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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华夏银行

    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张家港支行

    存续
    • 地址:杨舍镇梁丰路2号
    • 简介:-
    • 法律诉讼 42
    • 法院公告 0
    • 失信被执行人 0
    • 送达公告 27

    法律诉讼42

    序号 案件名称 案号 案由 案件身份 审理法院 裁判日期 发布日期
    1

    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张家港支行、何晓峰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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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苏0591执5775号 借款合同纠纷

    申请执行人-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张家港支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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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 2021-08-13 2021-09-29
    2

    苏州新华利制管有限公司、淮安宝泰钢铁制品有限公司与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张家港支行、朱建春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申诉、申请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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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苏民申4325号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再审申请人-淮安宝泰钢铁制品有限公司
    苏州新华利制管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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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 2021-03-24 2021-03-29
    3

    徐州光环物资贸易有限公司与张家港市凤凰现代农业发展有限公司、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张家港支行票据利益返还请求权纠纷、返还原物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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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苏05民终2100号 票据利益返还请求权纠纷

    上诉人-徐州光环物资贸易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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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1-03-12 2021-03-31
    4

    10231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张家港支行与何晓峰、周萍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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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苏0591民初10231号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原告-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张家港支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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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 2021-02-05 2021-07-08
    5

    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张家港支行与常熟市新博尔毛纺织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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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9)苏0591民初10158号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原告-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张家港支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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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 2021-01-29 2021-06-18
    6

    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张家港支行与朱建春、石洪芳、淮安宝泰钢铁制品有限公司、苏州新华利制管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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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9)苏0591执3471号之二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申请执行人-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张家港支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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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 2019-12-26 2020-01-02
    7

    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张家港支行与陈彬、李芳芳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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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9)苏0591执2176号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原告-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张家港支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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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 2019-12-16 2019-12-19
    8

    苏州新华利制管有限公司、淮安宝泰钢铁制品有限公司与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张家港支行、朱建春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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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9)苏05民终2535号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上诉人-淮安宝泰钢铁制品有限公司
    苏州新华利制管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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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2019-05-30 2020-01-01
    9

    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张家港支行与张爱华、张溱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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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8)苏0591执5158号之一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申请执行人-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张家港支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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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 2019-04-25 2019-05-14
    10

    286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张家港支行与陈彬、李芳芳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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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9)苏0591民初286号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原告-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张家港支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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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 2019-03-11 2019-05-30

    法院公告0

    暂无信息 暂无法院公告

    失信被执行人0

    暂无信息 暂无失信被执行人

    送达公告27

    序号 公告名称 案号 案由 案件身份 详情 发布日期
    1

    原告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张家港支行与被告江苏丰谷油脂有限公司、山东远东矿业有限公司、张爱华、张溱、张凯、张蓉、张苗苗、山东佰顺实业有限公司、保定东部矿业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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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8)苏0591民初1390号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原告- 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张家港支行 被告- 江苏丰谷油脂有限公司 山东远东矿业有限公司 张爱华 张溱 张凯 张蓉 张苗苗 山东佰顺实业有限公司 保定东部矿业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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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公告张蓉、张苗苗:本院受理原告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张家港支行与被告江苏丰谷油脂有限公司、山东远东矿业有限公司、张爱华、张溱、张凯、张蓉、张苗苗、山东佰顺实业有限公司、保定东部矿业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结束,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8)苏0591民初1390号民事判决书、(2018)苏0591民初1390号民事裁定书以及保全清单等材料。判决如下:一、被告江苏丰谷油脂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张家港支行垫款34797926.65元,并赔付原告至2017年12月28日的逾期利息11826422.7元,以及自2017年12月29日起至实际还款之日止的逾期利息(以未还垫款本金为基数,按年利率18%计算)。二、被告山东远东矿业有限公司、张爱华、张溱、张凯、张蓉、张苗苗、山东佰顺实业有限公司、保定东部矿业有限公司对被告江苏丰谷油脂有限公司的上述第一项付款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山东远东矿业有限公司、张爱华、张溱、张凯、张蓉、张苗苗、山东佰顺实业有限公司、保定东部矿业有限公司在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江苏丰谷油脂有限公司追偿。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74922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279922元,由被告江苏丰谷油脂有限公司、山东远东矿业有限公司、张爱华、张溱、张凯、张蓉、张苗苗、山东佰顺实业有限公司、保定东部矿业有限公司负担(被告负担之款原告已预交,本院不再退还,由被告在履行本判决时一并支付原告)。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按照国务院《诉讼费用缴纳办法》规定向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开户名: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农业银行苏州苏福路支行,帐号:10555301040017676。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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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8-07-20
    2

