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公告类型 | 法院 | 刊登版面 | 刊登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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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2020)辽1281民初497号 |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
被告- 辽宁明义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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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文书 | 调兵山市人民法院 | G15 | 2020-10-23 |
2 | - |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 徐加友 被告- 调兵山市万川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辽宁明义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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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庭传票 | 调兵山市人民法院 | G25 | 2020-05-17 |
序号 | 公告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详情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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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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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辽1281民初1987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 潘学峰 当事人- 调兵山市万川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被告- 辽宁明义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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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受理的原告潘学峰诉调兵山市万川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辽宁明义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0)辽1281民初198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为:一、被告辽宁明义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潘学峰返还款38010元,违约金36193.7元,共计74203.7元;二、被告调兵山市万川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不承担连带给付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87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潘学峰承担1459元,被告辽宁明义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承担411元。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诉讼服务中心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辽宁省铁岭市中级人民法院。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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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12-24 |
2 |
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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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辽1281民初497号 |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 徐凤民 当事人- 调兵山市万川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被告- 辽宁明义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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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受理的原告徐凤民诉辽宁明义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调兵山市万川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0)辽1281民初49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辽宁明义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徐风民返还款9752元,违约金34216.1元;二、被告调兵山市万川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不承担连带给付责任。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到本院第一法庭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铁岭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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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12-23 |
3 |
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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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辽1281民初1987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 潘学峰 当事人- 调兵山市万川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被告- 辽宁明义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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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受理原告潘学峰诉被告调兵山市万川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辽宁明义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案号为(2020)辽1281民初1987号,诉讼请求为判令请求法院判决被告根据《购房补充协议》约定,继续返还购房补贴款171950元,按协议约定给付违约金,并承担本案诉讼费。因本院无法与你取得联系,不能直接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案的起诉书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及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辨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2020年12月21日上午9时00分在本院第五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审理。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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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9-1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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