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案件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审理法院 | 裁判日期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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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苏中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南京金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j建设施工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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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江苏省苏中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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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江苏省苏中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南京金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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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江苏省苏中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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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南京金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杨德华一案的民事调解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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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劳动争议 |
当事人-南京金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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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谭卫华与南京金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南京蕴金商业管理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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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
原告-谭卫华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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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中国建材股份有限公司、南京金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等申请与前财产保全一审非与保全审查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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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中国建材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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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中国建材股份有限公司、南京金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等申请诉前财产保全一审非诉保全审查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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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申请诉前财产保全 |
申请人-中国建材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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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原告南京华港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被告南京金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中新集团南京新型建筑材料有限公司所有权确认纠纷一案的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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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所有权确认纠纷 |
原告-南京华港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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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原告南京伟电机电有限公司与被告南京金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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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合同纠纷 |
原告-南京伟电机电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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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
原告林丰与被告南京金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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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劳动争议 |
原告-林丰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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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
南京华港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南京金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中新集团南京新型建筑材料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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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所有权确认纠纷 |
当事人-南京华港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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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公告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详情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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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2021)粤0305民初7206号判决送达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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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0305民初7206号 | 金融委托理财合同纠纷 |
当事人- 中新集团南京新型建筑材料有限公司 南京金榜麒麟家居股份有限公司 深圳市金冠邦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南京金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深圳聚鑫壹号投资企业(有限合伙) 南京金榜集团有限公司 东方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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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公告(2021)粤0305民初7206号深圳市金冠邦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深圳聚鑫壹号投资企业(有限合伙):本院受理原告鲁亚君与被告深圳市金冠邦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深圳聚鑫壹号投资企业(有限合伙)、中新集团南京新型建筑材料有限公司、南京金榜集团有限公司、南京金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南京金榜麒麟家居股份有限公司、第三人东方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金融委托理财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粤0305民初7206号民事判决书,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条、第八条、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深圳市金冠邦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鲁亚君支付投资本金304万元;二、驳回原告鲁亚君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未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35426.20元,保全费5000元,由原告负担受理费5329.12元、保全费752.14元,被告深圳市金冠邦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受理费30097.08元、保全费4247.86元。原告多预交的受理费30097.08元、保全费4247.86元,由本院予以退回。被告深圳市金冠邦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交纳受理费30097.08元、保全费4247.86元,拒不缴纳的,本院依法强制执行。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上述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上述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特此公告二〇二二年三月四日注:本案公告采取以下方式进行公告: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本公告采用在https://www.szcourt.gov.cn/gg网站上刊登公告的方式,公告刊登日期即为公告发出日期。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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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3-07 |
2 |
(2021)粤0305民初18155号送达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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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0305民初18155号 | 金融委托理财合同纠纷 |
当事人- 深圳聚鑫壹号投资企业(有限合伙) 中新集团南京新型建筑材料有限公司 深圳市金冠邦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东方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南京金榜集团有限公司 南京金远置业有限公司 南京金榜麒麟家居股份有限公司 南京金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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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公告(2021)粤0305民初18155号深圳市金冠邦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深圳聚鑫壹号投资企业(有限合伙)、南京金远置业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柯卫星诉被告深圳市金冠邦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深圳聚鑫壹号投资企业(有限合伙)、中新集团南京新型建筑材料有限公司、南京金榜集团有限公司、南京金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南京金远置业有限公司、南京金榜麒麟家居股份有限公司、第三人东方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金融委托理财合同纠纷一案,案号为(2021)粤0305民初18155号,因你方下落不明,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方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民事裁定书(保全)、查封、冻结、扣押通知书、民事裁定书(转普)及开庭传票等材料。原告起诉请求判令:1.七被告支付原告投资本金600000元;2.七被告向原告按照逾期投资收益支付投资收益直至本金及投资收益全部归还完毕为止(投资收益以投资本金为基数,依照年化10.5%计算,自2018年3月22日起计至实际支付之日止);3.七被告支付原告保全费5000元;4.七被告支付原告保全担保费1361元;5.七被告支付原告律师费12000元;6.七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届满后15日内,逾期将依法审理,并定于2022年3月21日15:30在深圳市南山区蛇口法庭第三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特此公告。二○二二年一月二十五日联系人:李小枚联系电话:0755-26693803邮寄地址:深圳市南山区蛇口花果路70号蛇口法庭注:本案公告采取以下方式进行公告: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本公告采用在https://www.szcourt.gov.cn/gg网站上刊登公告的方式,公告刊登日期即为公告发出日期。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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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1-25 |
3 |
送达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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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0305民初18155号 | 金融委托理财合同纠纷 |
原告- 柯卫星 当事人- 东方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中新集团南京新型建筑材料有限公司 南京金榜麒麟家居股份有限公司 深圳市金冠邦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南京金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南京金远置业有限公司 深圳聚鑫壹号投资企业(有限合伙) 南京金榜集团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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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 东 省 深 圳 市 南 山 区 人 民 法 院 (2021)粤0305民初18155号 深圳市金冠邦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深圳聚鑫壹号投资企业(有限合伙)、南京金远置业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柯卫星诉被告深圳市金冠邦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深圳聚鑫壹号投资企业(有限合伙)、中新集团南京新型建筑材料有限公司、南京金榜集团有限公司、南京金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南京金远置业有限公司、南京金榜麒麟家居股份有限公司、第三人东方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金融委托理财合同纠纷一案,案号为(2021)粤0305民初18155号,因你方下落不明,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方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民事裁定书(保全)、查封、冻结、扣押通知书、民事裁定书(转普)及开庭传票等材料。原告起诉请求判令:1.七被告支付原告投资本金600000元;2.七被告向原告按照逾期投资收益支付投资收益直至本金及投资收益全部归还完毕为止(投资收益以投资本金为基数,依照年化10.5%计算,自2018年3月22日起计至实际支付之日止);3.七被告支付原告保全费5000元;4.七被告支付原告保全担保费1361元;5.七被告支付原告律师费12000元;6.七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届满后15日内,逾期将依法审理,并定于2022年3月21日15:30在深圳市南山区蛇口法庭第三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特此公告。 二○二二年一月二十五日 联系人:李小枚 联系电话:0755-26693803 邮寄地址:深圳市南山区蛇口花果路70号蛇口法庭 注:本案公告采取以下方式进行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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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1-2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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