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决定文书号 | 处罚单位 | 处罚结果/内容 | 处罚日期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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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舟普卫水罚【2020】1001号 | 舟山市普陀区卫生健康局 |
2019年10月10日,本机关卫生监督员对普陀区白沙水利电力管理站生产的出厂水、管网水进行监督监测,现场采样出厂水1份(250ML+2500ML)、管网水2份:白沙管委会(250ML+2500ML)、海钓俱乐部(250ML+2500ML),于当日委托普陀区疾病控制中心进行检验。2019年12月11日收到普陀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出具的(舟普疾控)检字第20190559号检测报告显示:菌落总数:2.7×102CFU/ML;(舟普疾控)检字第20190558号检测报告显示:白沙管委会:菌落总数:1.4×103CFU/ML;海钓俱乐部:菌落总数:1.2×105CFU/ML。均不符合(GB5749-2006)《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的标准值(菌落总数≤100CFU/ML)。经询问调查认定白沙水利电力管理站未对生活饮用水进行消毒处理,导致1项水质检测指标不符合(GB5749-2006)《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的规定,违反了《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第六条“供水单位供应的饮用水必须符合国家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的规定。现依据《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第(四)项“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计生主管部门应当责令限期改进,并可处以20元以下5000元以下的罚款:(四)供水单位供应的饮用水不符合国家规定的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的;”及参照《浙江省卫生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标准》“生活饮用水指标超检测项目标项目在1项以下的,裁量幅度罚款20元以上,1514元以下的裁量标准,本机关认定你单位违法程度较轻,决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1、罚款人民币伍佰元整。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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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3-26 | 详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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