    原告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张家港支行与被告江苏丰谷油脂有限公司、山东远东矿业有限公司、张爱华、张溱、张凯、张蓉、张苗苗、山东佰顺实业有限公司、保定东部矿业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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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8)苏0591民初1461号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原告- 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张家港支行 被告- 江苏丰谷油脂有限公司 山东远东矿业有限公司 张爱华 张溱 张凯 张蓉 张苗苗 山东佰顺实业有限公司 保定东部矿业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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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公告张蓉、张苗苗:本院受理原告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张家港支行与被告江苏丰谷油脂有限公司、山东远东矿业有限公司、张爱华、张溱、张凯、张蓉、张苗苗、山东佰顺实业有限公司、保定东部矿业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结束,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8)苏0591民初1461号民事判决书、(2018)苏0591民初1461号民事裁定书以及保全清单等材料。判决如下:一、被告江苏丰谷油脂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张家港支行垫款33491854.04元,并赔付原告至2018年6月5日的逾期利息14365180.43元,以及自2018年6月6日起至实际还款之日止的逾期利息(以未还垫款本金为基数,按年利率18%计算)。二、被告山东远东矿业有限公司、张爱华、张溱、张凯、张蓉、张苗苗、山东佰顺实业有限公司、保定东部矿业有限公司对被告江苏丰谷油脂有限公司的上述第一项付款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山东远东矿业有限公司、张爱华、张溱、张凯、张蓉、张苗苗、山东佰顺实业有限公司、保定东部矿业有限公司在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江苏丰谷油脂有限公司追偿。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67772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272772元,由被告江苏丰谷油脂有限公司、山东远东矿业有限公司、张爱华、张溱、张凯、张蓉、张苗苗、山东佰顺实业有限公司、保定东部矿业有限公司负担(被告负担之款原告已预交,本院不再退还,由被告在履行本判决时一并支付原告)。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按照国务院《诉讼费用缴纳办法》规定向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开户名: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农业银行苏州苏福路支行,帐号:10555301040017676。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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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8-07-20
    3

    原告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张家港支行与被告江苏丰谷油脂有限公司、山东阿掖山集团有限公司、山东昌华实业发展有限公司、山东昌华食品集团有限公司、山东远东矿业有限公司、张溱、张凯、张爱华、张蓉、张苗苗、山东恒隆粮油有限公司、日照利保植物蛋白有限公司、山东佰顺实业有限公司、保定东部矿业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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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6)苏0591民初4106号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原告- 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张家港支行 被告- 日照利保植物蛋白有限公司 张溱 江苏丰谷油脂有限公司 张苗苗 张爱华 保定东部矿业有限公司 山东昌华食品集团有限公司 山东昌华实业发展有限公司 山东恒隆粮油有限公司 山东远东矿业有限公司 山东佰顺实业有限公司 张蓉 张凯 山东阿掖山集团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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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江苏丰谷油脂有限公司、山东阿掖山集团有限公司、山东昌华实业发展有限公司、山东昌华食品集团有限公司、山东远东矿业有限公司、张溱、张凯、张爱华、张蓉、张苗苗、山东恒隆粮油有限公司、日照利保植物蛋白有限公司、山东佰顺实业有限公司、保定东部矿业有限公司:本院受理(2016)苏0591民初4106号原告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张家港支行与被告江苏丰谷油脂有限公司、山东阿掖山集团有限公司、山东昌华实业发展有限公司、山东昌华食品集团有限公司、山东远东矿业有限公司、张溱、张凯、张爱华、张蓉、张苗苗、山东恒隆粮油有限公司、日照利保植物蛋白有限公司、山东佰顺实业有限公司、保定东部矿业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6)苏0591民初4106号上诉状,上诉请求为:请求撤销(2016)苏0591民初4106号民事判决书第一项,对逾期利息数额967001.96元部分依法作出改判。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上诉状,逾期则视为送达。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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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7-01-05
    4

