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序号 | 案件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审理法院 | 裁判日期 | 发布日期 |
|---|---|---|---|---|---|---|---|
| 1 |
常州市武进海天密封件厂与舜龙重工(常州)机械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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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苏0411执198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常州市武进海天密封件厂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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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常州市新北区人民法院 | 2021-06-16 | 2021-07-28 |
| 2 |
常州市宝翔锻造有限公司与舜龙重工(常州)机械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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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苏0411执2333号 | 承揽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常州市宝翔锻造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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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常州市新北区人民法院 | 2020-12-04 | 2020-12-1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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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江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舜龙重工(常州)机械有限公司、常州江南电力环境工程有限公司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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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苏04执527号之七 | 借款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江苏江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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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20-03-24 | 2020-04-2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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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小川与舜龙重工(常州)机械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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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苏0411执恢484号 | 劳动争议 |
-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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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常州市新北区人民法院 | 2019-12-30 | 2020-03-27 |
| 5 |
韩志刚与舜龙重工(常州)机械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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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苏0411执恢465号 | 劳动争议 |
申请执行人-韩志刚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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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常州市新北区人民法院 | 2019-12-30 | 2020-03-27 |
| 6 |
蒋国方与舜龙重工(常州)机械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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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苏0411执恢483号 | 劳动争议 |
申请执行人-蒋国方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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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常州市新北区人民法院 | 2019-12-30 | 2020-03-27 |
| 7 |
周荣与舜龙重工(常州)机械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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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苏0411执恢467号 | 劳动争议 |
申请执行人-周荣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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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常州市新北区人民法院 | 2019-12-30 | 2020-03-27 |
| 8 |
陈锋与舜龙重工(常州)机械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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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苏0411执恢466号 | 劳动争议 |
申请执行人-陈锋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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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常州市新北区人民法院 | 2019-12-30 | 2020-03-27 |
| 9 |
吴义朋与舜龙重工(常州)机械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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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苏0411执恢470号 | 劳动争议 |
申请执行人-吴义朋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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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常州市新北区人民法院 | 2019-12-30 | 2020-03-27 |
| 10 |
谭小东与舜龙重工(常州)机械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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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苏0411执恢482号 | 劳动争议 |
申请执行人-谭小东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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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常州市新北区人民法院 | 2019-12-30 | 2020-03-27 |
暂无法院公告
| 序号 | 案号 | 执行法院 | 失信行为 | 履行情况 | 立案日期 | 操作 |
|---|---|---|---|---|---|---|
