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序号 | 案件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审理法院 | 裁判日期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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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朋、深圳市南山区明记士多店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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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买卖合同纠纷 |
上诉人-王朋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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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暂无法院公告
暂无失信被执行人
| 序号 | 公告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详情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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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粤0305民初6181号民事判决书及上诉状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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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粤0305民初6181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当事人- 深圳市南山区明记士多店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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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公告(2018)粤0305民初6181号深圳市南山区明记士多店、赖桂珠:本院受理原告王朋诉被告深圳市南山区明记士多店、赖桂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18)粤0305民初6181号民事判决书,内容如下:一、被告赖桂珠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退还原告王朋人民币5,400元,同时原告王朋应将涉案的十二瓶1.00L“HennessyV.S.O.P”进口洋酒退还给被告赖桂珠;二、驳回原告王朋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人民币1,285元,由原告负担人民币1,168元,被告赖桂珠负担人民币117元。及本案原告王朋于法定期限内向本院递交的上诉状,内容如下:一、维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2018)粤0305民初6181号民事判决书第一项;二、撤销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2018)粤0305民初6181号民事判决书第二项;三、依法改判支持被上诉人赔偿上诉人价款十倍赔偿金54,000元的诉讼请求;四、由被上诉人承担全部诉讼费。本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提交,本判决将发生法律效力。特此公告。二○一九年一月三十日联系人:陈峰联系电话:0755-86608424邮寄地址:深圳市南山区玉泉路26号南山法院速裁庭810办公室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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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1-3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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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粤0305民初6181号民事判决书及上诉状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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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粤0305民初6181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 王朋 被告- 深圳市南山区明记士多店 赖桂珠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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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公告(2018)粤0305民初6181号深圳市南山区明记士多店、赖桂珠:本院受理原告王朋诉被告深圳市南山区明记士多店、赖桂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18)粤0305民初6181号民事判决书,内容如下:一、被告赖桂珠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退还原告王朋人民币5,400元,同时原告王朋应将涉案的十二瓶1.00L“HennessyV.S.O.P”进口洋酒退还给被告赖桂珠;二、驳回原告王朋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人民币1,285元,由原告负担人民币1,168元,被告赖桂珠负担人民币117元。及本案原告王朋于法定期限内向本院递交的上诉状,内容如下:一、维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2018)粤0305民初6181号民事判决书第一项;二、撤销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2018)粤0305民初6181号民事判决书第二项;三、依法改判支持被上诉人赔偿上诉人价款十倍赔偿金54,000元的诉讼请求;四、由被上诉人承担全部诉讼费。本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提交,本判决将发生法律效力。特此公告。二○一九年一月三十日联系人:陈峰联系电话:0755-86608424邮寄地址:深圳市南山区玉泉路26号南山法院速裁庭810办公室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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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1-30 |
| 3 |
(2018)粤0305民初6181号开庭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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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粤0305民初6181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 王朋 被告- 深圳市南山区明记士多店 赖桂珠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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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公告(2018)粤0305民初6181号深圳市南山区明记士多店、赖桂珠:本院受理原告王朋诉被告深圳市南山区明记士多店、赖桂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如下法律文书:民事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告知合议庭成员组成通知书、民事裁定书(转普)、开庭传票等应诉材料,自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十五日内,逾期提交将承担相应的不利法律后果。本院定于2018年12月29日9时30分在本院812审判庭开庭审理本案,届期不到庭将依法缺席审理和判决。特此公告。二○一八年十月十日联系人:陈峰联系电话:0755-86608424邮寄地址:深圳市南山区玉泉路26号南山法院速裁庭810办公室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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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10-10 |
| 4 |
(2018)粤0305民初6181号开庭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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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粤0305民初6181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当事人- 深圳市南山区明记士多店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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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公告(2018)粤0305民初6181号深圳市南山区明记士多店、赖桂珠:本院受理原告王朋诉被告深圳市南山区明记士多店、赖桂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如下法律文书:民事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告知合议庭成员组成通知书、民事裁定书(转普)、开庭传票等应诉材料,自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十五日内,逾期提交将承担相应的不利法律后果。本院定于2018年12月29日9时30分在本院812审判庭开庭审理本案,届期不到庭将依法缺席审理和判决。特此公告。二○一八年十月十日联系人:陈峰联系电话:0755-86608424邮寄地址:深圳市南山区玉泉路26号南山法院速裁庭810办公室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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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10-1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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