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案件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审理法院 | 裁判日期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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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中金恒泰互联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南昌艺美艾实业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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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303执13466号 | 民间借贷纠纷 |
申请执行人-深圳市中金恒泰互联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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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 | 2020-11-30 | 2021-01-01 |
2 |
深圳市中金恒泰互联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李坤从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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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303执2633号之七 | 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深圳市中金恒泰互联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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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 | 2020-08-31 | 2020-10-22 |
3 |
深圳市中金恒泰互联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上海晶雷实业有限公司武汉分公司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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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303执2628号之一 | 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深圳市中金恒泰互联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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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 | 2020-07-06 | 2020-10-23 |
4 |
深圳市中金恒泰互联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北京蓝火孔雀珠宝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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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303执2635号之一 | 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深圳市中金恒泰互联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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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 | 2020-07-02 | 2020-10-2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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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中金恒泰互联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曾都区金葉珠宝金行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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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303执2627号之一 | 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深圳市中金恒泰互联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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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 | 2020-07-02 | 2020-10-23 |
6 |
深圳市中金恒泰互联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林洁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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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303执2631号之一 | 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深圳市中金恒泰互联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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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 | 2020-07-02 | 2020-10-23 |
7 |
深圳市中金恒泰互联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江西省嘉宝莱珠宝城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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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303执2636号之一 | 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深圳市中金恒泰互联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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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 | 2020-07-02 | 2020-10-23 |
8 |
深圳市中金恒泰互联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北京恩豪珠宝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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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303执2629号之一 | 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深圳市中金恒泰互联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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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 | 2020-07-02 | 2020-10-23 |
9 |
深圳市中金恒泰互联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北京祥禄福工艺品店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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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303执2634号之一 | 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深圳市中金恒泰互联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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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 | 2020-07-02 | 2020-10-23 |
10 |
深圳市中金恒泰互联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李长城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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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303执2632号之一 | 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深圳市中金恒泰互联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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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 | 2020-07-02 | 2020-10-23 |
序号 | 公告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详情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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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2019)粤0303民初11177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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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粤0303民初11177号 | 民间借贷纠纷 |
原告- 深圳市中金恒泰互联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当事人- 南昌艺美艾实业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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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昌艺美艾实业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深圳市中金恒泰互联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诉你方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案号(2019)粤0303民初11177号,本院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19)粤0303民初1117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一、被告南昌艺美艾实业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深圳市中金恒泰互联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992079元及利息875元。二、被告南昌艺美艾实业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深圳市中金恒泰互联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支付自2016年2月起至2016年10月止的利息133931元。三、被告南昌艺美艾实业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深圳市中金恒泰互联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16年11月1日起至款项全部还清之日止的利息(利息以借款本金992079元为基数,按年利率24%计算。)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20056元,公告费550元,由被告负担。原告已预交的20056元,由本院予以退回。被告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缴纳案件受理费20056元,拒不缴纳的,本院依法强制执行。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自本公告公布(张贴)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二〇一九年九月九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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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9-09 |
2 |
(2018)粤0303民初19898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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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粤0303民初19898号 | 合同纠纷 |
原告- 深圳市中金恒泰互联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当事人- 北京祥禄福工艺品店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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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祥禄福工艺品店:本院受理原告深圳市中金恒泰互联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诉你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无法直接向你送达民事判决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8)粤0303民初19898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判决如下:一、解除原告与被告签订的《金中国黄金珠宝网络商城门店合作协议》;二、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被告应向原告偿付人民币183333.33元及相应的利息(以人民币183333.33元为本金,按照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从2016年3月26日计至2017年12月31日);三、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571元、公告费366元(原告已预交),原告负担2184元,被告负担3587元。上述费用原告已预付,被告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迳付原告。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天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二○一九年五月七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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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5-07 |
3 |
(2018)粤0303民初19902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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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粤0303民初19902号 | 合同纠纷 |
原告- 深圳市中金恒泰互联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北京蓝火孔雀珠宝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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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蓝火孔雀珠宝有限公司:本院受理的原告深圳市中金恒泰互联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北京蓝火孔雀珠宝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无法直接向你送达民事判决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8)粤0303民初19902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判决如下:一、解除原告与被告签订的《金中国黄金珠宝网络商城门店合作协议》;二、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被告应向原告偿付人民币133333.44元及相应的利息(以人民币133333.44元为本金,按照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从2016年11月11日计至2017年12月31日);三、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226元、公告费366元(原告已预交),原告负担2564元,被告负担2662元。上述费用原告已预付,被告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迳付原告。如不服本判决,当事人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二O一九年五月七日责任编辑: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我要评论共条评论-->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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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5-07 |
4 |
(2018)粤0303民初19895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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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粤0303民初19895号 | 合同纠纷 |
