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决定文书号 | 处罚单位 | 处罚结果/内容 | 处罚日期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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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兴环行罚〔2018〕10号 | 兴国县环境保护局 |
我局于2018年6月4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未按国家环境保护标准建设固废堆放场所、水污染物超标排放(六价铬超标排放0.32倍)。以上事实,有现场检查笔录、调查询问笔录、现场检查照片、检测报告等证据为凭。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三十三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十条的规定。我局于2018年6月6日以直接送达的方式送达《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告知你单位陈述申辩权(听证申请权)。你公司已于2018年6月6日签收告知书,在法定期间内,你公司未提出陈述申辩也未提出听证申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六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和《江西省环境保护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细化标准》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单位处以如下行政处罚:1.立即停止违法行为;2.对未按国家环境保护标准建设固废堆放场所、水污染物超标排放两种违法行为分别处以捌万元整及壹拾伍万元整,共计贰拾叁万元整罚款。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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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06-12 | 详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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