    原告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张家港支行与被告江苏丰谷油脂有限公司、山东阿掖山集团有限公司、山东昌华实业发展有限公司、山东昌华食品集团有限公司、山东远东矿业有限公司、张爱华、张溱、张凯、张蓉、张苗苗、山东恒隆粮油有限公司、日照利保植物蛋白有限公司、山东佰顺实业有限公司、保定东部矿业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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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6)苏0591民初4099号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原告- 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张家港支行 被告- 日照利保植物蛋白有限公司 张溱 江苏丰谷油脂有限公司 张苗苗 张爱华 保定东部矿业有限公司 山东昌华食品集团有限公司 山东昌华实业发展有限公司 山东恒隆粮油有限公司 山东远东矿业有限公司 山东佰顺实业有限公司 张蓉 张凯 山东阿掖山集团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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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江苏丰谷油脂有限公司、山东阿掖山集团有限公司、山东昌华实业发展有限公司、山东昌华食品集团有限公司、山东远东矿业有限公司、张爱华、张溱、张凯、张蓉、张苗苗、山东恒隆粮油有限公司、日照利保植物蛋白有限公司、山东佰顺实业有限公司、保定东部矿业有限公司:本院受理(2016)苏0591民初4099号原告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张家港支行与被告江苏丰谷油脂有限公司、山东阿掖山集团有限公司、山东昌华实业发展有限公司、山东昌华食品集团有限公司、山东远东矿业有限公司、张爱华、张溱、张凯、张蓉、张苗苗、山东恒隆粮油有限公司、日照利保植物蛋白有限公司、山东佰顺实业有限公司、保定东部矿业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6)苏0591民初4099号上诉状,上诉请求为:请求撤销(2016)苏0591民初4099号民事判决书第一项,对逾期利息数额888294.65元部分依法作出改判。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上诉状,逾期则视为送达。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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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7-01-05
    5

    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张家港支行、吴林燕、温作健、吴用江、庄旭芬、缪荣军、彭晓秋、黄细芳、马涛、蔡秀叶、张李江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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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6)苏0591 民初4108号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原告- 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张家港支行 被告- 吴林燕 温作健 吴用江 庄旭芬 缪荣军 彭晓秋 黄细芳 马涛 蔡秀叶 张李江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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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公告吴林燕、温作健、吴用江、庄旭芬、缪荣军、彭晓秋、黄细芳、马涛、蔡秀叶、张李江:本院受理(2016)苏0591民初4108号原告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张家港支行诉被告吴林燕、温作健、吴用江、庄旭芬、缪荣军、彭晓秋、黄细芳、马涛、蔡秀叶、张李江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6)苏0591民初4108号民事判决书、民事裁定书、保全清单(判决如下:一、被告吴林燕、温作健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7日内偿还原告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张家港支行借款本金780000元、利息7403.9元、罚息66885元、复利679.31元,及自2016年10月29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按年利率9%计算的罚息、复利(罚息以未付本金780000元为计算基数,复利以未付利息7403.9元为计算基数);二、被告吴林燕、温作健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7日内向原告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张家港支行支付律师费25100元;三、若被告吴林燕、温作健未能如期足额履行上述还款义务,则原告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张家港支行有权以被告吴林燕名下坐落于张家港市杨舍镇沙工新村18幢605室房屋折价或以变卖、拍卖所得价款根据登记的抵押顺位在420300元范围内优先受偿;四、被告吴用江、庄旭芬、缪荣军、彭晓秋、黄细芳、马涛、蔡秀叶、张李江对被告吴林燕、温作健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吴林燕、温作健追偿。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2336元、诉讼保全费4420元,合计16756元由被告吴林燕、温作健、吴用江、庄旭芬、缪荣军、彭晓秋、黄细芳、马涛、蔡秀叶、张李江负担。原告同意其所预缴的案件受理费由被告向其直接支付,本院不再退还,被告应于履行判决时一并向原告支付诉讼费16756元。)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裁定书、保全清单,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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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6-11-10
    6

