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决定文书号 | 处罚单位 | 处罚结果/内容 | 处罚日期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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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珠金三综办行罚字〔2021〕28号 | 珠海市金湾区三灶镇人民政府 |
罚款:0.3(万元)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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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9-18 | 详情 |
2 | 珠唐综执行罚字〔2021〕第34号 | 珠海市唐家湾镇人民政府 |
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并处以罚款人民币叁仟元整(¥3000.00元)。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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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7-14 | 详情 |
3 | 粤中三乡执罚字(2021)266号 | 中山市三乡镇综合行政执法局 |
当事人:(法人)名称:广东建安昌盛控股集团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400892541514A法定代表人:刘经明住所(地址):珠海市香洲区沿河东路323号8楼808室本单位于2021年4月15日对当事人未按照规定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的行为立案调查。现查明,当事人在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中,未按照规定对2名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于2021年4月11日被执法人员现场检查时依法查处。当事人于2021年4月14日组织从业人员完成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以上事实有执法人员制作的现场检查笔录、询问笔录和现场照片,当事人提供的营业执照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授权委托书、受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复印件、情况说明、对相关从业人员的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的资料等证据证实。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保证从业人员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熟悉有关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掌握本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了解事故应急处理措施,知悉自身在安全生产方面的权利和义务。未经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合格的从业人员,不得上岗作业。”的规定。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受送达人(签名或者盖章):受送达人粤信签年月日第1页共3页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和相关证据,按照《广东省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第十四条第(二)项的规定,当事人的违法行为为从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四条第(三)项“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三)未按照规定对从业人员、被派遣劳动者实习学生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或者未按照规定如实告知有关的安全生产事项的;”及《中山市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标准相关规定实施标准》第(七)项实施标准第2点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罚款:人民币(大写)贰仟圆整,¥:2000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凭《三乡镇非税收入缴纳通知书》到指定银行各网点缴纳罚款。到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可以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山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办公室[地址:中山市博爱五路68号司法局一楼大厅或所在镇区行政复议受理窗口]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依法向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受送达人(签名或者盖章):受送达人粤信签年月日第2页共3页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本单位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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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6-11 | 详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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