020年12月1日至2021年8月31日拖欠租金978157.91元;3、判令被告按4596.46元/天(1378938元/12个月/30天×1.2倍)支付自2021年9月1日起至房屋实际腾空搬让之日止的房屋占用费;4、判令被告立即按年利率15.4%支付自2021年2月10日至实际给付之日止的逾期付款违约金(暂计至2021年9月1日违约金为79575.48元);5、判令按每平米每月5.2元结清自2020年12月1日至实际腾空搬让之日止的物业费,并据实结清实际腾空搬让之日止的电费、水费(暂计至2021年8月31日,物业费79636.8元、水电费29537.5元);7、判令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保全费用。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材料、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遇节假日顺延)上午8时30分在本院8号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特此公告。二〇二一年九月三十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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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9-30 |
2 |
(2021)皖0207民初5039号周荣应诉材料送达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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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皖0207民初5039号 | - |
原告- 安徽伟星置业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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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芜湖市鸠江区人民法院公告(2021)皖0207民初5039号周荣:本院受理原告安徽伟星置业有限公司诉被告周荣房屋租赁合同一案,原告安徽伟星置业有限公司起诉:1、判令被告立即将芜湖市鸠江区伟星星立方4F-01商铺腾空办让后返还给原告;2、判令被告立即支付自2020年9月1日至2021年8月31日拖欠租金584620.6元;3、判令被告按84945.8元/月支付自2021年9月1日起至房屋实际腾空之日止的房屋占用费;4、判令被告立即按年利率15.4%支付自2021年1月21日至实际给付之日止的延迟履行违约金(暂计至2021年9月1日违约金为121928.18元);5、判令被告据实结清实际腾空搬让之日止的电费、水费(暂计至2021年8于31日电费21470元、水费80493元);6、判令被告立即支付律师代理费5万元;7、判令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保全费用。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名单。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8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五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承办人:陶呈成联系方式:0553-5968506本公告于2021年9月29日刊登在芜湖市鸠江区人民法院网站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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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9-29 |
3 |
(2021)皖0202执2030号鲁伟执行通知书等送达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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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皖0202执2030号 | 追偿权纠纷 |
原告- 安徽伟星置业有限公司 被告- 鲁伟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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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芜湖市镜湖区人民法院公告(2021)皖0202执2030号鲁伟:本院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安徽伟星置业有限公司与鲁伟追偿权纠纷一案,因你未签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皖0202执2030号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执行告知书、限制消费令,责令你立即履行(2020)皖0202民初7891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二O二一年四月二十一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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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4-21 |
4 |
(2021)皖0202民初822号戴斌应诉材料送达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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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皖0202民初822号 | 追偿权纠纷 |
原告- 安徽伟星置业有限公司 被告- 戴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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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芜湖市镜湖区人民法院公告(2021)皖0202民初822号戴斌:我院受理原告安徽伟星置业有限公司与被告戴斌追偿权纠纷一案,原告安徽伟星置业有限公司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立即支付按揭代垫款183374.41元(暂计至2020年6月30日)、律师费20000元,合计203374.41元,由原告在应退还给被告的购房款中直接据实扣减;2、判令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材料、互联网公布裁判文书的告知书、民事裁定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等诉讼材料。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次日上午9时(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九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特此公告。二〇二一年二月四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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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2-04 |
5 |
(2020)皖0202民初7891号鲁伟民事判决书送达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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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皖0202民初7891号 | 追偿权纠纷 |
原告- 安徽伟星置业有限公司 被告- 鲁伟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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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芜湖市镜湖区人民法院公告(2020)皖0202民初7891号鲁伟:原告安徽伟星置业有限公司诉被告鲁伟追偿权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判决如下:被告鲁伟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安徽伟星置业有限公司代偿款14816.98元、违约金3000元、律师代理费1500元,合计19316.98元。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0)皖0202民初7891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至芜湖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特此公告。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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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12-31 |
6 |
(2020)皖0202民初7891号鲁伟应诉材料送达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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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皖0202民初7891号 | 追偿权纠纷 |
原告- 安徽伟星置业有限公司 被告- 鲁伟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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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芜湖市镜湖区人民法院公告(2020)皖0202民初7891号鲁伟:我院受理原告安徽伟星置业有限公司与被告鲁伟追偿权纠纷一案,原告安徽伟星置业有限公司诉讼请求:1、被告立即支付按揭代垫款14816.98元并按年利率24%支付2020年月30日至实际给付之日止的违约金;2、被告支付律师费5000元;3、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材料、互联网公布裁判文书的告知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等诉讼材料。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次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九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特此公告。二〇二〇年十月十五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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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10-15 |
7 |
(2020)皖0202民初379号戴斌、戴先宏、李玉芳民事判决书送达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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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皖0202民初379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芜湖扬子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安徽伟星置业有限公司 李玉芳 戴斌 戴先宏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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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芜湖市镜湖区人民法院公告(2020)皖0202民初379号戴斌、戴先宏、李玉芳:原告芜湖扬子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戴斌、戴先宏、李玉芳、安徽伟星置业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判决如下:一、被告戴斌、戴先宏、李玉芳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芜湖扬子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665585.09元、利息2717.81元、罚息2.34元(计算至2020年3月31日)及2020年4月1日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合同约定利率计算的利息、罚息;二、被告戴斌、戴先宏、李玉芳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芜湖扬子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实现债权费用(律师代理费)12000元;三、被告安徽伟星置业有限公司对上述一、二项应付款项负连带责任;四、驳回原告芜湖扬子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要求各被告配合办理圣地雅歌3-09#楼1单元202室房屋正式抵押登记手续,在取得房屋他项权证书后对房屋拍卖、变卖款在本金、利息及实现债权费用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的诉讼请求。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0)皖0202民初379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至芜湖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特此公告。二0二0年四月十六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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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4-16 |
8 |
(2020)皖0202民初379号戴斌、戴先宏、李玉芳、安徽伟星置业有限公司应诉材料送达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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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皖0202民初379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芜湖扬子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安徽伟星置业有限公司 李玉芳 戴斌 戴先宏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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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芜湖市镜湖区人民法院公告(2020)皖0202民初379号戴斌、戴先宏、李玉芳、安徽伟星置业有限公司:我院受理原告芜湖扬子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戴斌、戴先宏、李玉芳、安徽伟星置业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芜湖扬子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起诉:1、原告与被告戴斌、戴先宏、李玉芳、安徽伟星置业有限公司之间合同项下未偿还的贷款立即到期,被告戴斌、戴先宏、李玉芳共同偿还原告借款本金687848.65元,利息8392.5元,罚息56.81元(暂计算至2019年10月14日),及自2019年10月15日起至本息全部清偿之日止的利息、罚息(利息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档次贷款年利率计算,罚息按贷款年利率上浮50%的标准计算);2、被告戴斌、戴先宏、李玉芳共同承担原告的律师费20000元;3、被告安徽伟星置业有限公司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4、四被告配合办理圣地雅歌3-09#楼1单元202室房屋正式抵押登记手续,在原告取得房屋他项权证书后对房屋拍卖、变卖款在本金、利息及实现债权费用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5、四被告共同承担本案案件受理费、保全费等所有诉讼费用。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材料、开庭传票、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日期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第6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特此公告。二〇二〇年一月十三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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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1-1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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