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案件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审理法院 | 裁判日期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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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佛山市联享伟业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与广东景龙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黄维超等买卖合同纠纷财产保全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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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0604执保2783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申请人-佛山市联享伟业投资发展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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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 | 2021-08-13 | 2021-09-15 |
2 |
向德民与广东省六建集团有限公司、佛山鸿翔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任建国、霍杰、向滔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民事二审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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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06民终11410号 |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
上诉人-向德民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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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21-07-29 | 2021-08-17 |
3 |
广东省六建集团有限公司与刘喜安、王春丽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民事一审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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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0781民初469号之二 |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
原告-广东省六建集团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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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山市人民法院 | 2021-05-19 | 2021-06-29 |
4 |
佛山市美德斯广告有限公司与广东卓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广东省六建集团有限公司、佛山市禅城区环湖小学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民事一审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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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0604民初4399号 | 承揽合同纠纷 |
原告-佛山市美德斯广告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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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 | 2021-04-26 | 2021-07-20 |
5 |
曾建锋与姚楚泉、广东省六建集团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民事一审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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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1973民初1194号 | 劳务合同纠纷 |
原告-曾建锋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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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市第三人民法院 | 2021-04-08 | 2021-06-07 |
6 |
广东省六建集团有限公司、佛山市德富恒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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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0604执保1261号 |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
申请人-广东省六建集团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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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 | 2021-03-31 | 2021-04-25 |
7 |
佛山信财置业开发有限公司与广东省六建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民事二审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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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06民终4816号 |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
上诉人-佛山信财置业开发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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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21-03-19 | 2021-03-26 |
8 |
湖北路德混凝土有限公司与广东省六建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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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鄂0607执保155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当事人-湖北路德混凝土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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襄阳市襄州区人民法院 | 2021-03-15 | 2021-04-01 |
9 |
向德民、广东省六建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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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0604执保1045号 |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
申请人-向德民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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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 | 2021-03-11 | 2021-04-01 |
10 |
广东省六建集团有限公司、刘喜安、王春丽执行实施类执行一案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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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0781执保96号 | 其他案由 |
当事人-广东省六建集团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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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山市人民法院 | 2021-03-04 | 2021-04-08 |
序号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公告类型 | 法院 | 刊登版面 | 刊登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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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2018)桂0521执异16号 | - |
原告- 广东省六建集团有限公司 被告- 陈小荣 欧吉胜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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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 合浦县人民法院 | G91 | 2018-10-12 |
2 | (2018)桂0521执异14号 | - |
原告- 广东省六建集团有限公司 被告- 陈小荣 欧吉胜 欧有盛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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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 合浦县人民法院 | G91 | 2018-10-12 |
3 | (2018)桂0521执异15号 | - |
原告- 广东省六建集团有限公司 被告- 陈小荣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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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 合浦县人民法院 | G91 | 2018-10-12 |
4 | - | - |
被告- 广东省六建集团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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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 佛山市高明区人民法院 | - | 2018-04-03 |
5 | - | - |
原告- 冯健辉 被告- 郑鹏 陈茂华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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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 佛山市高明区人民法院 | G69 | 2018-04-03 |
6 | - | - |
原告- 覃福忠 被告- 广东省六建集团有限公司 广东省六建集团有限公司广西分公司 广西南宁中保呈瑞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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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正 | 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法院 | 五、八版中缝 | 2018-03-28 |