| 1 | (2017)苏0404执1627号 | 常州市钟楼区人民法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全部未履行 | 2017-07-05 | 详情 |
| 2 | (2017)苏0591执2112号 | 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全部未履行 | 2017-06-14 | 详情 |
| 3 | (2017)苏0411执243号 | 常州市新北区人民法院 |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 | 全部未履行 | 2017-02-07 | 详情 |
| 4 | (2017)苏0404执141号 | 常州市钟楼区人民法院 |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 | 全部未履行 | 2017-01-11 | 详情 |
| 5 | (2016)苏0591执3228号 | 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 |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 | 全部未履行 | 2016-09-13 | 详情 |
| 6 | (2016)苏0402执2261号 | 常州市天宁区人民法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全部未履行 | 2016-08-26 | 详情 |
| 7 | (2016)苏0402执2208号 | 常州市天宁区人民法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的 | 全部未履行 | 2016-08-15 | 详情 |
| 8 | (2016)苏0402执2207号 | 常州市天宁区人民法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的 | 全部未履行 | 2016-08-15 | 详情 |
| 9 | (2016)苏0402执1720号 | 常州市天宁区人民法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全部未履行 | 2016-06-24 | 详情 |
| 10 | (2016)苏0402执1719号 | 常州市天宁区人民法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全部未履行 | 2016-06-24 | 详情 |
| 序号 | 公告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详情 | 发布日期 |
|---|---|---|---|---|---|---|
| 1 |
原告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中新支行与被告舜龙重工(常州)机械有限公司、常州江南电力设备集团有限公司、常州金太阳鹏宇机械有限公司、王晔、李燕萍、花寒艳、李国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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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591民初4208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中新支行 被告- 舜龙重工(常州)机械有限公司 常州江南电力设备集团有限公司 常州金太阳鹏宇机械有限公司 王晔 李燕萍 花寒艳 李国成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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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公告舜龙重工(常州)机械有限公司、常州江南电力设备集团有限公司、常州金太阳鹏宇机械有限公司、王晔、李燕萍、花寒艳、李国成:本院受理(2016)苏0591民初4208号原告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中新支行与被告舜龙重工(常州)机械有限公司、常州江南电力设备集团有限公司、常州金太阳鹏宇机械有限公司、王晔、李燕萍、花寒艳、李国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6)苏0591民初420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舜龙重工(常州)机械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中新支行编号6111141126合同项下借款本金770万元,截至2016年11月10日的利息32088.24元、罚息1021190.42元、复利2831.79元,及自2016年11月11日起至实际还款日止的罚息、复利(罚息以本金770万元中未付部分为基数,按照年利率8.4%计算,复利以利息32088.24元中未付部分为基数,按照年利率5.6%计算);二、被告舜龙重工(常州)机械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中新支行编号6111141127合同项下借款本金1000万元,截至2016年11月10日的利息54444.44元、罚息1319111.11元、复利4785.06元,及自2016年11月11日起至实际还款日止的罚息、复利(以本金1000万元中未付部分为基数,按照年利率8.4%计算,复利以利息54444.44元中未付部分为基数,按照年利率5.6%计算);三、被告舜龙重工(常州)机械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付原告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中新支行律师费248600元;四、被告常州江南电力设备集团有限公司、常州金太阳鹏宇机械有限公司、王晔、李燕萍对被告舜龙重工(常州)机械有限公司前述第一、二、三项付款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常州江南电力设备集团有限公司、常州金太阳鹏宇机械有限公司、王晔、李燕萍在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舜龙重工(常州)机械有限公司追偿;五、若被告舜龙重工(常州)机械有限公司不能如期履行上述债务,则原告有权以被告花寒艳、李国成名下坐落于常州勤德家园12幢丁单元401室房屋折价或以拍卖、变卖所得价款在本金105万元及105万元本金对应产生的利息、罚息、复利、违约金、实现抵押权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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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11-30 |
| 2 |
王晔、李燕萍、花寒艳、李国成、舜龙重工(常州)机械有限公司、常州江南电力设备集团有限公司、常州金太阳鹏宇机械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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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591民初4208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当事人- 舜龙重工(常州)机械有限公司 常州江南电力设备集团有限公司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中新支行 常州金太阳鹏宇机械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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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公告王晔、李燕萍、花寒艳、李国成、舜龙重工(常州)机械有限公司、常州江南电力设备集团有限公司、常州金太阳鹏宇机械有限公司:本院受理(2016)苏0591民初4208号原告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中新支行与王晔、李燕萍、花寒艳、李国成、舜龙重工(常州)机械有限公司、常州江南电力设备集团有限公司、常州金太阳鹏宇机械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原告的诉讼请求为1、判令被告一立即偿还贷款本金人民币1770万元、逾期利息(含罚息、复息)人民币1390100.76元(该利息、复息及罚息暂计算至2016年2月3日,此后按借款合同约定的利率计算至本息全部清偿之日止),实现债权的费用人民币248600元;2、判令被告二、被告三、被告四、被告五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3、判令被告六、七在最高额抵押合同担保范围内承担抵押担保责任,同时请求法院依法确认原告对抵押担保人抵押的位于常州勤德家园12幢丁单元401室房产折价或者拍卖、变卖该房产所得价款优先受偿。4、判令七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下午14时3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七法庭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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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08-0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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