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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东亿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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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地址:广州市越秀区淘金东路37号首层
    • 简介:-
    • 法律诉讼 35
    • 法院公告 0
    • 失信被执行人 0
    • 送达公告 11

    法律诉讼35

    序号 案件名称 案号 案由 案件身份 审理法院 裁判日期 发布日期
    1

    合富辉煌(中国)房地产顾问有限公司、广州市景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等服务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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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服务合同纠纷

    上诉人-合富辉煌(中国)房地产顾问有限公司
    广州市景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广东亿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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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2

    广州珠江实业开发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市景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等普通破产债权确认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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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普通破产债权确认纠纷

    原告-广州珠江实业开发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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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3

    阮世光、广东亿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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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合同纠纷

    原告-阮世光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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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

    广东亿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阮世光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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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合同纠纷

    上诉人-广东亿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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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5

    广州珠江发展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广东亿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等借款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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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借款合同纠纷

    原告-广州珠江发展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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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6

    广州珠江发展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广东亿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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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原告-广州珠江发展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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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7

    宋海伦、广东亿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等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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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

    原告-宋海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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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8

    广州市景兴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广东亿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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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原告-广州市景兴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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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9

    广州市艺兴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广东亿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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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原告-广州市艺兴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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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10

    广东亿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林爱真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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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

    上诉人-广东亿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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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法院公告0

    暂无信息 暂无法院公告

    失信被执行人0

    暂无信息 暂无失信被执行人

    送达公告11

    序号 公告名称 案号 案由 案件身份 详情 发布日期
    1

    原告广州珠江实业开发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广州市景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第三人广东亿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普通破产债权确认纠纷一案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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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粤01民初735号 普通破产债权确认纠纷

    原告- 广州珠江实业开发股份有限公司 当事人- 广东亿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被告- 广州市景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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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粤01民初735号广东亿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广州珠江实业开发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广州市景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第三人广东亿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普通破产债权确认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司公告送达民事裁定书,裁定内容如下:本案按原告广州珠江实业开发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二O二一年十月二十七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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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10-27
    2

    原告广州珠江实业开发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广州市景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第三人广东亿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普通破产债权确认纠纷一案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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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粤01民初735号 普通破产债权确认纠纷

    原告- 广州珠江实业开发股份有限公司 当事人- 广东亿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被告- 广州市景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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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告(2021)粤01民初735号广东亿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广州珠江实业开发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广州市景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第三人广东亿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普通破产债权确认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粤01民初735号案起诉状副本【诉讼请求:1.确认广州珠江实业开发股份有限公司代广东亿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向广州市景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破产管理人所申报债权金额为1252588963.96元的债权为广东亿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对广州市景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合法债权,其中金额为333047358.59元的债权为有财产担保的债权;2.本案诉讼费用由广州市景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承担。】、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等诉讼材料。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及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2021年10月22日上午9时15分在本院第46法庭进行证据交换,2021年10月22日上午10时30分在本院第46法庭进行开庭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裁判。特此公告二O二一年七月二十一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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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07-21
    3

    上诉人广州市景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广东有色工程勘察设计院、原审被告广东亿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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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粤01民终13191号 合同纠纷

    当事人- 广东有色工程勘察设计院 广东亿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广州市景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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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粤01民终13191号广东亿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本院受理上诉人广州市景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广东有色工程勘察设计院、原审被告广东亿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粤01民终13191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广州市景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二O二一年六月二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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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06-02
    4

    上诉人何小莉与被上诉人广东亿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广州市景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一案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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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粤01民终11863号 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

    上诉人- 何小莉 被上诉人- 广州市景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广东亿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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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告(2021)粤01民终11863号广东亿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本院受理的上诉人何小莉与被上诉人广东亿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广州市景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一案,何小莉不服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2020)粤0104民初3313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因你下落不明,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上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上诉人要求:一、请求撤销(2020)粤0104民初33132号民事判决第二项判决;并改判为1.被上诉人广东亿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支付上诉人逾期回迁的违约金(按房屋总价值66.09m²×70000元/m²的每日万分之一,自2020年4月3日起计算至实际交房时止);2.被上诉人广州市景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对广东亿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二、本案一审、二审诉讼费用由两被上诉人承担。本院决定于2021年7月29日9时15分-10时30分在第59法庭(新大楼二楼东区)开庭。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最高人民法院在部分地区开展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本案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由审判员刘贤君独任审理。当事人对审判员独任审理有异议的,应当在开庭前提出。人民法院经审查,异议成立的,组成合议庭审理;异议不成立的,告知当事人,并记入笔录。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逾期本院将依法裁判。特此公告。二O二一年五月二十六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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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05-26
    5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谢嘉谊与被执行人景艺晖、广州市景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广东亿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景治君、广州凯旋房地产发展有限公司、李巧珍、广州市润通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广州市侨光企业有限公司、高穗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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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粤01执异5号 民间借贷纠纷

