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案件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审理法院 | 裁判日期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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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爱得佳科技有限公司、姚丰潮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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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0309执4757号之二 | 买卖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深圳市爱得佳科技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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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龙华区人民法院 | 2021-06-04 | 2021-08-11 |
2 |
深圳市爱得佳科技有限公司与深圳市胜捷消防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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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309民初9972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深圳市爱得佳科技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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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龙华区人民法院 | 2020-07-28 | 2021-06-30 |
3 |
深圳市爱得佳科技有限公司与姚丰潮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调解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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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309民初6704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当事人-深圳市爱得佳科技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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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龙华区人民法院 | 2020-06-09 | 2020-06-16 |
4 |
深圳市爱得佳科技有限公司与深华建设(深圳)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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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305民初13176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深圳市爱得佳科技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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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 | 2020-05-19 | 2020-12-28 |
5 |
深圳市爱得佳科技有限公司,陈勇平与请求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司法确认民事案件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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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309民特168号 | 请求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 |
当事人-深圳市爱得佳科技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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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龙华区人民法院 | 2020-05-06 | 2020-06-23 |
6 |
深圳市爱得佳科技有限公司、姚丰潮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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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买卖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深圳市爱得佳科技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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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深圳市爱得佳科技有限公司与深圳市胜捷消防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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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深圳市爱得佳科技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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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8 |
深圳市爱得佳科技有限公司与深华建设(深圳)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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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深圳市爱得佳科技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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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9 |
深圳市爱得佳科技有限公司,陈勇平与请求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司法确认民事案件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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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请求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 |
当事人-深圳市爱得佳科技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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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
深圳市爱得佳科技有限公司与姚丰潮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调解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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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买卖合同纠纷 |
当事人-深圳市爱得佳科技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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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公告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详情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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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2021)粤0309执4757号送达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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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0309执4757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 深圳市爱得佳科技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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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龙华区人民法院公告(2021)粤0309执4757号姚丰潮:申请执行人深圳市爱得佳科技有限公司与你(单位)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深圳市龙华区人民法院(2020)粤0309民初6704号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你(单位)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21年4月21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因你(单位)下落不明,无法直接送达,本院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本院(2021)粤0309执4757号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执行裁定书,责令你(单位)自本公告送达后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应承担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至执行完毕之日止。未能履行的,须向本院如实申报当前及本公告送达之日前一年的财产变动情况。送达后如果财产状况发生变动,应当自财产变动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补充报告。拒绝申报或虚假申报的,本院将根据情节轻重对相关责任人员予以罚款、拘留。自发出执行通知书之日起,本院将依法采取强制执行措施。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二〇二一年六月八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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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6-08 |
2 |
(2020)粤0309民初1260号送达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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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309民初1260号 | - |