原告- 深圳市中金恒泰互联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林洁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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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洁:本院受理的原告深圳市中金恒泰互联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林洁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无法直接向你送达民事判决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8)粤0303民初19895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判决如下:一、解除原、被告双方于2015年12月26日签订的编号为D1512260031-02《金中国黄金珠宝网络商城门店合作协议》。二、被告林洁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深圳市中金恒泰互联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偿付人民币183333.48元及相应的利息(以183333.48元为本金,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标准,从2016年4月1日计至2017年12月31日)。三、驳回原告深圳市中金恒泰互联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562元,原告负担472元,被告负担5090元。公告费367元,由被告负担。上述费用原告已预缴,被告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将负担之数迳付原告。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二O一九年四月二十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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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4-20 |
5 |
(2018)粤0303民初19896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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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粤0303民初19896号 | 合同纠纷 |
原告- 深圳市中金恒泰互联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李长城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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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长城:本院受理的原告深圳市中金恒泰互联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李长城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无法直接向你送达民事判决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8)粤0303民初19896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判决如下:一、解除原、被告双方于2015年12月26日签订的编号为D1512260029-01《金中国黄金珠宝网络商城门店合作协议》。二、被告李长城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深圳市中金恒泰互联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偿付人民币183333.48元及相应的利息(以183333.48元为本金,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标准,从2016年4月1日计至2017年12月31日)。三、驳回原告深圳市中金恒泰互联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553元(原告已预交),原告负担473元,被告负担5080元。公告费367元,由被告负担。上述费用原告已预缴,被告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将负担之数迳付原告。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二O一九年四月二十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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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4-20 |
6 |
(2018)粤0303民初19897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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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粤0303民初19897号 | 合同纠纷 |
原告- 深圳市中金恒泰互联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李长城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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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长城:本院受理的原告深圳市中金恒泰互联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李长城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无法直接向你送达民事判决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8)粤0303民初19897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判决如下:一、解除原、被告双方于2015年12月26日签订的编号为D1512260029-01《金中国黄金珠宝网络商城门店合作协议》。二、被告李长城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深圳市中金恒泰互联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偿付人民币183333.48元及相应的利息(以183333.48元为本金,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标准,从2016年4月1日计至2017年12月31日)。三、驳回原告深圳市中金恒泰互联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553元(原告已预交),原告负担473元,被告负担5080元。公告费367元,由被告负担。上述费用原告已预缴,被告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将负担之数迳付原告。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二O一九年四月二十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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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4-20 |
7 |
(2018)粤0303民初19897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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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粤0303民初19897号 | 合同纠纷 |
原告- 深圳市中金恒泰互联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林洁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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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洁:本院受理的原告深圳市中金恒泰互联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林洁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无法直接向你送达民事判决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8)粤0303民初19897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判决如下:一、解除原、被告双方于2015年12月26日签订的编号为D1512260031-02《金中国黄金珠宝网络商城门店合作协议》。二、被告林洁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深圳市中金恒泰互联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偿付人民币183333.48元及相应的利息(以183333.48元为本金,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标准,从2016年4月1日计至2017年12月31日)。三、驳回原告深圳市中金恒泰互联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562元,原告负担472元,被告负担5090元。公告费367元,由被告负担。上述费用原告已预缴,被告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将负担之数迳付原告。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二O一九年四月二十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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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4-20 |
8 |
(2018)粤0303民初19897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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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粤0303民初19897号 | 合同纠纷 |
原告- 深圳市中金恒泰互联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李坤从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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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坤从:本院受理的原告深圳市中金恒泰互联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李坤从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无法直接向你送达民事判决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8)粤0303民初19897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判决如下:一、解除原、被告双方于2015年12月26日签订的编号为D1512260027-02《金中国黄金珠宝网络商城门店合作协议》。二、被告李坤从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深圳市中金恒泰互联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偿付人民币183333.48元及相应的利息(以183333.48元为本金,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标准,从2016年4月7日计至2017年12月31日)。三、驳回原告深圳市中金恒泰互联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553元(原告已预交),原告负担473元,被告负担5080元。公告费367元,由被告负担。上述费用原告已预缴,被告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将负担之数迳付原告。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二O一九年四月二十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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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4-20 |
9 |
(2018)粤0303民初19881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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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粤0303民初19881号 | 合同纠纷 |
原告- 深圳市中金恒泰互联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李兴锋 葛爱琴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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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兴锋、葛爱琴:本院受理的原告深圳市中金恒泰互联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李兴锋、葛爱琴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无法直接向你送达民事判决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8)粤0303民初19881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判决如下:一、解除原告深圳市中金恒泰互联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李兴锋签订的《金中国黄金珠宝网络商城门店合作协议》;二、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被告李兴锋、葛爱琴应向原告深圳市中金恒泰互联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偿付人民币183333.33元及相应的利息(以183333.33元为本金,按照银行同类贷款利率从2016年4月27日计至2017年12月31日);三、驳回原告深圳市中金恒泰互联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523元、公告费500元(原告已预交),原告负担2099元,二被告负担3924元。上述费用原告已预付,二被告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迳付原告。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天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于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特此公告。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二O一九年四月一日责任编辑: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我要评论共条评论-->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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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4-01 |
10 |
(2018)粤0303民初19890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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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粤0303民初19890号 | 合同纠纷 |
原告- 深圳市中金恒泰互联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上海晶雷实业有限公司武汉分公司 上海晶雷实业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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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晶雷实业有限公司武汉分公司、上海晶雷实业有限公司:本院受理的原告深圳市中金恒泰互联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上海晶雷实业有限公司武汉分公司、上海晶雷实业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无法直接向你送达民事判决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8)粤0303民初19890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判决如下:一、解除原告与被告上海晶雷实业有限公司武汉分公司于2015年11月13日签订的编号为D151113011-03《金中国黄金珠宝网络商城门店合作协议》。二、被告上海晶雷实业有限公司武汉分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深圳市中金恒泰互联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偿付人民币166666.8元及相应的利息(以166666.8元为本金,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标准,从2016年5月20日计至2017年12月31日)。三、被告上海晶雷实业有限公司对上述判决第二项承担补充清偿责任。四、驳回原告深圳市中金恒泰互联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488元(原告已预交),原告负担915元,被告负担4573元。公告费367元,由被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特此公告。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二O一九年二月二十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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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2-2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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