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案件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审理法院 | 裁判日期 | 发布日期 |
---|---|---|---|---|---|---|---|
1 |
深圳市中鸿兴实业有限公司与高州市恒建建筑有限公司、周权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
展开
|
(2019)粤0303民初32965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深圳市中鸿兴实业有限公司 收起
...
展开
|
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 | 2020-03-23 | 2020-04-02 |
序号 | 公告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详情 | 发布日期 |
---|---|---|---|---|---|---|
1 |
(2019)粤0303民初32965号 收起
...
展开
|
(2019)粤0303民初32965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 深圳市中鸿兴实业有限公司 被告- 高州市恒建建筑有限公司 周权 李良郁 收起
...
展开
|
高州市恒建建筑有限公司、周权、李良郁:本院因受理原告深圳市中鸿兴实业有限公司与被告高州市恒建建筑有限公司、周权、李良郁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19)粤0303民初3296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高州市恒建建筑有限公司、被告周权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深圳市中鸿兴实业有限公司支付款项929791元及违约金165958.20元;二、被告李良郁对被告高州市恒建建筑有限公司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三、驳回原告深圳市中鸿兴实业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6212元,由原告承担2202元,三被告承担14010元。上述费用原告已预付,三被告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迳付原告14010元。公告费900元,由三被告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二〇二〇年三月二十四日 收起
...
展开
|
2020-03-24 |
邮箱
电话
企业联系方式
关注公众号,免费查看企业全部联系方式
请使用微信扫描二维码关注「满商公司网」
满商公司网
2亿企业免费查
企业信息变动早知道
欢迎登录
没有账户?立即注册
获取验证码
找回密码
返回登录
欢迎登录
返回登录
获取验证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