7 | - |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
被告- 广东省六建集团有限公司 广东省六建集团有限公司第二建筑工程分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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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 佛山市高明区人民法院 | - | 2018-03-11 |
8 | - |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
原告- 周全国 被告- 郑鹏 陈茂华 广东省六建集团有限公司 广东省六建集团有限公司第二建筑工程分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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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 佛山市高明区人民法院 | G76 | 2018-03-11 |
9 | - |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
原告- 李招贤 被告- 郑鹏 陈茂华 广东省六建集团有限公司 广东省六建集团有限公司第二建筑工程分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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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 佛山市高明区人民法院 | G76 | 2018-03-11 |
10 | - |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
原告- 刘伟 被告- 郑鹏 陈茂华 广东省六建集团有限公司 广东省六建集团有限公司第二建筑工程分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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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 佛山市高明区人民法院 | G76 | 2018-03-11 |
序号 | 公告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详情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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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2020)粤0606民初25471号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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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606民初25471号 | 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 |
原告- 李裕荣 被告- 吕义成 张和礼 广东省六建集团有限公司 佛山市新城开发建设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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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和礼、吕义成:本院受理原告李裕荣诉被告张和礼、吕义成、广东省六建集团有限公司、佛山市新城开发建设有限公司因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因无法以其他方式向你方实施送达民事裁定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方公告送达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2021)粤06民辖终617号民事裁定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二〇二一年六月三十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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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6-30 |
2 |
(2021)粤0606民初8099号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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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0606民初8099号 | 合同纠纷 |
原告- 胡铁坤 当事人- 台山贤广建材有限公司 广东省六建集团有限公司 被告- 刘喜安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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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喜安(住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陈村镇合成景成路2号万科缤纷西园2号楼1404):原告胡铁坤与被告刘喜安,第三人台山贤广建材有限公司、广东省六建集团有限公司合伙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本院通过其他方式无法将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等有关应诉材料送达给你。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规定,现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等。原告向本院起诉,请求判令:1.判令被告返还原告合伙投资款30万元及利息(以30万元为基数,按年利率6%,自2020年7月1日起计至清偿完毕之日止,暂计算至2021年03月12日为1.27万元);2.判令被告给付工程利润172.5万元及利息(以172.5万元为基数,按年利率6%,自2020年7月1日起计至清偿完毕之日止,暂计算至2021年03月12日为7.3万元);3.判令被告给付原告垫付工程费用85.09万元及利息(以85.09万元为基数,按年利率6%,自2020年7月1日起计至清偿完毕之日止,暂计算至2021年03月12日为2.3万元);4.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以上暂合计:298.46万元。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被告提出答辩状的期间为公告送达期限届满后的十五日内,举证期限自公告期届满之次日起计算十五日。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由审判员张宇担任审判长,与人民陪审员张爱凤、人民陪审员胡文生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书记员何裕康担任记录,于2021年8月17日下午2时30分在本院第十四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不到庭的,本院将依法审判。特此公告。二〇二一年五月十四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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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5-14 |
3 |
(2020)粤0606民初25471号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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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606民初25471号 | 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 |
原告- 李裕荣 被告- 吕义成 广东省六建集团有限公司 佛山市新城开发建设有限公司 张和礼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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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和礼、吕义成:本院受理原告李裕荣诉被告张和礼、吕义成、广东省六建集团有限公司、佛山市新城开发建设有限公司因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现因你下落不明,无法送达上诉状给你。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规定,向你公告管辖权异议上诉状。上诉人张和礼的上诉请求:一、撤回(2020)粤0606民初25471号之一民事裁定,将本案移送至广东省汕头市潮阳区人民法院审理。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二〇二一年三月十五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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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3-15 |
4 |
(2020)粤0606民初25471号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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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606民初25471号 | 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 |
原告- 李裕荣 被告- 张和礼 吕义成 广东省六建集团有限公司 佛山市新城开发建设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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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和礼、吕义成:本院受理原告李裕荣诉被告张和礼、吕义成、广东省六建集团有限公司、佛山市新城开发建设有限公司因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因无法以其他方式向你方实施送达民事判决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方公告送达本院(2020)粤0606民初25471号之一民事裁定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驳回被告张和礼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案件受理费100元,由被告张和礼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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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12-31 |
5 |
(2020)粤0606民初25471号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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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606民初25471号 | 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 |
原告- 李裕荣 被告- 张和礼 吕义成 广东省六建集团有限公司 佛山市新城开发建设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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吕义成(男,1972年4月29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潮阳县):本院受理原告李裕荣诉被告张和礼、吕义成、广东省六建集团有限公司、佛山市新城开发建设有限公司因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及证据、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适用程序及组成人员通知书、诉讼须知、开庭传票。诉讼请求:1.被告张和礼、吕义成、广东省六建集团有限公司共同向原告支付工程款429500.61元;2.被告张和礼、吕义成、广东省六建集团有限公司向原告支付违约滞纳金184950元;3.被告佛山市新城开发建设有限公司在欠付工程价款范围内对所欠原告工程款承担连带责任;4.诉讼费用由四被告承担。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答辩期满后15日内。本案适用普通程序,由审判员何霈锋担任审判长,与人民陪审员冯淑霞、曾艳花组成合议庭,由书记员罗善怡担任记录。本案定于2020年1月20日(上午)9时00分在本院第二十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不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特此公告。二〇二〇年十月十三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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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10-13 |