    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张家港支行、缪荣军、彭晓秋、吴林燕、温作健、吴用江、庄旭芬、黄细芳、马涛、蔡秀叶、张李江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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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6)苏0591 民初4109号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原告- 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张家港支行 被告- 缪荣军 彭晓秋 吴林燕 温作健 吴用江 庄旭芬 黄细芳 马涛 蔡秀叶 张李江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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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公告缪荣军、彭晓秋、吴林燕、温作健、吴用江、庄旭芬、黄细芳、马涛、蔡秀叶、张李江:本院受理(2016)苏0591民初4109号原告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张家港支行诉被告缪荣军、彭晓秋、吴林燕、温作健、吴用江、庄旭芬、黄细芳、马涛、蔡秀叶、张李江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6)苏0591民初4109号民事判决书、民事裁定书、保全清单(判决如下:一、被告缪荣军、彭晓秋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7日内偿还原告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张家港支行借款本金1170000元、利息6001.47元、罚息100327.5元、复利535.25元,及自2016年10月29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按年利率9%计算的罚息、复利(罚息以未付本金1170000元为计算基数,复利以未付利息6001.47元为计算基数);二、被告缪荣军、彭晓秋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7日内向原告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张家港支行支付律师费34000元;三、若被告缪荣军、彭晓秋未能如期足额履行上述还款义务,则原告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张家港支行有权以被告缪荣军、彭晓秋名下坐落于张家港市杨舍镇南苑新村71幢605室房屋及附属车库折价或以变卖、拍卖所得价款根据登记的抵押顺位在332100元范围内优先受偿;四、被告吴用江、庄旭芬、吴林燕、温作健、黄细芳、马涛、蔡秀叶、张李江对被告缪荣军、彭晓秋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缪荣军、彭晓秋追偿。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6226元、诉讼保全费5000元,合计21226元由被告缪荣军、彭晓秋、吴林燕、温作健、吴用江、庄旭芬、黄细芳、马涛、蔡秀叶、张李江负担。原告同意其所预缴的案件受理费由被告向其直接支付,本院不再退还,被告应于履行判决时一并向原告支付诉讼费21226元。)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裁定书、保全清单,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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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6-11-10
    7

    原告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张家港支行与被告江苏丰谷油脂有限公司、山东阿掖山集团有限公司、山东昌华实业发展有限公司、山东昌华食品集团有限公司、山东远东矿业有限公司、张爱华、张溱、张凯、张蓉、张苗苗、山东恒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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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6)苏0591民初4099号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原告- 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张家港支行 被告- 江苏丰谷油脂有限公司 山东阿掖山集团有限公司 山东昌华实业发展有限公司 山东昌华食品集团有限公司 山东远东矿业有限公司 张爱华 张溱 张凯 张蓉 张苗苗 山东恒隆粮油有限公司 日照利保植物蛋白有限公司 山东佰顺实业有限公司 保定东部矿业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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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江苏丰谷油脂有限公司、山东阿掖山集团有限公司、山东昌华实业发展有限公司、山东昌华食品集团有限公司、山东远东矿业有限公司、张爱华、张溱、张凯、张蓉、张苗苗、山东恒隆粮油有限公司、日照利保植物蛋白有限公司、山东佰顺实业有限公司、保定东部矿业有限公司:本院受理(2016)苏0591民初4099号原告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张家港支行与被告江苏丰谷油脂有限公司、山东阿掖山集团有限公司、山东昌华实业发展有限公司、山东昌华食品集团有限公司、山东远东矿业有限公司、张爱华、张溱、张凯、张蓉、张苗苗、山东恒隆粮油有限公司、日照利保植物蛋白有限公司、山东佰顺实业有限公司、保定东部矿业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6)苏0591民初4099号民事判决书:一、被告江苏丰谷油脂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张家港支行垫款48015799.75元,并赔付原告至2016年3月30日的逾期利息888294.65元,以及自2016年3月31日起至实际还款之日止的逾期利息(以未还垫款本金为基数,按年利率18%计算)。二、被告山东阿掖山集团有限公司、山东昌华实业发展有限公司、山东昌华食品集团有限公司、山东远东矿业有限公司、张爱华、张溱、张凯、张蓉、张苗苗、山东恒隆粮油有限公司、日照利保植物蛋白有限公司、山东佰顺实业有限公司、保定东部矿业有限公司对被告江苏丰谷油脂有限公司的上述第一项付款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山东阿掖山集团有限公司、山东昌华实业发展有限公司、山东昌华食品集团有限公司、山东远东矿业有限公司、张爱华、张溱、张凯、张蓉、张苗苗、山东恒隆粮油有限公司、日照利保植物蛋白有限公司、山东佰顺实业有限公司、保定东部矿业有限公司在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江苏丰谷油脂有限公司追偿。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43160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148160元,由被告江苏丰谷油脂有限公司、山东阿掖山集团有限公司、山东昌华实业发展有限公司、山东昌华食品集团有限公司、山东远东矿业有限公司、张爱华、张溱、张凯、张蓉、张苗苗、山东恒隆粮油有限公司、日照利保植物蛋白有限公司、山东佰顺实业有限公司、保定东部矿业有限公司负担(被告负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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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6-11-10
    8