    原告- 谢嘉谊 被告- 广州市润通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广州市景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高穗东 景艺晖 李巧珍 景治君 广东亿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广州凯旋房地产发展有限公司 广州市侨光企业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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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告(2021)粤01执异5号广东亿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谢嘉谊与被执行人景艺晖、广州市景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广东亿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景治君、广州凯旋房地产发展有限公司、李巧珍、广州市润通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广州市侨光企业有限公司、高穗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2019)粤01执6636号】过程中,申请人吴妙玲以受让了该案债权为由,向本院申请变更其为该案申请执行人。因本院无法以其他方式向你送达本案法律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粤01执异5号执行裁定书。裁定内容为:变更吴妙玲为(2019)粤01执6636号案的申请执行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二○二一年四月七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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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04-07
    6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唐允祥与景艺晖、广州市景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广东亿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广州博迪企业管理有限公司、景治君、高志辉、广州市景兴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广州凯旋房地产发展有限公司、广州市鹰利企业有限公司、高穗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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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粤01执异6号 民间借贷纠纷

    原告- 唐允祥 被告- 广州博迪企业管理有限公司 广州市景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广州市鹰利企业有限公司 高穗东 景艺晖 广州市景兴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高志辉 景治君 广东亿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广州凯旋房地产发展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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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告(2021)粤01执异6号广东亿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唐允祥与景艺晖、广州市景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广东亿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广州博迪企业管理有限公司、景治君、高志辉、广州市景兴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广州凯旋房地产发展有限公司、广州市鹰利企业有限公司、高穗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2019)粤01执6637号】过程中,申请人吴妙玲以受让了该案债权为由,向本院申请变更其为该案申请执行人。因本院无法以其他方式向你送达本案法律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粤01执异6号执行裁定书。裁定内容为:变更吴妙玲为(2019)粤01执6637号案的申请执行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二○二一年四月七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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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04-07
    7

    (2020)粤0113民初12642号原告广州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广州市景点商业城经营管理有限公司、广东亿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广州市景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景治君、景艺晖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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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粤0113民初12642号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原告- 广州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被告- 广州市景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景艺晖 景治君 广东亿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广州市景点商业城经营管理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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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法院公告(2020)粤0113民初12642号景治君、景艺晖:本院受理原告广州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广州市景点商业城经营管理有限公司、广东亿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广州市景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景治君、景艺晖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依《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其它送达方式无法向你们(景治君,男,1938年2月14日出生,汉族,住址:广州市越秀区忠襄里3号之一302房,公民身份号码:440104193802142518;景艺晖,女,1962年7月25日出生,汉族,住址:广州市越秀区忠襄里3号之一302房,公民身份号码:440104196207252521)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诉讼须知、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等,本院根据该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原告诉请本院:1.判决被告广州市景点商业城经营管理有限公司立即偿还剩余贷款本金19141042.88元及欠息(第一部分,暂计至2020年7月20日的欠息2318428.95元;第二部分,从2020年7月21日起,对未归还本金按月利率6.125‰计收逾期利息,对未归还的欠息按月利率6.125‰计收复利,计至所欠本息实际清偿之日止);2.判决被告广东亿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广州市景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景治君、景艺晖对被告广州市景点商业城经营管理有限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3.判决原告对被告广东亿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名下所有的抵押物广州市越秀区中山五路至西湖路,大马站至小马站8506平方米住宅用地[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号:穗府国用(2007)第01000007号]拍卖、变卖所得的价款在债权范围内优先受偿;4.判决上述全部被告共同承担全部起诉费、财产保全费、公告费、律师费等实现债权的费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一百二十五条之规定,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天,即视为送达。你们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内。本院定于2021年5月19日下午2时30分在本院第九法庭对本案公开开庭审理。逾期不到庭,将依法缺席判决。特此公告。二〇二一年三月三日538151562021-03-0317:27:20:701(2020)粤0113民初12642号原告广州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广州市景点商业城经营管理有限公司、广东亿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广州市景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景治君、景艺晖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判决,送达,有限公司,广州市,公告1153528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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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03-03
    8

