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案件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审理法院 | 裁判日期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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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金宇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安庆联誉智慧物流科技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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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皖0803执保368号 |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安徽省金宇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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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庆市大观区人民法院 | 2021-07-16 | 2021-08-25 |
序号 | 公告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详情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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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安徽省金宇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被告安庆联誉智慧物流科技有限公司、安徽联誉控股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送达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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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皖0803民初1842号 |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
当事人- 安庆联誉智慧物流科技有限公司 安徽联誉控股有限公司 安徽省金宇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被告- 利息以元为基数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两倍自年月日起计算至年月日 后续利息按此标准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 请求依法判令安庆联誉智慧物流科技有限公司返还履约保证金人民币元 请求依法判令安庆联誉智慧物流科技有限公司承担因本 利息.元 利息为.元 安庆联誉智慧物流科技有限公司年月签订的《建设项目工程总承包合同 以元为基数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两倍自年月日计算至年月日 年月日签订的《补充协议 请求依法判令安庆联誉智慧物流科技有限公司赔偿损失元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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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安庆市大观区人民法院公告(2021)皖0803民初1842号安庆联誉智慧物流科技有限公司、安徽联誉控股有限公司:安徽省金宇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安庆联誉智慧物流科技有限公司、安徽联誉控股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现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廉政监督卡。本院定于2021年12月27日上午午9时00分在本院第三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则依法缺席审判。安徽省金宇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诉讼请求如下:1.请求依法判令解除原告与安庆联誉智慧物流科技有限公司2020年10月签订的《建设项目工程总承包合同》、2021年3月29日签订的《补充协议》。2、请求依法判令安庆联誉智慧物流科技有限公司返还原告履约保证金人民币15000000元及利息811708.34元(利息以10000000元为基数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两倍自2020年10月13日起计算至2021年6月23日,利息为543277.78元;利息以5000000元为基数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两倍自2020年10月16日起计算至2021年6月23日,利息为268430.56元,后续利息按此标准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3、请求依法判令安庆联誉智慧物流科技有限公司赔偿原告损失583400元及利息22086.04元(以283400元为基数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两倍自2021年2月1日计算至2021年6月23日,利息为8546.87元;以300000元为基数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两倍自2020年11月25日计算至2021年6月13日,利息为13539.17元,后续利息按此标准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4、请求依法判令安庆联誉智慧物流科技有限公司承担原告因本案诉讼支出的律师代理费300000元、保全担保费17000元。以上合计16734194.38元。5、本案案件受理费,保全费等费用由安庆联誉智慧物流科技有限公司承担。6、安徽联誉控股有限公司在认缴出资额2400万元范围内对上述款项承担给付在责任。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和30日内。特此公告。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三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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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9-2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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