    原告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张家港支行与被告江苏丰谷油脂有限公司、山东阿掖山集团有限公司、山东昌华实业发展有限公司、山东昌华食品集团有限公司、山东远东矿业有限公司、张溱、张凯、张爱华、张蓉、张苗苗、山东恒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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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6)苏0591民初4106号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原告- 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张家港支行 被告- 江苏丰谷油脂有限公司 山东阿掖山集团有限公司 山东昌华实业发展有限公司 山东昌华食品集团有限公司 山东远东矿业有限公司 张溱 张凯 张爱华 张蓉 张苗苗 山东恒隆粮油有限公司 日照利保植物蛋白有限公司 山东佰顺实业有限公司 保定东部矿业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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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江苏丰谷油脂有限公司、山东阿掖山集团有限公司、山东昌华实业发展有限公司、山东昌华食品集团有限公司、山东远东矿业有限公司、张溱、张凯、张爱华、张蓉、张苗苗、山东恒隆粮油有限公司、日照利保植物蛋白有限公司、山东佰顺实业有限公司、保定东部矿业有限公司:本院受理(2016)苏0591民初4106号原告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张家港支行与被告江苏丰谷油脂有限公司、山东阿掖山集团有限公司、山东昌华实业发展有限公司、山东昌华食品集团有限公司、山东远东矿业有限公司、张溱、张凯、张爱华、张蓉、张苗苗、山东恒隆粮油有限公司、日照利保植物蛋白有限公司、山东佰顺实业有限公司、保定东部矿业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6)苏0591民初4106号民事判决书:一、被告江苏丰谷油脂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张家港支行垫款48031207.61元,并赔付原告至2016年3月30日的逾期利息967001.96元,以及自2016年4月1日起至实际还款之日止的逾期利息(以未还垫款本金为基数,按年利率18%计算)。二、被告山东阿掖山集团有限公司、山东昌华实业发展有限公司、山东昌华食品集团有限公司、山东远东矿业有限公司、张爱华、张溱、张凯、张蓉、张苗苗、山东恒隆粮油有限公司、日照利保植物蛋白有限公司、山东佰顺实业有限公司、保定东部矿业有限公司对被告江苏丰谷油脂有限公司的上述第一项付款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山东阿掖山集团有限公司、山东昌华实业发展有限公司、山东昌华食品集团有限公司、山东远东矿业有限公司、张爱华、张溱、张凯、张蓉、张苗苗、山东恒隆粮油有限公司、日照利保植物蛋白有限公司、山东佰顺实业有限公司、保定东部矿业有限公司在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江苏丰谷油脂有限公司追偿。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86791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291791元,由被告江苏丰谷油脂有限公司、山东阿掖山集团有限公司、山东昌华实业发展有限公司、山东昌华食品集团有限公司、山东远东矿业有限公司、张爱华、张溱、张凯、张蓉、张苗苗、山东恒隆粮油有限公司、日照利保植物蛋白有限公司、山东佰顺实业有限公司、保定东部矿业有限公司负担(被告负担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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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6-11-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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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原告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张家港支行与被告张家港市新金玛家交电有限公司、张家港市金万闰金属材料有限公司、江苏麦得斯重工科技有限公司、张家港市欣匀盛机械制造有限公司、苏州市缘通典当有限公司、朱魏枫、邬建红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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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5)园商初字第04264号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原告- 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张家港支行 被告- 张家港市新金玛家交电有限公司 张家港市金万闰金属材料有限公司 江苏麦得斯重工科技有限公司 张家港市欣匀盛机械制造有限公司 苏州市缘通典当有限公司 朱魏枫 