6 |
(2019)粤06执异179号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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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粤06执异179号 |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
当事人- 广东省六建集团有限公司 佛山市达磐恒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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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粤06执异179号佛山市达磐恒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关于广东省六建集团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佛山市达磐恒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案外人黄玉珊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因无法以其它方法向你(单位)送达(2019)粤06执异179号执行裁定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该执行裁定书。该裁定书裁定:驳回案外人黄玉珊的异议请求。案外人、当事人对裁定不服,认为原判决、裁定错误的,应当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办理;与原判决、裁定无关的,可以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起诉讼。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二〇一九年十月十五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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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10-15 |
7 |
(2019)粤06民初91号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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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粤06民初91号 | 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 |
原告- 佛山市百利达投资有限公司 被告- 广东省六建集团有限公司 佛山市达磐恒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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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粤06民初91号佛山市达磐恒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佛山市百利达投资有限公司诉被告一广东省六建集团有限公司,被告二佛山市达磐恒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一案,因无法以其它方法向你(单位)送达起诉状、参加诉讼通知书、证据材料、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当事人须知、廉政监督卡等应诉材料,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单位)公告送达应诉文书,主要内容如下:原告诉讼请求:1.撤销(2019)粤06执异62号执行裁定书;2、立即解封、停止执行佛山市禅城区新塘路52号首层11、12、13号商铺;3、确认佛山市禅城区新塘路52号首层11、12、13号(价值10880100元)商铺为原告所有,并要求被告二协助佛山市百利达投资有限公司办理权属登记手续;4.本案的案件受理费用由被告承担。二本案适用普通程序,由黎健毅、李慧、陈秀武组成合议庭,由审判员黎健毅担任审判长,周相聪担任法官助理,兰莹担任书记员。四、提交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届满后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届满后30日内。五、案件当事人依法享有诉讼权利并应承担诉讼义务。若案件当事人对案件办理过程中,相关办案人员存在廉政作风、违规违纪的行为,可向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相关监督部门反映。六、本案于2019年9月24日上午9时在本院第三十八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不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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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6-20 |
8 |
(2019)粤06民初95号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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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粤06民初95号 | 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 |
原告- 冼煜勤 被告- 广东省六建集团有限公司 佛山市达磐恒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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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粤06民初95号佛山市达磐恒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冼煜勤诉被告广东省六建集团有限公司、佛山市达磐恒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一案,因无法以其它方法向你(单位)送达起诉状、参加诉讼通知书、证据材料、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当事人须知、廉政监督卡等应诉材料,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单位)公告送达应诉文书,主要内容如下:原告诉讼请求:1.撤销(2019)粤06执异57号执行裁定书;对佛山市禅城区新塘路52号首层1号、3号、4号、5号、18号、19号、20号、二层4号商铺中止执行;2、确认佛山市禅城区新塘路52号首层1号、3号、4号、5号、18号、19号、20号、二层4号商铺属原告所有,3.本案的案件受理费用由二被告承担。本案适用普通程序,由黎健毅、李慧、陈秀武组成合议庭,由审判员黎健毅担任审判长,周相聪担任法官助理,兰莹担任书记员。四、提交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届满后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届满后30日内。五、案件当事人依法享有诉讼权利并应承担诉讼义务。若案件当事人对案件办理过程中,相关办案人员存在廉政作风、违规违纪的行为,可向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相关监督部门反映。六、本案于2019年9月24日下午3时在本院第三十八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不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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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6-20 |
9 |
(2017)粤06民终90号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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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6民终90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上诉人- 广东省六建集团有限公司 被上诉人- 佛山市洲创金属材料有限公司 周健国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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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6民终90号周健国:本院受理的上诉人广东省六建集团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佛山市洲创金属材料有限公司、周健国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已于二○一七年二月十日作出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粤06民终90号民事判决。因无法以其它方法向你方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方公告送达上述民事判决书,判决结果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21214元,由上诉人广东省六建集团有限公司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二○一七年二月二十七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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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02-10 |
10 |
(2016)粤06民终8491号民事判决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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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06民终8491号 | 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 |
当事人- 广东省六建集团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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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06民终8491号周建国:本院受理上诉广东省六建集团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黎就浓、周建国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因无法以其它方法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16)粤06民终8491号民事判决书。该判决内容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8892元,由上诉人广东省六建集团有限公司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二O一七年一月六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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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01-0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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