    (2020)粤0113民初12642号原告广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番禺支行与被告广州市景点商业城经营管理有限公司、广东亿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广州市景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景治君、景艺晖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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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粤0113民初12642号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原告- 广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番禺支行 被告- 广州市景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景艺晖 景治君 广东亿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广州市景点商业城经营管理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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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法院公告(2020)粤0113民初12642号景治君、景艺晖:本院受理原告广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番禺支行与被告广州市景点商业城经营管理有限公司、广东亿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广州市景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景治君、景艺晖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依《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其它送达方式无法向你们(景治君,男,1938年2月14日出生,汉族,住址:广州市越秀区忠襄里3号之一302房,公民身份号码:440104193802142518;景艺晖,女,1962年7月25日出生,汉族,住址:广州市越秀区忠襄里3号之一302房,公民身份号码:440104196207252521)送达民事裁定书,本院根据该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方公告送达。本院(2020)粤0113民初12642号之二《民事裁定书》,裁定如下:准许申请人广州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替代广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番禺支行作为本案的原告参加诉讼,广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番禺支行退出诉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天,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二〇二一年二月二十三日538062732021-02-2421:21:30:345(2020)粤0113民初12642号原告广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番禺支行与被告广州市景点商业城经营管理有限公司、广东亿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广州市景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景治君、景艺晖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送达,广州市,景艺晖,景治君,有限公司1153528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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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02-23
    9

    广东亿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原告樊亚军、被告广州市景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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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粤01民初2034号 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

    当事人- 广东亿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被告- 樊亚军 广州市景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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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告(2020)粤01民初2034号广东亿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本院受理你与原告樊亚军、被告广州市景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0)粤01民初2034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内容如下:本案由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审理。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二〇二一年一月六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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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01-06
    10

    (2020)粤0113民初12642号原告广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番禺支行与被告广州市景点商业城经营管理有限公司、广东亿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广州市景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景治君、景艺晖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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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粤0113民初12642号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原告- 广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番禺支行 被告- 广州市景点商业城经营管理有限公司 广东亿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广州市景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景治君 景艺晖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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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法院公告(2020)粤0113民初12642号景治君、景艺晖:本院受理原告广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番禺支行与被告广州市景点商业城经营管理有限公司、广东亿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广州市景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景治君、景艺晖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依《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其它送达方式无法向你们(景治君,男,1938年2月14日出生,汉族,住址:广州市越秀区忠襄里3号之一302房,公民身份号码:440104193802142518;景艺晖,女,1962年7月25日出生,汉族,住址:广州市越秀区忠襄里3号之一302房,公民身份号码:440104196207252521)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诉讼须知、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转普)等,本院根据该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原告诉请本院:1.判决被告广州市景点商业城经营管理有限公司立即偿还剩余贷款本金19141042.88元及欠息(第一部分,暫计至2020年7月20日的欠息2318428.95元;第二部分,从2020年7月21日起,对未归还本金按月利率6.125‰计收逾期利息,对未归还的欠息按月利率6.125‰计收复利,计至所欠本息实际清偿之日止);2.判决被告广东亿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广州市景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景治君、景艺晖对被告广州市景点商业城经营管理有限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3.判决原告对被告广东亿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名下所有的抵押物广州市越秀区中山五路至西湖路,大马站至小马站8506平方米住宅用地[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号:穗府国用(2007)第01000007号]拍卖、变卖所得的价款在债权范围内优先受偿;4.判决上述全部被告共同承担全部起诉费、财产保全费、公告费、律师费等实现债权的费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一百二十五条之规定,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天,即视为送达。你们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内。本院定于2020年3月3日上午9时00分在本院第九法庭对本案公开开庭审理。逾期不到庭,将依法缺席判决。特此公告。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一日536761982020-12-0217:36:29:812(2020)粤0113民初12642号原告广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番禺支行与被告广州市景点商业城经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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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1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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