邬建红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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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公告张家港市新金玛家交电有限公司、张家港市金万闰金属材料有限公司、江苏麦得斯重工科技有限公司、张家港市欣匀盛机械制造有限公司、苏州市缘通典当有限公司、朱魏枫、邬建红:本院受理原告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张家港支行与被告张家港市新金玛家交电有限公司、张家港市金万闰金属材料有限公司、江苏麦得斯重工科技有限公司、张家港市欣匀盛机械制造有限公司、苏州市缘通典当有限公司、朱魏枫、邬建红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结束,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5)园商初字第0426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张家港市新金玛家交电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张家港支行借款本金人民币1000万元及截止2015年10月30日的利息12817.38元、复利89.91元,以及自2015年10月31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的罚息(以本金1000万元中未清偿部分为基数按年利率9.945%计算),复利(以利息12817.38元中未清偿部分为基数按年利率9.945%计算);二、被告张家港市新金玛家交电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付原告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张家港支行实现债权支出的律师费用185690元;三、被告张家港市金万闰金属材料有限公司、江苏麦得斯重工科技有限公司、张家港市欣匀盛机械制造有限公司、苏州市缘通典当有限公司、朱魏枫、邬建红对被告张家港市新金玛家交电有限公司的上述第一、二项付款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其在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张家港市新金玛家交电有限公司追偿。四、如被告张家港市新金玛家交电有限公司未履行上述第一、二项付款义务,则原告有权就位于浮桥镇瑞江路66号815室房产、浮桥镇瑞江路66号904室房产、浮桥镇瑞江路66号803室房产、浮桥镇瑞江路66号804室房产、浮桥镇瑞江路66号912室房产、浮桥镇瑞江路66号206室房产、浮桥镇瑞江路66号913室房产折价或拍卖、变卖所得价款在3818098元限额内优先受偿。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83728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88728元,由原告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张家港支行负担700元,由被告张家港市新金玛家交电有限公司、张家港市金万闰金属材料有限公司、江苏麦得斯重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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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6-08-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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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原告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张家港支行与被告张爱华、张溱、张凯、张蓉、张苗苗、江苏丰谷油脂有限公司、山东阿掖山集团有限公司、山东昌华实业发展有限公司、山东昌华食品集团有限公司、山东远东矿业有限公司、山东恒隆粮油有限公司、日照利保植物蛋白有限公司、山东佰顺实业有限公司、保定东部矿业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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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6)苏0591民初4099号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原告- 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张家港支行 被告- 日照利保植物蛋白有限公司 张溱 张苗苗 江苏丰谷油脂有限公司 张爱华 保定东部矿业有限公司 山东昌华实业发展有限公司 山东昌华食品集团有限公司 山东恒隆粮油有限公司 山东远东矿业有限公司 山东佰顺实业有限公司 张蓉 张凯 山东阿掖山集团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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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张爱华、张溱、张凯、张蓉、张苗苗、江苏丰谷油脂有限公司、山东阿掖山集团有限公司、山东昌华实业发展有限公司、山东昌华食品集团有限公司、山东远东矿业有限公司、山东恒隆粮油有限公司、日照利保植物蛋白有限公司、山东佰顺实业有限公司、保定东部矿业有限公司:本院受理(2016)苏0591民初4099号原告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张家港支行与被告张爱华、张溱、张凯、张蓉、张苗苗、江苏丰谷油脂有限公司、山东阿掖山集团有限公司、山东昌华实业发展有限公司、山东昌华食品集团有限公司、山东远东矿业有限公司、山东恒隆粮油有限公司、日照利保植物蛋白有限公司、山东佰顺实业有限公司、保定东部矿业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原告诉讼请求为:判令被告江苏丰谷油脂有限公司归还原告为其支付的信用证垫款48015799.75元、利息888294.65元(利息按合同约定标准暂算至2016年3月30日,请求至实际给付之日),两者共计48904094.40元;被告山东阿掖山集团有限公司在内的其余13个被告对第一项、第二项诉讼请求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本案案件受理费、保全费等全部诉讼费用由各被告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下午14时3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七法庭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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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6-08-01
    vi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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