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案件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审理法院 | 裁判日期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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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极计算机股份有限公司、中国民用航空总局第二研究所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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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桂0105民初10349号 |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
原告-太极计算机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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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宁市江南区人民法院 | 2021-09-09 | 2021-10-1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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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科识通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中国民用航空总局第二研究所技术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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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民终981号 | 技术合同纠纷 |
上诉人-上海科识通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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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 | 2017-10-09 00:00:00 | 2017-12-22 |
3 |
中国民用航空总局第二研究所与上海科识通信息科技有限公司确认不侵害著作权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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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成知民终字第00014号 | 确认不侵害著作权纠纷 |
上诉人-上海科识通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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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16-12-26 | 2017-12-30 |
4 |
上海科识通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中国民用航空总局第二研究所确认不侵害著作权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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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成知民终字第00014号 | 确认不侵害著作权纠纷 |
上诉人-上海科识通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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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16-12-26 | 2017-12-26 |
序号 | 公告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详情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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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2020)川0107执430号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不得规避执行告知书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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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川0107执430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 中国民用航空总局第二研究所 被告- 四川西金联合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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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西金联合电气股份有限公司:本院执行的中国民用航空总局第二研究所申请执行四川西金联合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0)川0107执430号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不得规避执行告知书,责令你按照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2019)川0107民初2986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内容向申请执行人履行义务。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逾期仍不履行,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特此公告二0二0年一月十四日承办法官代功028-85118304来源:执行局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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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1-14 |
2 |
(2019)川0107民初2986原告中国民用航空总局第二研究所与被告四川西金联合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判决书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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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川0107民初2986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 中国民用航空总局第二研究所 被告- 四川西金联合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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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受理的(2019)川0107民初2986原告中国民用航空总局第二研究所与被告四川西金联合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方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案的判决书。判决如下:一、确认原告中国民用航空总局第二研究所与被告四川西金联合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于2016年10月31日、2017年8月23日签订的两份《采购合同》于2019年6月3日解除;二、被告四川西金联合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退还原告中国民用航空总局第二研究所货款503255元;三、被告四川西金联合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退还原告中国民用航空总局第二研究所利息,利息的计算方式为:以503255元为基数,从2019年6月3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计算至实际支付上述货款之日止;四、驳回原告中国民用航空总局第二研究所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确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9013元,由被告四川西金联合电气股份有限公司负担8832.6元,原告中国民用航空总局第二研究所负担180.4元。自公告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副本,上诉于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特此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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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7-1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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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川0107民初2986号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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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川0107民初2986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 中国民用航空总局第二研究所 被告- 四川西金联合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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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受理的(2019)川0107民初2986号原告中国民用航空总局第二研究所与被告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请求:1.判令解除原、被告于2016年10月31日签订的《采购合同》及2017年8月23日签订的《采购合同》;2.判令被告返还原告货款503256元并支付利息(利息从2018年8月15日起按银行同期利率计算至实际还清之日止);3.判令被告支付原告为实现债权所支出的律师代理费18000元;4.判令被告承担诉讼费用。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诉讼须知、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30日内。开庭时间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3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民事审判第二十三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特此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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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4-0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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