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决定文书号 | 处罚单位 | 处罚结果/内容 | 处罚日期 | 操作 |
---|---|---|---|---|---|
1 | 苍地税稽罚[2018]10号 | 苍南县地方税务局 |
经我局(所)于2018年3月12日至2018年6月20日对你单位2014年1月1日至2016年12月31日涉税情况进行了检查,你单位存在违法事实及处罚决定如下:一、违法事实1、你单位在2014年9月支付给灵溪镇岭北村青苗补偿款共计232800.00元,该笔款项未申报缴纳契税,少缴契税6984.00元。2、你单位在2014年12月收到增加的注册资本金1175万元,该笔款项未申报缴纳资金账簿印花税,少缴印花税5875.00元。二、处罚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49号)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结合《浙江省税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决定你单位偷税的行为处以少缴契税、印花税税款百分之五十的罚款计6429.50元。以上应缴款项共计6,429.50元。限你单位自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到苍南县地方税务局灵溪税务分局缴纳入库。到期不缴纳罚款,我局(所)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苍南县地方税务局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如对处罚决定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的,我局(所)将采取《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四十条规定的强制执行措施,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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