当事人- 深圳市爱得佳科技有限公司 华润置地(赣州)有限公司 江西省安盛技术工程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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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龙华区人民法院公告(2020)粤0309民初1260号江西省安盛技术工程有限公司赣州分公司:本院受理原告深圳市爱得佳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华润置地(赣州)有限公司、江西省安盛技术工程有限公司、江西省安盛技术工程有限公司赣州分公司民间买卖合同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2020)粤0309民初126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华润置地(赣州)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深圳市爱得佳科技有限公司货款355640.91元及利息(自2016年7月1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标准计算至2019年8月19日,从2019年8月20日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标准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二、被告江西省安盛技术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深圳市爱得佳科技有限公司货款84455.22元及利息(从2019年12月10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标准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如未能按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三、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7902元(已预交),由被告华润置地(赣州)有限公司负担6385元,由江西省安盛技术工程有限公司负担1517元。”。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到深圳市龙华区人民法院观澜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特此公告。二〇二一年五月六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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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5-13 |
3 |
(2020)粤0309民初1260号送达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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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309民初1260号 | - |
当事人- 深圳市爱得佳科技有限公司 华润置地(赣州)有限公司 江西省安盛技术工程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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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龙华区人民法院公告(2020)粤0309民初1260号江西省安盛技术工程有限公司赣州分公司:本院受理原告深圳市爱得佳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华润置地(赣州)有限公司、江西省安盛技术工程有限公司、江西省安盛技术工程有限公司赣州分公司民间买卖合同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2020)粤0309民初126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华润置地(赣州)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深圳市爱得佳科技有限公司货款355640.91元及利息(自2016年7月1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标准计算至2019年8月19日,从2019年8月20日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标准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二、被告江西省安盛技术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深圳市爱得佳科技有限公司货款84455.22元及利息(从2019年12月10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标准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如未能按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三、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7902元(已预交),由被告华润置地(赣州)有限公司负担6385元,由江西省安盛技术工程有限公司负担1517元。”。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到深圳市龙华区人民法院观澜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30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特此公告。二〇二一年五月六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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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5-06 |
4 |
(2020)粤0309民初1260号开庭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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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309民初1260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 深圳市爱得佳科技有限公司 被告- 江西省安盛技术工程有限公司赣州分公司 华润置地(赣州)有限公司 江西省安盛技术工程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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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龙华区人民法院公告(2020)粤0309民初1260号江西省安盛技术工程有限公司、江西省安盛技术工程有限公司赣州分公司:本院受理原告深圳市爱得佳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华润置地(赣州)有限公司、江西省安盛技术工程有限公司、江西省安盛技术工程有限公司赣州分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案号为(2020)粤0309民初1260号,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证据副本、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简易转普通民事裁定书等,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你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院定于2021年4月20日9时15分在本院观澜法庭一楼第四审判庭开庭审理,请依时出庭,逾期将依法裁判。特此公告。附本案诉讼请求:1、请求法院判决被告一向原告支付货款人民币440096.13元及利息(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以人民币440096.13元为本金,从2016年7月1日计至全部付清之日止);2、请求法院判决被告一承担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用及其他维权费用(含律师费、交通费、差旅费、公告费等);3、请求法院判决被告二、被告三对上述全部诉请承担连带责任。二〇二一年二月一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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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2-01 |
5 |
(2020)粤0309民初9819号裁定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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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309民初9819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当事人- 深圳市锦炬消防机电工程有限公司 深圳市爱得佳科技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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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龙华区人民法院公告(2020)粤0309民初9819号陈奕升、深圳市锦炬消防机电工程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深圳市爱得佳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陈奕升、深圳市锦炬消防机电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被告陈奕升、深圳市锦炬消防机电工程有限公司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2020)粤0309民初9819号民事裁定书。被告应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到本院领取民事裁定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裁定,可在公告期满后10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特此公告!二○二○年九月二十一日注:本公告已于2020年9月21日刊登在深圳法院网上诉讼服务平台联系人:杨诗雨联系电话:0755-21050246联系地址:深圳市龙华区大浪街道浪腾路2号民庭913室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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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9-21 |
6 |
(2020)粤0309民初1260号开庭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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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309民初1260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当事人- 华润置地(赣州)有限公司 深圳市爱得佳科技有限公司 江西省安盛技术工程有限公司 江西省安盛技术工程有限公司赣州分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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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龙华区人民法院公告(2020)粤0309民初1260号华润置地(赣州)有限公司、江西省安盛技术工程有限公司、江西省安盛技术工程有限公司赣州分公司:本院受理原告深圳市爱得佳科技有限公司诉华润置地(赣州)有限公司、江西省安盛技术工程有限公司、江西省安盛技术工程有限公司赣州分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案号为(2020)粤0309民初1260号,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证据副本、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等,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你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院定于2020年8月27日14时30分在本院观澜法庭一楼第四审判庭开庭审理,请依时出庭,逾期将依法裁判。特此公告。附本案诉讼请求:1、请求法院判决被告一向原告支付货款人民币440096.13元及利息(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以人民币440096.13元为本金,从2016年7月1日计至全部付清之日止);2、请求法院判决被告一承担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用及其他维权费用(含律师费、交通费、差旅费、公告费等);3、请求法院判决被告二、被告三对上述全部诉请承担连带责任。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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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6-1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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